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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不畅通,老人延误抢救,责任谁担?

2018-11-14杨学友

老年世界 2018年5期
关键词:消防通道老伯物业公司

杨学友

老人突发心脏病,救护车因通道受阻而延误对老人的抢救。事后,物业管理以老人系旧病复发,且通道受阻与物业管理无关为由拒绝担责,法律支持吗?

[案情回放]69岁的金老伯与老伴于6年前入住吉祥小区,成为该小区的业主。2016年4月26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金老伯在家中突发心脏病,老伴曹凤芹立即拨打120急救。为不耽误时间,曹凤芹还请邻居老刘到小区门口接应。医院救护车进入小区后,立即开往小区地下停车场,以便从地下乘坐电梯直接到11层金老伯家。可当救护车驶入地下停车库入口时却发现车库限高,救护车无法进入,不得不退回,准备从小区的正北门(消防通道)进入,同样发现门口有车辆停放,致使救护车仍然无法进入。最终,救护人员只能下车抬着医疗设备步行至金老伯所在的三单元乘电梯到其家中,对金老伯进行救治。12时35分,金老伯经救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记载:金老伯致死疾病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心肌梗死。

事后,曹凤芹与儿子金宇找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小区物业公司以无任何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曹凤芹、金宇遂以物业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按50%过错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吉祥小区地下停车库入口高度为2.1m,内部高度为2m。物业公司在地下车库入口安装了固定限高装置。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物业公司提出两点答辩意见:1.公司对地下车库装置限高与通用保护装置,意在保护地下车库,且安装的“固定限高装置”高于车辆实际使用高度,对业主有效利用车库不存在不利影响;2.为防止车辆随意停放阻塞北门入口,被告特意在门口左右区域张贴了“消防通道严禁占用”的提示,在入口处设置了防护栏,阻止车辆乱停堵塞消防通道。至于有车辆停靠在小区门口外两侧马路边或直接停放在道路斑马线上,影响小区车辆进入,但上述区域并非物业管理区域,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故金某某死亡的相应损失主要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管理的小区地下停车库入口高度为2.1m,内部高度为2m,其车库入口高度低于库内车道净高,对业主有效使用车库存在一定的影响,并且被告在车库入口加装固定限高装置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违反了《物权法》关于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相关规定。被告对小区的消防通道未能做好日常维护,确保道路畅通,妨碍了救护、消防等特种车辆出入,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当救护车抵达小区北门时遇到有车辆停放在门口及消防通道,妨碍了救护车的进入,被告未尽到有效的管理义务。被告存在一定过错,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610.2元。

[评析]建设部《住宅建筑规范》第5.4.2规定“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本案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主体,应当对消防通道等作好日常维护,采取张贴警示标志、设置围挡等方式保障紧急通道通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确保消防通道通畅,导致在金老伯出现需要急救的紧急状况时产生救护迟延的情况。因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义务,客观上延缓或迟滞了对金老伯的医疗救治时间,对金老伯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原因力,两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正是因为考虑到金老伯自身疾病、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对金老伯死亡的不同原因力及相应因果关系,法院酌情判决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体现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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