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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社会安定与繁荣的“密匙”

2018-11-19傅达林

民主与法制 2018年36期
关键词:密匙居住权婚姻家庭

傅达林

民法总则诞生一年半后,民法典编纂再次出现大动作。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正式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审。9月5日,立法机关公布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长达两个月。纵观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离婚冷静期”、居住权、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防止性骚扰、遗嘱效力等诸多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条款,无不成为热议焦点,备受舆论关注。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入人大审议、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标志着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关键的“第二步”。伟大的立法,必须解决时代产生的社会问题。现代社会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乃是社会结构的基础。以法律实现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控,保障各主体对权利的稳定预期,则构成了社会安定与繁荣的基石。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健全完善,越来越需要加强民事立法,通过完善的权利调整机制,实现对社会的基础性治理。

改革开放40年来,伴随着革命性的思想解放、加速度的经济发展,也产生了一些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诸如秩序失范、利益冲突加剧等等。归结起来主要是,权利类型的不完整,权利确认的不及时,权利边界的不明晰,权利救济的不灵敏等等。这些问题都反映出我国民事立法的滞后、缺漏以及碎片化。在此背景下,民法典编纂不仅仅是“盛世立法”的伟大工程,更要在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得失的基础上,深度回应新时代社会发展的深层矛盾问题,以系统性立法实现对社会的全面法治化治理,为社会安定与繁荣提供治理“密匙”。

社会的繁荣安定,离不开社会发展自身的均衡与充分。从目前的立法设计看,民法典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六编,条文多达1034条。就宏观而言,这六编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架构了现代社会的基本领域。这些主体性内容的建构,既让人们看到了权利类型的丰盈,更蕴含了推动不同社会领域平衡而充分发展的深意。我们期待,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轨道上,民法典最终能够构建出最为完善的权利体系,从而实现对社会全面、精准、协调的规范与治理。

就微观而言,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具体条文,带有鲜明的时代性和问题导向,体现出立法对社会治理的敏感度。例如,针对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闪离”现象增多的现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在法条中规定“离婚冷静期”,体现出立法对婚姻家庭价值的捍卫;针对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为强化对老年人居住权保障,同时也为了明晰租房者相关权益,实现“租购同权”,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专章写入了“居住权”。另外,诸如住宅土地所有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强化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等等,都在极力回应公众关切,力图以权利预期打消社会焦虑,给全社会吃一颗“定心丸”。这些条文设计的字里行间,折射出的正是民法典编纂的问题导向。

自古以来,民事立法就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安定与繁荣息息相关。不同时代的民法典,表达着不同时代的权利诉求,反映并解决不同时代的社会矛盾,推动着不同国家的社会转型、理念变迁、人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社会主要矛盾,离不开法治的力量、权利的保障。其中,民法典尤其担当着极为关键的角色。正因此,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编纂始终肩负着一个责无旁贷的时代使命:以全面系统、创新灵敏的权利配置,推动社会平衡而充分的发展,最终满足民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也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已经进入加速期的民法典各分编,前景可期,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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