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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互助式养老新模式探索

2018-11-20杨拂晓

神州·中旬刊 2018年11期
关键词:老龄化农村

杨拂晓

摘要:近些年农村养老问题日趋严峻,探索一种适合我国农村的养老模式刻不容缓。互助式养老模式作为新兴养老方式对解决我国农村养老问题具有重大影响,是我国农村养老模式的现实选择。本文通过对三省市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探索,总结该模式的特点,发现该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分析原因,多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农村;老龄化;互助式养老

一、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各地区的探索及特点总结

(一)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的各地区探索

1、河北省平乡县、肥乡县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

河北省是我国率先实行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的省份之一。河北省的平乡县和肥乡县对于该模式的建立和推广尤为突出。2008年,肥乡县前屯村建立了第一个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互助幸福院”。互助幸福院是在政府的支持下,由村级单位主办,群众参与、自助互助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

第一,组织方式。河北省民政厅下发文件《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幸福工程”的意见》,由政府主导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该模式。

第二,参与对象。村庄60岁以上的留守老人、残疾老人、孤寡老人等自愿参与的老人。这些老人申请,经村委研究后同意后即可入住。

第三,幸福院的场所选择。河北省平乡县、肥乡县的幸福院主要是利用村庄中旧的闲置的校舍、厂房、民房等资源进行改造的,合理利用了村庄资源。

第四,基本日常生活供应。水、电、气、暖等有幸福院承担,柴米油盐等生活用品有老人或其子女承担,老人们自己做饭,互帮互助,幸福院不设专职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忙不过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可以请家里人过来照料。

第五,基础设施,幸福院的基础设施有政府购买或者是社会组织的捐赠或者是村集体出资购买,包括娱乐设施和健身设施。

2、四川省崇州市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

与河北省不同,四川省并未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而是选取几个地区作为试点。试点地区是选择那些经济条件相对较好,老年人口较多并且居住比较集中的自然村庄或社区。四川省崇州市的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是由村级单位主导建立的,从选址选房、运营方式、服务对象等内容都是有村庄做决定的,政府只是辅助作用,只是提供一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发挥的作用很少。因此,互助式养老模式更加自主但相对来说规范性不如河北省“幸福院”高。日常管理和服务是由社会化的企业来承担的,服务不仅注重物质方面而且更加关注精神和心理方面,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比较高。

3、山东省滨州市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

山东省滨州市采取的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基本与河北省相似。一是政府占主导地位,滨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本市“农村”幸福养老院的建设,并专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幸福院建设的实施意见》,滨州市幸福院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补助。二是幸福院的场所是在村庄中选址新建设的房屋,资金由市、乡、县三级政府投入。三是日常生活用品采取自给方式,饮食起居体现互帮互助集体生活原则,由年纪较小的院民,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照顾那些年纪较大的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

二、我国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特点总结

(一)模式共同点

从各个地区的实践探索经验中,我们不难发现,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有着许多共同的特点,简单清晰地概括为:

第一,村级主办,政社支持;

第二,自我保障,自助互助;

第三,因地制宜,资源巧用;

第四,自我运营,自我决策。

(二)模式差异

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在整体机制上基本相同,但由于地域差异该模式也有不同之处。通过对以上三个省份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的案例分析,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以主体主导地位的不同为划分依据,可以分为两类:

1、政府主导,村级为辅

这种模式较为突出的是河北省和山东省滨州市的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该互助养老模式不管是筹措建立还是日常运营都是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是由政府投资的,幸福院领导管理机构也是以政府为主体的。这种模式的服务 人员一般是院民和村庄其他闲散人员,服务以老人之间互助为主,服务水平偏低。

2、村级主办,政府支持

这种模式以四川省崇州市为典型,运营机制多为:村级主办+养老互助协会主导+政府扶持+老年人互助。互助养老院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村庄集体和社会组织,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日常运营都是由村庄自己决定的,管理人员主要是养老互助协会和社会组织人员,养老服务一般有社会企业来承担,采取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形式,服务质量较高。

三、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问题表现

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并非尽顺人意,由于资金不足、体制机制不健全、政府支持不够等方面的原因,这使得农村互助式养老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1、起步慢,发展水平低

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适应了当前我国农村面临的养老问题,是缓解农村養老压力的一种可行性选择。但就目前来看,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很有限,主要是起步慢问题。当前,互助式养老模式只是在我国个别省市做试点,并未全面推行。由于受各方面的条件的限制,互助式养老模式在地方上推行的特别慢,进程缓慢。

就目前来看,农村互助式养老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第一,基础设施不完善,比如一些地方互助养老院房屋破旧存在安全隐患,没有暖气、空调等用品,没有娱乐设施或是健身设施,老年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低。第二,医疗保健水平低。农村老人大多数无定期体检意识,老人们只有在生病时才去诊所或医院看病,很少有互助养老院为老人提供医疗方面的服务,医疗保健仅仅停留在生理方面,对于老人们的心理保健不够。

2、互助可持续性差

农村互助式养老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在“互助”上,由低龄的老人照顾高龄的老人,由生活等够自理的老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当照料他人的老人年龄增长或行动不便时,再由其他较低年龄和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照料,如此循环。但是当前,互助式养老模式运行比较好的地区主要是靠老人们的道德意识,觉悟能力,而在一些地区老人们受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不愿意帮助其他老人,或者是照料他人的老人年老时得不到其他低龄老人的照料,致使互助养老模式的互助可持续性差,不能循环下去。

3、缺乏资金和服务指导

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一般是民间机构主导,老人自愿参与的方式聚在一起,互助养老院的运行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老人子女的缴纳以及社会组织的捐赠,因此农村互助养老院并无固定的资金来源,而老人的基本生活、服务人员的工资,养老院设备维修等都要资金来支持。资金的缺乏可能会使互助式养老模式后备资金匮乏,没有持续发展的动力,吸引不到合适的人员,甚至可等会出现机构停运等不良结果。

互助养老院的服务人员基本上是生活等够自理的老人或者村里的其他闲散人员,他们没有经过正规系统的培训,在照料老人方面有很多不足之处。一是服务形式单一,互助养老院的服务人员一般只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而对老人的精神方面的关怀较为缺乏。二是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互助养老院的服务人员不仅匮乏而且服务水平较低,对老人的照料比较粗糙。这种粗放式的护理会使老人产生失望感,同时降低互助式养老模式的社会认可度,不利于该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二)原因分析

1、机构不健全

一是没有统一的领导机构,互助养老院的管理人员多是一些生活等够自理的老人,或者是互助养老院之外的其他社会人士,管理人员具有临时性和不确定性,这不利于互助工作的开展。二是没有正规的居住场所,目前一些地区的互助养老院是在村庄旧屋舍、废弃学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条件比较简陋并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三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或规章来规范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这些体制机制的不健全造成了农村互助式养老起步比较慢,推广不开,发展水平也比较低,基础设施和医疗服务跟不上。

2、互助意识不足

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互助”可持续性差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老人们的互助意识不足。传统上,老人们在家受子女们的照顾或是照料自己的儿孙们,而在互助养老院老人们需照顾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其他老人,这完全是靠老人们的自我约束和奉献精神。但是人都是有惰性的,再加上没有相应的激励措施和规范的监督机制,老人很容易失去互助的动力,这样一来互助服务便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可持续性差。

3、政府部门支持不够

目前,我国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互助养老院都是民间机构主导的,政府的参与比较少。没有政府资金的支持,单靠民间资金,互助养老模式很难持续运行下去。二是没有政府的支持,农村互助养老院互助服务得不到正规的指导,服务的形式、水平及质量都得不到保障,没有政府相关部门的桥梁作用,信息闭塞的村庄也很难得到社工及志愿者的帮助。

四、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政策建议

(一)完善机构建设

第一,规范领导机构,可以组建一支有政府人员,社会组织人员、互助养老院有威望的老人以及村庄社会精英共同参与的领导机制。第二,在地方政府及社会组织的支持下建立农村互助养老的院,除基本的生活设施外,还应有娱乐设施和健身设施,比如电视、棋牌室、图书室、体育器材等,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和增强老年人体质。

(二)提高互助意识

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的持续运行需要老人互助意识的提高。提高老人的互助意识一是可以采取教育说服等道德方面的措施,使老人们不会失去互助的动力。二是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形成规范,使老人们相信“互助”是一种循环模式,自己将来也会受到其他老人的帮助。三是通过一些老人们可以力所能及的活动来增进老人们之间的感情,比如开垦一片菜园或者老人们茶余饭后做一些手工艺品等,这样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又带来经济价值的同时无形中也增进了老人之间的情感交流。

(三)发挥政府作用

1、政府投资,全方位多渠道筹措资金

政府应加大对互助养老服务的投入,使老年人能够更多更好的享受政府购买带来的服务。各级政府应该将互助养老支出列入每年的财政计划中,加强对该模式的支持力度。此外,政府应主导建立一个以子女供养或个人负担为主,社会捐赠、政府支持为辅的完善的资金筹措体系,保证互助养老院的持续发展。有子女的老人子女需要定期为老人支付养老服务费,没有子女的老人可以以土地、低保等方式来个人负担。社会组织不仅可以捐款而且还可以捐赠一些基础设施。有集体收入的村庄要拿一部分资金用于该模式的持续发展上,为该模式提供最基层的资金保障。

2、引入对服务人员的定期培训机制

政府要发挥作用,对互助养老院的服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首先是对互助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她们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其次是对互助养老院中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进行培训,使她们在照顾好自身生活的同时也能通过互助帮助其他老人,这种帮助主要是精神上的帮助。最后是引入一批具有专业水平和教育背景的社会工作者来指导互助养老服务,同时积极鼓励志愿者参与到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模式中,发挥自愿者的专长,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结语

当前,在我国农村老龄化日趋严峻,村庄日益“空心化”,留守老人愈来愈多,传统的养老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养老需要。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是农村养老的现实选择。该模式缓解了农村养老的压力,使青年劳动力的养老压力减轻。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的出现对于农村的社会稳定、小康社会的建设以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都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意义。

参考文献:

[1]趙志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困境与策略[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0 (1).

[2]祁 麟、李 红、窦孟朔.农村新型互助养老模式探析——以河北省平乡县幸福院为例[J].邢台学院学报,2014,29 (1).

[3]何斌.滨州市农村互助养老问题研究[D].山东:山东师范大学,2015.

[4]杨静慧.互助式养老:我国农村养老模式的现实选择[J].兰州学刊,2014 (2).

[5]陈雁.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研究—以河北省肥乡县互助幸福院为例[D].河北:河北师范大学,2014.

[6]夷志彬课题组.四川崇州市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实践与探索[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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