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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责任思想论析

2018-11-15

长江丛刊 2018年34期
关键词:学派观点道德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 Marcus Tullius Cicero)是古罗马著名政治家、哲学家、文学家。西塞罗被称为古希腊罗马文化之父,美国国父约翰·昆西·亚当斯(John Quincy Adams)评价西塞罗时曾言:“古往今来,未再诞生像西塞罗这般集合政治家、哲学家于一身之伟人”。《罗马帝国》作者摩西·哈达(Moses Hadas)在其书中将西塞罗称为“永垂不朽的罗马人”之一。西塞罗致力于古希腊哲学的研究和阐释。他深受柏拉图学派、亚里士多德学派、斯多葛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的影响,其哲学思想兼有上述各学派的观点,因此后人一般称他为折衷主义哲学家。①西塞罗对古希腊各派哲学进行通俗解释,对后代产生深远影响,西塞罗的诸多著作也成为后来学者研究古希腊哲学的思想资源。尽管后世哲学家对西塞罗思想抱有不同观点,但其对传播古希腊文化和哲学所作贡献是毋庸置疑的,《政治学说史》作者乔治·霍兰·塞拜因(George Holland Sabine)曾言:“一种思想一旦能够被记载于西塞罗著作中,那它可以在全部未来的时光里未广大的读者所保存下来。”此种表述略有夸张,但仍可由此看出西塞罗著作对后世影响力之盛。

《论责任》,写于公元前44年,是反映西塞罗责任伦理思想的代表性著作,其以书信的形式讨论了道德生活中人们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②,并就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应当履行何种道德责任,如何履行责任进行了论述。全书共分为三卷:第一卷,道德上的善;第二卷,利;第三卷,义与利的冲突。西塞罗关于责任的观点大体上遵循斯多葛学派德观点,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拓展和创新,西塞罗将道德行为分为“有德”(morally right)和“无行”(morally wrong)两类,并指出:“任何一种生活,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事业的还是家庭的,所作所为只关系到个人的还是涉及他人的,都不可能没有其道德责任;因为生活中一切有德之事均由履行这种责任而出,一切无行之事皆因忽视这种责任所致。”西塞罗将诸学者关于责任的观点进行分析汇总,他认为道德上的善③之所以值得称赞和追求,完全或主要是因为其本身的价值,它具体表现在各种有德之事中。接着,他指出,有德之事均出自四种来源中的一种:充分地发现并明智地发展真理;保持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使每一个人都负有其应尽的责任,忠实地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具有一种伟大的、坚强的、高尚的和不可战胜的精神;一切言行都稳重而有条理,克己而有节制。这四种来源也就是四种基本美德,它们相互联结在一起,但每一种都各自产生确定的道德责任。西塞罗还将责任分为“普通的”责任和“绝对的”责任,并将“绝对的”责任称之为“义”,并探讨了“义”与“利”发生冲突之时,如何进行道德责任抉择。

西塞罗的责任思想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就道德责任的起源、分类、人为何要履践责任以及如何负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其思想和观点,至今仍有重要借鉴意义。责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基石,马克思曾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④马克思所言使命和任务,就是指人的责任。十九大报告更是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大会主题之一,在这样的形势下,深入分析西塞罗责任思想,并将其精华观点结合我国实际应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当中,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道德上的善:责任存在的伦理基础

西塞罗的文章通顺明畅,逻辑清晰,并且善于运用举例来进行论证。《论责任》第一部分题为:道德上的善。西塞罗对于责任存在的哲学论证,是立足于“道德上的善”,从对“至善”与“至恶”理论的批判开始的。西塞罗认为“至善与至恶”理论曲解了一切责任概念,“至善”的评价标准与德行无关,并不是以道德标准而是以其自身利益来衡量的,没有对“善”的标准便无法保证一个人自始至终都受到自身善良本性的支配,也就无法保证其行为是真正的道德责任行为。西塞罗认为,凡强调“善”始终如一的“至善”论学派,不足以谈论责任,因为谁也不能设定任何固定不变的,自然的责任规则。西塞罗认为,人是唯一能够感知秩序和礼节并知道如何节制言行的动物。自然赋予每一种动物以自我保护的本能,但人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具有渴求并探索真理的本性和爱好。人在这种求知本能的趋势下,为更好改善自身生活,就必须在谋生活动中与其他人产生交往,形成群居组织。而这种交往必须以真诚、勇气、公正、仁慈、慷慨等崇高精神为基础。此外,人必须懂得节制,节制是秩序的基础,也是维持组织良性运转的前提。籍由求知本性、交往组织、崇高精神和节制而构成的“道德上的善”,是责任存在的基础,也是责任的来源。西塞罗指出:“一切有德之事皆出自下属四种来源中的某一种:(1)充分地发现并明智地发展真理;(2)保持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使每个人都负有应尽的责任,忠实地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3)具有一种伟大的、坚强的、高尚的和不可战胜的精神;(4)一切言行都稳重而有条理,克己而有节制。⑤西塞罗从这四种相互交织的“善”中解释责任的起源,对国家、社会、家庭、朋友、自身的责任都来自于上述某一点或几点交叉产生的确定的道德责任。

二、利:责任实现的现实保障

在论述了责任是如何从四种道德上的“善”衍生出来之后,西塞罗进一步就“生活上的舒适、获取物质享受的手段、权势和财富有关的那些责任”进行了论述。西塞罗认为,履行责任的原则,主要受到三个方面影响。其一是“道德上的善”一卷所讨论的责任之“义”;其二是生活的外在便利——手段、财富、权势,即责任之“利”;其三是如何在“义”与“利”发生冲突之时进行抉择。对于什么叫有利,什么叫不利?在几种利中,哪一种更为有利,哪一种是最重要的,西塞罗给出了自己的判断标准。西塞罗坚决反对把道德上的正直与利彻底割裂的看法,否定认为有德则无利,有利则无德的观点。西塞罗认为,凡是公正的必定是有利的,凡是有德的必定是公正的,因此凡是有德的必定是有利的。这样的推论显然是错误的,但在西塞罗所处年代,这种观点却是抨击德与利完全分裂观点的有力武器。西塞罗认为,维持人类生命的东西可以分为两类,有生命类和无生命类,有生命类又可以细分为有理性类和没有理性类。有理性类只有两种存在物,即人和神,除了神的恩赐外,能帮助人的只有人类自己,而神是不会害人的,因此能伤害人的也只有人类自身。基于此,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维系其人与人关系的纽带便是利,人通过劳动从无生命类物品(自然界)中获得利益,同时,人也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获得利益,假如没有人与人间的合作,人类无法获利也无法生存,理性退化,与野兽无异。如果没有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城市就不会建立或为人所居住,各种法律、风俗、道德规范也是为了维护和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形成,以便人类通过相互授受满足一切需要。要确保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形成和稳定,所必须的便是人的责任,履行责任是满足上述一切要求的前提。无论是出于“爱”亦或对名誉和财富的渴望,都必须依靠负责任行为来满足利益需求。但是在对于利的需求中,往往存在两利之间轻重权衡或利与义冲突的问题,因此,人们不得不对各种利进行比较。

三、义与利的冲突:责任的判断理路

斯多葛学派认为,道德上的善是唯一的善;亚里士多德学派认为,道德上的善是最高的善,其“重量”超过其他一切品德的总和。这两种学派都认为,一切有德之事都是有利的,凡是无行之事都不可能有利,义与利绝不可能发生冲突。西塞罗对此抱有不同看法,他认为美德之所以值得培养只是因为它能产生利,利有时会与道德上的正直发生冲突。人们常常会在没弄清某一行为性质之前产生疑虑,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无行之事却包含义的成分。比如,杀死自己的同胞,尤其是自己亲密的朋友,是一种凶残的罪行,但是如果有人杀死一个暴君——尽管这个暴君是他最亲密的朋友,那么这个人的行为仍为义举,因为他拯救了更多无辜的人。西塞罗认为,在一切荣耀的行为之中,这就是最高尚的行为,这并非利胜过了道德上的义,而是道德上的正直与利携手同行。因此,西塞罗提出,要制定某种一般性的规则,以便利与义发生冲突之时,我们能做出正确无误的选择。而且,如果我们在比较各种行为路线时遵守那种规则,我们就永远不会背离责任之路。

对于社会生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说,没有责任的束缚是致命的。如果我们每个人为获得某种个人利益而欺骗或伤害他人,那么维系人类社会的那些纽带——最符合“自然”规律的责任必然会被摧毁。西塞罗认为,逐利虽然是人满足自身需求和发展的本性,但必须将个人的利益和整个国家的利益融为一体,并使之成为所有人的主要目标。如果“自然”规定一个人应当负有增进他人利益的责任,那么根据这同一“自然”的推论,所有人的利益都是一致的,这样的责任不限于某一城邦,而应普及到整个人类。西塞罗曾言:“另外还有一些人,他们说,自己同胞权利应当受到尊重,但外国人则另当别论。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是想破坏人类普遍的友善之情,这种感情一旦泯灭,仁慈、慷慨、善良和公正必然会衰败无遗。”

四、西塞罗责任思想的现代借鉴

西塞罗关于责任的论述,就现在看来,虽然有一些观点已经不合时宜,但仍有精华之处值得学习借鉴。西塞罗曾言:“虽然整个哲学领域都是肥沃多产的,没有哪一部分是贫瘠荒芜的,但是,其中最富饶或最有成果的莫过于讨论道德责任的那一部分,因为从这些道德责任衍生出过一种始终如一和有道德的生活法则。”责任作为最起码的人性范畴,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全部过程,调节着人于自身、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维护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西塞罗关于责任起源的论述,与马克思有相似之处,其承认社会关系的形成是责任产生的客观条件,但是忽略了生产实践在责任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西塞罗将“道德上的善”和“利”仅仅看作人的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的产物,缺乏对人与人交往本质的理解和认识,更没有从人的劳动过程中把握人们的伦理交往,分析善与恶、利与害等道德观念产生的实质。不可否认的是,西塞罗所倡导的公正、仁慈、节制、求真等良好品质在今天仍有十分重要的道德价值,此外,西塞罗关于责任的判断理路,即遇到义与利冲突时进行责任权衡的标准,在当今社会仍然十分适用。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结合在一起,使个人在奉献国家、服务社会的过程中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是人履责的衡量标准。人行为是“有德”还是“无行”,核心在于这种行为是否有利于国家,有利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肩负起建设国家的责任和使命,既是西塞罗责任思想的核心理念,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需求。

注释:

①本文引用西塞罗观点均出自其所著《论老年 论友谊 论责任》,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②《论责任》主要内容为西塞罗写给在雅典学习的儿子的书信,写作当时西塞罗的儿子马尔库斯正在亚里士多德学派哲学家克拉帕蒂斯门下求学。

③原文中也称为“道德上的正直”。

④引自《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认为,责任作为规定、使命和任务,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是人类与所处社会现实生活共同作用之结果。

⑤文中也将这四种来源成为道德上的善“四种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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