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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抒情诗的解读模式①

2018-11-12乔纳森卡勒曹丹红

文艺理论研究 2018年3期
关键词:抒情诗亚里士多德诗学

乔纳森·卡勒/文 曹丹红/译

《抒情诗理论》(Theory of the Lyric)的出发点,或者说某种程度上促使我产生写此书的念头的契机,是我对呼语(apostrophe)这个修辞格的兴趣,尽管这不是今天要谈论的主要话题。在这本书中,为思考抒情诗问题,我尝试建立一个框架,来超越目前的主流观念——至少是盎格鲁撒克逊世界的主流观念。目前流行的诗歌观主要有两种,简单起见,我们可称其中一种为浪漫主义观念,这一观念将抒情诗视作诗人情感或者说主体性的一种强烈、独特的表达;另一个观念在我看来流行于当今盎格鲁撒克逊世界的抒情诗教学领域,将抒情诗视作对某个“人物角色”(persona)即某个虚构人物话语的摹仿。一方面是主体的表达,另一方面是对说话主体的摹仿,这两种观念中的任何一种当然都适合于某类诗歌,但它们在我看来都不能成为抒情诗的“默认”模式,因为它们使我们忽略了诗歌的根本特征。

抒情诗过去并没有被当作一种重要的文类,尽管今天我们对部分抒情诗类型给予了相当的重视:罗马哀歌、游吟诗人、文艺复兴时期的十四行组诗等。究其原因,我觉得是因为抒情诗在亚里士多德的《诗学》中没有地位,一直有些被忽视。尽管亚里士多德非常了解古希腊抒情诗传统,自己还曾写过抒情诗,但他在《诗学》中没有谈论这种文类。在《修辞学》中,他举的很多例子是抒情诗,表明他很熟悉语料。到了 18世纪,巴托神父(l’abbé Batteux)终于成功将亚里士多德确立为三元模式——抒情诗、史诗和戏剧——的鼻祖,赋予了抒情诗一种摹仿维度,即对诗人情感的摹仿,如此令抒情诗也进入亚里士多德诗学体系中。因此,随着主体的哲学类型获得新的重要性,我们有可能分辨出一种摹仿——对主体情感的摹仿,同时强调这种摹仿形式能在亚里士多德模式中找到自己的位置。热奈特在《广义文本导论》(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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