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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公司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协调

2018-11-06魏璐璐

大经贸 2018年9期
关键词:社会风尚企业社会责任保险公司

魏璐璐

【摘 要】 人们为了规避风险而购买保险,保险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社会风险防范意识,促進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保险企业根据保险合同履行对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保险公司积极履行慈善或环保责任,这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政府要通过财政补贴等经济手段和加大宣传等方式推动企业形成良好行为习惯,企业自身也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高自身软实力水平。

【关键词】 保险公司 企业社会责任 经济利益 社会风尚

一、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也承担着更加多样化的责任要求。企业不仅需要关注自身经济利润,还需要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国际社会责任标准SA8000明确提出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对我国跨国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做法提出质疑,我国企业在这方面面临一定压力,并增强对社会责任方面的重视。但是与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和行为都比较低,仍然存在破坏环境或者是侵犯工作人员权益的行为。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中,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软实力已经成为企业立足的关键所在。

保险企业具有其特殊性,主要业务是建立在对风险的把控上的,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有着更突出的位置。目前国内仅有几家大型保险公司明确提出要承担社会责任,其他保险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处于比较消极的态度。因此研究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方面的协调,以提高整体保险业的社会责任承担情况,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推动整体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

二、保险公司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一)二者相互对立

保险公司主要提供商业保险,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争取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保险公司有着天然的趋利倾向,由于保险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必须按照合同履行自己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有动机选择低风险型的产品,提高产品的盈利性,并提出许多免赔条款,来降低赔付损失的额度,尽可能提高本公司获利能力。而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可以分为强制和非强制性两方面,一方面,国家机关规定保险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比如保护劳动者权益,及时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合同存在争议时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等,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在规则下开展经济活动,不允许产生欺骗被保险人或隐瞒必要信息的行为发生,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国家鼓励保险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比如保护环境、提高工作人员福利状况、对重大灾害提供大额理赔产品等,这些社会责任是非强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主动承担这些社会责任,而且社会群体也给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一定压力,这些社会群体压力有时可能造成企业牺牲部分经济利益来实现社会责任的履行。

从这一方面来说,保险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冲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很可能增加企业自身的经营成本,降低盈利水平,降低竞争力。企业有动机通过免赔条款或是除外责任规定来降低经营风险,追求利润最大化,提高自身经营的效率,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者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

(二)二者相互协调统一

但是,也要注意到,企业本身也处在社会中,整体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企业经营有着重要的影响。从这一方面来说,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是统一的关系,二者可以做到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保险业务本身就具有一部分社会责任特征。保险公司依据合同规定的风险事故的发生对被保险人提供赔偿或支付保险金,虽然这是一种法律义务,但是也通过这种行为参与了社会风险的管理,有利于增强全社会民众的风险防范意识,降低风险事故发生时的损失,提高整体社会抗风险能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优化资源配置,保护生态环境,所以说,保险公司在行使自身赔付责任的同时,也承担了社会责任。而且这些有利于保险公司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增强信誉度,提高软实力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自身社会信用度,更有利于开展保险业务。

综上我们发现,保险公司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二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一定带来损失,保险企业通过履行自身保险责任来履行初步的社会责任,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支持慈善事业和环保事业来提供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因此,保险企业首先要做好自身保险业务,严格履行保险责任,保证公司正常运转,而不能好高骛远,牺牲大部分公司利润来支持社会利益,这样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在自身能力范围之内追求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提供慈善捐助或者是支持环境保护,促进整个社会的良性氛围形成。企业也是社会的一部分,只有在有着良好秩序,社会文明规范,每个人都尊重且遵守规则的环境中,任何企业才有可能获得可持续性的发展,整体社会的利益和个人利益才有可能统一,保险公司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可以实现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三、如何提高保险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2007年首先提出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呼吁,自此之后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开始增强自身在社会责任方面的作为,并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国内还有大部分保险公司没有提高对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只是把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提高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意识,争取更多的保险公司加入到社会责任阵营中来,推动整体社会的经济和意识层面的进步。

(一)发挥政府的作用

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在经济中处于决定性作用,同时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同样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一方面,政府需要加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宣传和呼吁,从意识层面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使保险公司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或税收减免等利益刺激来促使保险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降低保险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中的损失,提高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同时可以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保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运用行政和宣传的力量推动保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整体社会环境的营造

加强宣传和引导,利用互联网和新闻媒体等宣传工具加大对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宣传,并将其作为评定企业社会信用的一部分评价指标,营造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树立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中不同群体都形成相互帮助,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风尚,将整个社会都形成良好风气,保险公司潜移默化也会提高自身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另外要发挥市场的作用,在提高保险市场竞争力,遏制垄断行为的同时,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促进保险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高自身软实力,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实现多元化竞争新格局。

(三)改变保险公司自身观念

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竞争中,保险公司必须意识到单靠硬实力的竞争已经无法追上时代的潮流,目前更重要的是软实力和企业形象的竞争。对此保险公司必须改变原有的观念,提高自身社会保险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协调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承担起社会责任。一方面,要努力经营本公司业务,保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严格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积极与被保险人解释保险合同的规定,降低信息不對称情况,严格履行保险承诺,在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同时,保证自身业务正常开展。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保险业务提出了更加多样化的要求,对风险的认知也更加成熟,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关注市场诉求,开发出新的更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更加关注低端客户,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发挥保险业务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要积极承担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积极参加慈善事业,帮助更多有需要的人,同时积极承担起保护环境,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的责任,提高企业的社会信用,营造良好企业形象,促进企业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

四、总结

与发达国家的企业或者是跨国公司相比,我国国内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还处于初级阶段,而且保险公司因其业务对于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有其特殊性,人们为了规避风险,降低不确定性而购买保险,保险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整体社会风险防范意识和抗风险能力,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是协调的,二者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而不会产生此消彼长的情况。保险企业根据保险合同履行对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责任,这无形中已经履行了基本的社会责任义务,在能力范围内,保险公司积极履行慈善或环保责任,承担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这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企业形象,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在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政府也要发挥作用,通过财政补贴等经济手段和加大宣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式推动企业形成良好行为习惯,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形成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帮助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 田江慧子,邓婷.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中国平安实践[J].生产力研究,2016(9).

[2] 卓志,王寒.保险企业社会责任探析[J].保险研究,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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