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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冲突型群体事件的治理路径分析

2018-11-13贾智丞

新西部·中旬刊 2018年8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摘 要】 本文分析了环境冲突型事件发生的成因,提出了环境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三点对策建议:做理性的社会公民;政府积极主动的深入到人民群众中来;加强信息舆论的导向,杜绝网络谣言的泛滥。

【关键词】 环境冲突;群体性事件;政民关系

地方政府为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和就业,提高地方政府GDP,往往会引进一些会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强外部负效应的高污染企业,引起了周围居民的不满、抗议乃至暴力示威等行为。根据上海交通大学民意与舆情调查研究中心有关环境型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显示,77.2%的民众认为环境保护应该优于经济发展,51.3%的民众坚决反对在居住区周围建设污染性设施,若发生污染性事件,68.1%的民众会直接选择较为激烈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意味着环境冲突性群体事件的治理是政府必须正确面对而且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环境冲突型事件发生的成因

1、民众缺乏有效的权益表达机制

在开始的时候,民众往往首先采用体制内的较为冷静的参与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比如一开始往往会通过上访、举报,向人大政协委员反映等等形式,但地方政府由于参与民众较少,产生影响较小而很难积极主动的去进行相关的沟通解决,民众的个人意愿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甚至连回应都很难以得到。这会使民众联合更多更大的利益受损群体来增强自己的影响力,并通过新闻媒体的参与来得到更多的社会力量的支持,以此迫使政府囿于维稳压力来做出较为倾向民众的解决方案。“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加之政府很难在群体性事件处于萌芽阶段就加以解决,民众往往通过大规模的“闹”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使事件不断激化升级,民众开始采取体制外的违反法律的暴力行为,比如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围堵党政机关甚至打砸抢烧等严重违反社会秩序,破坏地方安定的行为。

2、政府处理手段的单一、刚性

近些年来,随着民众环保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政府封闭决策且被动回应民众诉求方式已不能适应当下环境治理新形势的要求,由此导致的群体事件也是频发不断。地方政府在初期往往会不重视相关民众的利益诉求,或互相推诿,或仅仅以相当形式主义的开发布会或以相关的第三方评估来应付了事。这既缺乏进一步的详细具体的解释梳理,又因为相关评估的不透明而使民众对政府产生了强烈的不信任感,进一步激化了矛盾。甚至在个别事件处理中,政府会使用一些要挟、收买等非正规手段来维持暂时表面上的稳定,比如部分公职人员和教育等事业单位签订不闹事的承诺,这也反映了政府在处理基层冲突中的不成熟。当事件激化时,政府会采取刚性压制手段,出动警力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在浙江海宁事件中,甚至出现了警察向民众施放催泪瓦斯,民众向警察扔石块等严重暴力行为,使得问题的解决更加雪上加霜。但矛盾达到峰值时,政府的态度又发生了一个极大的转变,以低姿态去向民众妥协以换取事件的尽快平息。如果暴力抗争最终使政府让步而实现其利益诉求,那么这在客观上助长了非法的抗争方式,会使得其他地区的民众纷纷效仿,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环境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建议

环境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解决需要社会民众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既要政府以人为本,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举措,构建制度化的交流渠道,又要民众合理有序的参与。因此,建立相互信任的政民关系,推动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亲密交流和互惠关系构建,既有利于民众理性认知环境类项目的风险,又能够增强民间的理解和支持以及协同应对危机的能力,防止风险的扩散与升级。

1、做理性的社会公民

环境型群体事件的解决依赖于政府和民众的信任和相互沟通,民众在自己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时候,不能急躁,要相信党和政府,不能盲目相信、跟随一些谣言,要时刻保持自己的理性。在很多事件中,民众在对事件本身并不了解的情况下就参与到事件中去,这种非理性的心理导致了过于冲动的暴力冲突行为的产生,不仅使事件的解决更加棘手,而且严重的危害社会秩序。在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有一部分参与者是非直接利益相关者。但个体在群体行动中会产生认识趋同及行为模仿,法不责众的心理暗示也使个体会采取较平时更为极端的行为,都会使某些情绪被放大和传染,因此公民需要去辨别这些别有用心的人,不去效仿他们的行為。

独立成熟的公民社会需要的是理性的社会公民,是能够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的公民,而不是只会以盲目暴力的行为去宣泄对政府行为不满的公民。民众要积极参与相关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等过程,保持主人翁的意识和责任感,积极参与由政府或相关组织举行的论证会、民意测验等活动,为政府提供真实具体的民意参考。实践表明,参与环境公共事务决策的过程,不但是公民表明自身意愿的过程,而且是公民实现自身主体性的过程。公民参与环境决策不仅有利于培育“积极的公民”,消减公民在公共管理过程中的陌生感与失落感,更加有利于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循环。

2、政府积极主动的深入到人民群众中来

政府要了解相关利益群体的诉求,尽可能将矛盾消除在萌芽阶段,同时也要做好事中控制和事后解决的准备。任何事件的产生都是渐进的,是有规律的,政府要改变被动的角色,积极主动的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最大限度地去保障利益受损者的权利。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破除GDP至上的片面绩效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考核机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从而从源头上减少环境型群体事件发生的诱因。

在政府工作中要杜绝形式主义,畅通利益疏导机制,使其透明化、常态化,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政府公信力,让公众愿意去相信,也能够去相信政府。避免政府公信力丧失而陷入了“塔西佗陷阱”,使得政府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

扩宽利益表达渠道,保障民众有较多渠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鼓励民众以合理合法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堵不如疏,在处理手段上要理性克制,不能一味以行政力量暴力解决,要实现处理手段的软着陆,多采取沟通、和解和疏导等平和的方式耐心地去处理。

3、加强信息舆论的导向,杜绝网络谣言的泛滥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各种不良言论在网上快速传播,误导民众的认知,激化事件冲突的加深。在“启东事件”和“杭州事件”中,就虚构警察踩人情节,故意恶化警民冲突以达到博人眼球的效果。这些不负责任的言论严重误导了民众的有效参与,激化了民众的非理性情感。而信息舆论的管理,既需要政府加强相关的网络监管,辅之以积极客观的引导,又需要媒体人严格的职业道德约束,更需要广大民众要有理性的判断,不听谣、不信谣。

【参考文献】

[1] 吕梦晗.浅析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地方政府和民众关系——以环境冲突为例[J].决策咨询,2018(02)66-72.

[2] 虞铭明、陈灿,顾雅君.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路径分析与政策网络机制建构[J].环境保护科学,2018.44(01)43-47.

[3] 于鹏、张扬.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演化机理及处置机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5(12)125-129.

【作者简介】

贾智丞(1995—)男,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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