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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及策略

2018-11-10李晓宁

设计 2018年5期

李晓宁

摘要:近些年来,自主品牌汽车产业在国内的发展势头正猛,汽车的外观设计俨然成为汽车企业的一项核心竞争力。作为消费群众最中意的选项,抄袭、模仿设计成为一些汽车企业发展的低成本选择,伴随而来的是对汽车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侵犯。文章从“路虎诉陆风抄袭案”出发,着重分析了现阶段汽车的外观设计保护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以使得汽车外观设计在国内法律的保障下良性竞争发展。

关键词:汽车外观设计 专利诉讼 知识产权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8)03-0084-02

引言

近年来,汽车外观设计方面发生的侵权行为在国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中的典型。客观地说,中国汽车工业的成长史也可以说是一部模仿史,薄弱的人才、技术、经验、体系、品牌,加上某些企业决策层不讲文化操守的逐利商人,再加上国家相关法律不完善以及执行不给力而导致难以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要想改变目前的状况,除了需要设计人员加强自身对专业的认识水平,提高设计实践能力,更是要在法律保障下选择可行的保护策略,以阻止侵权行为的肆意出现,保护当事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汽车外观设计概述

设计从广义上说,在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中,是设计师通过点、线、面以及颜色表达出一种视觉感受。外观在设计师头脑中首先是抽象的,设计师通过物体外在的颜色和形状具体表现出的一种美。汽车的外观设计也是表达美观的过程,设计师在设计的过程中需要运动艺术学、美学等知识进行专业设计。

外觀设计,主要是针对工业品的外观所做的设计。不同国家对外观设计的定义不尽相同。美国的专利法规定了获取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满足产品、装饰性以及新颖性的三个要求。日本在《日本外观设计法》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能够引起视觉上美感的由产品的形状、色彩、图案或者其结合构成的设计。《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定义外观设计为工业品,即拥有新图案、新立体造型,并可以通过显著可识别的外观赋予其新颖性,或而区别于同类产品的,通过一个或数个外部效应赋予其独特新外貌。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若要获得专利保护,那么必须具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要素。

由于立法传统、价值取向等多方面的差异,世界各国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各有不同,但无分轩轾,都以产品为载体,以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为构成要素。由此具体到汽车外观设计依据我国专利法可定义为:是从汽车的整体造型、车身图案以及二者的结合的角度,通过对车身的色彩与造型、图案的结合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造型。

二、我国汽车外观设计纠纷之“路虎诉陆风抄袭案”

“路虎诉陆风抄袭案”是近年较为典型的汽车外观设计纠纷案。首先,从图片中可以看出,路虎与陆风的胜负便一目了然,因为陆风的抄袭实在是较为“彻底”的,然而案件最后的判决结果却是出乎人意料的,那么路虎与陆风之间的纠纷是怎样的,让我们来看看该案情的来龙去脉。

2014年广州车展上,陆风发布了一款全新的SUV陆风X7,极受消费者欢迎,亮点在于其外形和路虎揽胜极光的设计极为相仿。路虎CEO当即表示这种抄袭现象是不正当的,如果破坏知识产权,就是违反全球适用的国际规范。表明态度之后,捷豹路虎于2016年6月3日起诉了中国江铃汽车公司,指控陆风X7涉嫌抄袭侵犯路虎揽胜极光的外观设计。事实上,路虎已经在2011年对揽胜极光的外观设计申请了专利,而陆风于2013年才对陆风X7的外观设计申请了专利,这场纠纷似乎一眼就能看出输赢。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判定陆风X7和路虎揽胜极光的专利权均无效!

判定陆风X7专利无效的理由是陆风X7对路虎揽胜极光的抄袭十分明显,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区别,基本相同的车身立体形状和设计风格,包括悬浮式车顶、侧面腰线、车身比例等设计差异甚微,因此陆风X7的专利是无效的。而路虎专利也无效的缘由竟是对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新颖性的忽视,因为路虎在2011年11月24日申请专利之前,已早于2010年12月在广州车展展出了“揽胜极光”,江铃公司于是在以路虎的外观设计已经丧失新颖性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针对路虎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该专利在申请时属于现有设计。所谓现有设计,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就已经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因此路虎的专利也无效。虽然该案件最终的判决使得原被告未能分出胜负,但不约而同的是给人一种唏嘘,结局并未能体现真正的公平竞争和法律维权效果。由该案件我们可以反思出,我国汽车外观设计存在一定的保护困境。

三、我国汽车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一)抄袭、模仿现象普遍:我国自主品牌汽车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抄袭、模仿、购买设计模式。在汽车公司最初期的发展阶段,通过抄袭成熟车型来节省成本。众所周知,一辆车从设计初期到投入量产,是需要大笔资金支持的,自行设计不但时间成本高,资金投入大,而且设计出的样式不一定比已经在市场上有一定消费需求的车型经典,因此,很多企业直接复制模仿成熟车型获得最大受益。当然彻头彻尾的抄袭也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一般企业在具有了一定实力,并对整车设计有了一定了解后,则会选择第二种模仿模式,然后在一些细节处进行改进,也是一种程度上的创新设计,但是这种设计创新还是无法达到原创的效果,在整体视觉上,仍然带着好多其他车型的影子,这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对其他车型外观设计的侵权,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完善和维权意识的加强,抄袭和模仿只是一条没有光明未来的不归路,加强自身的设计创新本领才是主旨。

(二)防御维权意识薄弱:路虎公司之所以会输了该案件,赔了夫人又折兵,主要原因在于其维权意识薄弱,对于一个全球驰名的大公司来说,其实是不应该出现的。在这个案件中,从路虎外观设计专利权丧失的原因可以看出,路虎公司在首次研发出该汽车外观时并不懂得加以保护,而是直接在展会上展出,展出后也并没有在六个月内赶紧进行注册,任由自己的权利等待侵犯,那么最后哑巴吃黄连,只能打碎牙齿往肚里咽。这是国内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如此肆意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如今全民法律意识不断加强的时代,各权利人更应该紧跟法治时代步伐,不断加强自身法律保护意识,这样才会减少这种纠纷的发生。

(三)保护方法单一:大多数汽车公司对外观设计都会选择专利权保护,该方法的优点是一旦获得专利权则可排斥其他非新颖性的外观设计。虽然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是大多数汽车公司的选择,但不得不说,这种保护方法是单一的,对知识产权有所了解的前提下,可以得出,其实对于汽车外观设计,还有很多保护方法。

1.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方法:实用新型其实也是专利保护法的一种,作为小专利,汽车实用新型指对汽车或其零部件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强调技术创新性。这种保护方法的优点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方法,缺点在于保护期仅有10年且到期后不能延续。此外,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只限于具有形状或者构造的产品,不包括平面图案,所以对于汽车外观设计来说,在形状构造方面可以做文章得到保护。

2.著作权保护方法: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说是技术基础上的艺术,实际上接近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当汽车外观设计以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时,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保护法期限长达50年之久,而不足之处是著作权不需要官方确认则自发保护,所以容易因权属模糊而产生纠纷。此外,如果非权利人根据著作权图纸或照片做出成品,此时关于是否是一种复制行为存在争议,实务中权看法庭的判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保护就显得力量薄微了。

3.商标保护方法:商标在汽车外观设计中起着画龙点睛的作用。商标的功能在于能够将不同的商品区别开,在汽车的外观内容中,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及其互相的组合,如路虎的Land Rover,更有利于在宏观的基础上进行局部保护,另外,保护期限也长,10年后到期满还可以续展,续展次数无限制,因此这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方法。

4.商业秘密保护方法:汽车外观设计必然存在很多商业秘密,如图纸、工艺方法、设计计划等。商业秘密保护方法只要不泄密,可永久性有效。但不可避免的是,若非权利人通过反向工程获知秘密,则不构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而且若非权利人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则径获知或自行研发出成果,即使与本企业商业秘密相同也不能被禁止使用,这对于汽车外观设计而言,初期的设计信息保护是关键,是很好的保护方法。

四、我国汽车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策略

上文论述到现汽车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困境,以及所能运用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如何运用这些方法发挥更好的法律作用,笔者将提出一些可行的策略。

(一)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对于自主品牌车企所存在严重抄袭加模仿的侵权问题,缺乏核心技术研发是一方面,关键还在于我国外观设计判断标准上,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基本判断方法都是先整体观察判断是否相同、实质相同或不具有明显区别,这样对局部环节的设计保护就会薄弱,很多车企投机只抄袭局部设计,然后稍作一些改进,使得整体效果有所改观,这种自作聪明的抄袭行为,现阶段可以勉强规避相关法律的制裁,但不可能带来长远的利益。对局部外观设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将是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一个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国内整车设计中常见的模仿加改进的侵權行为将有所收敛。

(二)及时准确地进行专利申请:及时准确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申请能够帮助企业摆脱薄弱的困境,提高防御维权意识。加强预防性保护,需要对不同层级的外观设计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预防性保护阶段一般针对的是未公开的设计,这些措施包括:正在进行中的外观设计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法;将已经完成但暂不使用的外观设计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法或进行著作权保护法进行登记;针对已经完成,并将采用的外观设计在公开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三)选择多样化方法保护:根据汽车外观设计元素的不同,车企需要自己斟酌采取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尽量避免单一化,可多管齐下,同时使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比如,一般汽车企业对于某款型的汽车整体外观设计,都希望得到该款型的较持久的垄断权利,以此获得较为长久的利润空间,这种情况可采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法,对外观设计中的局部元素同时申请商标权保护,并且对涉及该外观设计的工艺、尺寸公差等元素采取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法,同时对相关的图纸资料均可以采取著作权保护商去,这样一来,法网恢恢,抄袭、模仿现象或越来越少,并且相关人员也会较容易负法律责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另外,采用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时要注意各保护方法的风险点,尽量避免多种保护方法间相容相克的现象,权衡利弊,选择恰当的保护策略。

结语

当前全球汽车产业迅猛发展的势头下,面对那些抄袭,仿冒汽车外观设计的侵权现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是一个全球性的共识和选择,法律的方法和保护策略固然重要,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震慑了侵权人的嚣张气焰,创造出了一个较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仍然仅仅是手段,对于我国自主品牌的车企发展而言,似乎是苛刻了一点,但这才是给国内车企的良心发展,核心技术的开发指了一条明路,不模仿,才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