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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的维权现状和对策研究

2018-11-07黄流坚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对策研究电子商务

摘 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智能手机的日益普及,互联网信息技术已经走入普通百姓的生活并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缩小了世界范围的空间和时间距离,实现“地球村”和全世界信息的互联互通,特别是小众媒体也就是自媒体方式的迅猛发展,导致网络环境下的虚拟财产的侵权案件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环境。而我国目前的网络财产的保护法规还不够完善,仍有许多亟待健全的部分。同时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维权机制没有完全建立,维权手段相对缺乏。本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从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和特征说起,针对网络虚拟财产面临的维权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自己的可行性建议,以为广大法律同仁提供理论和实践借鉴。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电子商务;维权现状;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8;D923文獻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05-02

作者简介:黄流坚(1962-),男,福建邵武人,大学学历,中共福建省邵武市委党校,法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专业专业教学。

随着网络多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手机和自媒体已经走入千家万户并受大众喜爱与青睐,网上店铺和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并大有取代实体店铺的趋势,加之网上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壮大,这些都给传统的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甚至颠覆着人们的生活习惯、文化传承和生命观念,使世界发展始终处在迅速巨变和不断创新的裂变之中。但是,在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发现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呈现井喷式发展趋势,日益增多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案例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客观现实,给当下的法制带来了严重的挑战,虚拟财产已经不再虚拟,已经成为法律环境下不容回避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自从我国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在北京开庭审理以来,网络虚拟财产的维权便在全国各地不断出现,业已成为司法界热议的一个难点问题。尽管当下的我国司法界已经对这一问题引起深切关注,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深入的探讨探究活动,但是由于我国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没有从法理上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解释,更没有专业的法规配套跟进。因此,司法机关在面对和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是举步维艰捉襟见肘,面临的问题以及认定解决的难度不断增加。所以,笔者尝试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以寻求可行性的解决方案,为广大的法律界同仁提供有力借鉴。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特征分析

网络虚拟财产就是指依据网络平台环境而存在的、虚无的、可进行网络营销和交易的为现实人所拥有、支配并和现实财产可以转换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像网络环境中的电子邮件、网络账号、微信微博、公众号、QQ币、金币、比特币、菜园土地、理财产品、虚拟银行、网络游戏、IP地址、网络调查、网络寻呼等一系列网络物品都是网络虚拟财产。而这些财产虽属于无形财产,但是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与现实生活中的有形财产进行转换,因此它也具备了有形财产的基本特性。可以说,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技术限制性、价值性、交易性、期限性和合法性等特点。

二、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的现状分析

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就是不法行为人借助网络平台和相关技术非法入侵和占有他人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而给虚拟财产的占有人造成财产损失。这种侵权行为都是在网络平台上实施的不法行为,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幻性,也给不法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和方便之门。具体的类型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侵害人格权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私自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随意发帖、跟帖,攻击诽谤他人,侵害名誉权。

(二)是侵害财产权益

1.不法行为人利用网路的便捷和商务优势,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别人的财产利益从而构成侵权行为。比较常见的是通过木马程序窃取财产和利用远程程序盗取他人财产,例如,盗取网上银行账户的资金,窃取网络游戏装备和虚拟货币甚或资产,通过窃取账号修改密码形式将他人的虚拟财产占为己有。

2.采取游戏外挂和私服等技术手段,修改自己的角色和装备,破坏游戏规则,谋取私利。

3.建立虚假身份信息,在网站、网页或链接上发布虚假信息.用超低价位出售相关的设备和虚拟钱币等推销手段引诱他人上当达到行骗目的。

4.运营商通过修改技术数据人为造成网络故障导致客户的网络虚拟财产遗失和受损,甚至中止运营导致虚拟财产不复存在。

(三)是侵害知识产权

1.侵犯著作权。

2.侵犯商标权。

三、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特点

(一)盗窃现象十分普遍在所有涉及网络虚拟财产侵权问题中.通过各种术手段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占比最大,大致有71%的玩家虚拟财产被盗过,33%的用户ID被盗过。

(二)侵权方式多种多样从盗取案件的技术层面看,木马程序的攻击是主要的侵权手段,近九成的侵权案件属于这种类型。而由于网络用户自己操作不当也会造成财产损失,还有的是采取诈骗、抢劫、外挂等形式实施侵权。

(三)侵权范围越来越广分析近几年的侵权案件,我们会发现不法分子的作案范围和手段不断扩大,从最初的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货币、角色和土地菜园等财物发展为所有网络虚拟空间的各类财产,比如ID、邮箱、QQ号码、微信群、公众号网络平台。

(四)诉讼范围不断扩大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当事人已经不再满足恢复系统和归还虚拟财产的基本要求,其诉讼的范围已经提升到精神、肖像、名誉、著作和专利等更高级的理性层面。比如广东的一位游戏玩家就想游戏供货商提出“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失”的要求。

(五)不法行为人难以确认因为网络用户在最初注册时没有采用实名制,提供的信息也都是虚假信息。因此,侵权案件发生后运营商往往被尴尬地当做被告。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维权难度

(一)保护机制不够完善由于我国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案件没有专业的机构来进行监督和执法,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和条文对网络侵权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尽管在类似法律中可以找到零星的依据,但是大量的案件都是因为没有法律准绳被迫中止。

(二)取证困难由于多种原因,网络虚拟财产无法准确取证,而按照规定,公安机关立案时需要报案人提供自己对损失的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但是玩家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财产的所有权。虽然运营商掌握相关证据,但是商家会以保护客户隐私和没有司法机关证明为借口拒绝玩家的相关要求,最终会导致无法立案变得不了了之。

(三)价值难以认定网络虚拟财产无法确认价格的合理性,运营商制定的官方价格普遍虚高,而玩家线下交易的价格比较隐蔽,随意性极大,而玩家投入的成本价格也无法按照固定的标准来进行,无法在侵权案件发生时按照标准进行索赔。

(四)缺乏法律维权的意识在发生侵权行为时,玩家维权成功的案例并不多见。其主要原因是数额不大,报案打官司得不偿失,也就丧失了维权意识。即使报案而执法部门也很少立案侦查,所以多数人自认倒霉,悄然沉默,这样也就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导致案件越来越多,呈迅猛上升态势。

五、网络虚拟维权的对策分析

(一)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管控网络虚拟财产,所以我们无法直接通过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解决相关侵权行为。但是我们必须坚持网络虚拟财产是无形财产的基本原则,将相关的侵权行为纳入法制管理的范围,强化对侵权案件的立案和侦查及执法。第一要利用好.民法和刑法保护。我们需要扩大民法中的财产的法律界定,同时对数额较大的案件应强化刑法的使用和执行。“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公私财物”早就为司法界公认,这就修正了“法无明确规定不立案”片面说法,而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已经将该类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第二需要迅速制定针对性法律法规。尽管我们可以从现行的民法和司法解释中找到部分条款,但这也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因此,必须要制定专项的法律来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维权中的相关问题,特别是该类财产的法律规定、运营商责任、处置的方式和索赔标准应该是当下必须明确的司法依据。

(二)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

1.实名认证可增强账户安全。网络虚拟财产的实名认证是保护财产安全的首要前提。实名制管理环境下,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身份认证信息和服务商进行沟通联系,迅速核对相关信息和数据,通过恢复系统等手段将损失降低到最小。这样做既可以从源头做起遏制住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以管控广大青少年沉溺网络的坏现象。

2.建立合法交易平台。针对侵权行为多发生在交易环节的客观现象,我们需要尽快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建立安全规范有序的交易平台,健全标准统一的交易流程。建立网络交易认证等级备案制度,约束和规范各方的教育行为,强化运营商的管理行为。我们可以利用银行银行支付系统.将网络交易行为纳入银行管理系统,采取银行实名制支付系统管控所有交易行为。而这种交易支付体系的建立需要得到政策扶持、网民支持和运营商的配合才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提升网络行业自律和防御能力

1.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是规范市场管理、减少侵权行为发生、保护广大网民利益的有效渠道。网络运营主管职能部门需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责任担当,要立足风险预警加强对交易平台、登记认证、服务商和网民的日常管理和网络监管,强化政策和法规宣传教育,注重正面能量的导向作用,将虚拟的网络财产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日常化、综合化。比如,微信群和支付宝的理财支付必须进入银行支付系统,网上购物必须实行服务跟踪,陌生朋友之间的支付交易及时提醒和有效管控等等,都是可以责任到人有据可查。公安机关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监管项目,建立户口、身份证与虚拟财产备案制度,实施网管全覆盖。

2.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缺失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我们必须建立网络用户虚拟财产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一是要建立运营商或经销商和网民的合法协议制度。二是要建立合法的交易平台。三是要提升网络预警防范技术攻关。

3.加强网民道德建设.培养维权和自律的法制意识。网民对互联网使用的认识和道德意识淡薄,误解虚拟的网络可以随心所欲,导致个人的网络道德失范,甚而盲目跟从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加之维权意识淡薄,助长歪风邪气的流行。因此,我们既要寄希望于法律规范和技术保障来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更要借助于网络媒体的教育宣传和引导,有序促进网络环境的净化和网民道德的建设,逐步形成诚信守法、自律有为的网络道德规范,同时能够不断提升公民的依法维权意识,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形成打击和遏制网络虚拟财产的有生力量。

总而言之,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必须得到坚决打击,网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我们在面对迅猛发展的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新事物新形势时,我们需要端正自己的心态,提高自身的网络法制和道德意识,相信网络市场一定会得到进一步规范,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管理法律也会应运而生,网民的无形财产和网络权益会得到有效保障,我国的网络市场必将迈入一个安全有序繁荣昌盛的新时代。

[ 参 考 文 献 ]

[1]宋建文.我国网上购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8.

[2]张盼.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有关问题[J].中国商界,2008,7:209.

[3]刘映春.网上购物中个人资料保护问题研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學报,2008.2.

[4]刘国防.网络购物安全问题研究[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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