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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体制比较研究

2018-11-07李玮玮孟高正

经营者 2018年16期

李玮玮 孟高正

摘 要 通过比较日本和德国在银行制度体系演进过程中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借鉴日本的主银行制和德国的混业经营模式来促进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健发展,减少经济发展的风险。

关键词 银行体制 主银行制 混合经营模式

一、日本银行体制

(一)昭和时代

20世纪20年代,企业的融资活动主要依托二、三流银行——机构银行,但由于这些银行不善经营,加之承受危机的能力差,倒闭现象时有发生。1927年日本发生了“昭和金融恐慌”,这次恐慌对日本经济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打击,至今谈虎色变。1944年日本政府建立起“军需企业指定金融机关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的要求,各军需企业需与银行“配对”。旧财阀体系解散以后,形成了以都市银行为核心的金融集团企业,战时“配对”体制下的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密切关系得以保存了下来,战时军需企业的指定银行大多成了战后这些大企业的主银行,这就是战后日本主银行制度的形成背景。

(二)战后恢复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经济受到严重的破坏,几乎处于崩溃的边缘。为了扭转濒临破产的日本经济,日本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在1947年成立“复兴金融金库”来保证钢铁、煤炭、肥料等重要产业的融资。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朝鲜战争极大地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但战争的失败给了日本银行业沉重的打击。但是同时出现了公司解体后的大企业的重组和并购的局面,这都需要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从而提高了银行在企业中的地位,主银行体制逐渐形成。

(三)高度经济成长时期

经过战后十年的恢复,日本经济的发展速度已经位居各工业国之首,这时的银行业以至整个日本金融系统对经济的腾飞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日本的主银行制度功不可没。

(四)经济“安定成长期”

进入70年代之后,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体系改革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1980年前后发达国家的改革进程加速,日本也被卷入了这场改革的浪潮之中,改革的基本方向演绎为放松金融管制和实现自由化。但是随着90年代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银行业跌入囹圄,难以自拔。

(五)泡沫经济破灭

泡沫经济的破灭给日本经济带来了沉重的打击,结束了1973年以来18年的安定成长期。这次经济的不景气在日本被称为“失去的二十年”,堪称日本经济史上最大的危机。

二、德国银行体制

(一)德国银行体系的初始阶段

14世纪至15世纪,欧洲很多国家开始大力发展贸易,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不断向外扩张。相对其他国家,德国的经济一蹶不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德国金融业的发展非常缓慢。进入19世纪后,还出现了主要经营区域性业务的地方银行。就金融行业来看,德国第一个外汇交易所在法兰克福成立,而银行业与产业资本逐渐融合在一起,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银行逐渐支配了证券市场,实现了银行交易所化。

(二)二战后德国银行体系得以重建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德国的经济遭受了巨大的冲击,经济水平大大下滑,通货膨胀率上升,失业率剧增,整个银行体系百废待兴,各个行业遭受了巨大的影响与冲击。金融制度演进大幅度倒退,马克狂贬、信用体系接近崩溃。1957年7月26日“联邦银行法”生效。银行和企业都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和强大的经济实力,双方的经济关系进一步密切,成为经济运行的主要力量,金融制度演进步入“自主”阶段,同时政府进一步完善其经济政策体系。这些事实都标志着德国金融体系已经成熟。

(三)现代的德国银行体系

现在,德国银行体系仍是一种以全能银行体系为主导的制度。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德国中小银行纷纷合并,大银行日益国际化以增强自身实力。德国金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混业经营制度。

三、日本主银行制和德国全能型银行制的比较

(一)两种制度的相同点

日本的主银行制模式建立之初是源于二战时军事的需要,但是却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使企业更注重长远的发展,银行能深入企业,获取企业的第一手资料,能对企业进行监控、扶持和帮助,预防企业的短视行为。两者在公司中的股权都比较大,银行作用较大。全能银行制下的公司与银行形成特殊的关系,银行通过股票代理行使的表决权非常可观,而且银行等大股东可以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当公司业绩不佳时,大股东可以直接行使表决权来校正公司的政策,而不用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这种机制被形象地称为“银行控制公司”机制。

(二)两种制度的不同点

德国银行是全能型混业经营模式,在全能银行模式下,商业银行可以在其法人实体内部分别设立银行业务部门和非銀行业务部门,一个法人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因而被称为“全能银行”。而日本银行是金融公司控股的混业经营模式。

(三)对两种制度发展前景的预测

日本主银行制度是一种能够有效处理企业金融需求矛盾的非正式制度。因为它能够对企业发展起到一定的保障和支持作用,因此今后仍会被大量保留于日本的工商业中。日本的主银行制度作为当时没有学习完全的德国全能型银行制度,现在虽然学习了美国的金融公司控股的混业经营模式,弥补了分业经营模式的不足,但将来很有可能发展成为德国的全能型混业经营模式。

四、两种制度对中国中央银行体制发展的借鉴意义

与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相比较,中国金融体系变迁的速度明显滞后于世界金融发展的主流之外。《中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在公司持有股份”,这说明目前中国的法律不允许主银行制的存在。

(李玮玮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孟高正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西村吉正.金融行政的败因[J].文艺春秋,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