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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脉“硬骨头” 会诊“疑难症”

2018-11-02孙鑫

上海人大月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硬骨头草案委员

孙鑫

“现在‘盆景较多、但‘森林不多,对这个问题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沙海林副主任的发言一针见血。9月2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和人大代表讨论热烈。

分类标准还需更精准管用

做好生活垃圾管理,首先要从源头上分好类,如果做好分类投放,能大大减少后续工作量,提高后端处理的效率。

讨论中,许多组成人员都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垃圾分类的标准,提高分类投放的准确率。莫负春副主任认为,垃圾分类的类别和范围要从投放者角度考虑,从生活习惯、投放数量和频次来调整分类排序,首先是有害垃圾,然后是可回收垃圾,第三是湿垃圾,第四才是干垃圾。对于可回收垃圾,依次为废纸张、废织物、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对于湿垃圾,第一是厨余垃圾,第二是过期食品,第三是瓜皮果壳,第四是花卉绿植。

“干垃圾定义为除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容易引起异解,建议调整。”吴健生委员建议。周丙辉代表建议列出分类目录,会同相关高校和政府加强专题研究,借鉴国外和兄弟省市一些好的技术手段。屠涵英代表建议改为分有毒有害、可回收和易腐垃圾三类,老百姓更好接受,也和国家规则接轨。

赵福禧委员和周瑜代表建议建立统一的分类标识,在垃圾箱、垃圾运输车辆上多做一些示范标志,让市民能清楚地知道哪种垃圾扔到哪个垃圾箱。

林杰委员提到了分类的强制性问题。他认为改变行为习惯不能单靠说教,还要采取强制性措施。对有害垃圾,不能仅仅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回收并安全处置,要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明确对有害垃圾的强制回收。在分类投放上要有一些处罚规定,对老百姓要以正面激励为主,对做得好的老百姓,可以予以表彰,进行鼓励激励;在收运处环节上的处罚力度要加大,提高收运处企业的门槛和资质。

源头减量规定刚性不够、操作性不强

“源头不解决好,在末端处置上就很难,要有配套组合拳来解决。”施超委员认为,条例(草案)在源头减量方面的可操作性不强,比如,过度包装和不可降解包装问题。他建议,设置过渡期,如果采取过度包装和不可降解包装,就向企业惩罚性收费,督促企业用这些费用建立更完善的物流系统和技术;确定期限,全面禁止过度包装。关于“禁塑”问题,要培养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合理使用一次性用品和塑料包装袋。还有食品加工问题,要推广净菜,在源头减少菜皮等垃圾的产生。

陈靖秘书长认为,源头减量的重点首先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相关的组织,目前的相关规定不够刚性,诸多条款中均用到了“倡导” “鼓励”等词语,“建议法规更刚性一点,改‘倡导为‘应当”。

李迅雷委员建议对制造垃圾的物流企业增加垃圾处置(减少、生物降解等)责任,以利于减少流通领域的包装物、包装袋,如借鉴德国包装废弃物法中关于对包装袋征收绿化税、对降解塑料袋免税、对物流采用标准化物等规定,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建议增加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进行包装不得违反国家限制过度包装的强制规定。”列席的吴祖强代表建议,如果销售者违反规定就应该强制性下架,不得销售。

餐厨垃圾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李富荣委员提出,尽管目前全市的污水排放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但对新建楼盘的生活污水排放可以在标准上进行规范和明确,同时老旧小区有没有进行管网改造的条件也值得深入研究。

宣传先行的引导力还不够

生活垃圾管理关系千家万户,是生活方式的革命。讨论中,众多委员都提出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宣传。

应雪云委员认为,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对基层宣传教育和宣传教育主体责任都作了一些规定,但力度还不够,应当要更充分地体现发挥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体作用的要求,继续强化进企业、进单位、进公共场所,发挥社会组织、群众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宣传作用的要求,可以考虑形成三年专项计划强化宣导。

李碧影委员、王晓东委员和李富荣委员都提到,宣传舆论先行很重要。李碧影委员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宣传教育放到总则。王晓东委员认为,要充分利用新媒体的宣传形式,不仅要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更要加大生活垃圾分类意识的宣传。李富荣委员认为,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平台,尤其黄金时段的电视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做到人人知曉。施超委员建议可以通过手机APP识别帮助市民进行分类。

林杰委员提出,市里要有一个部门牵头统筹宣传工作,对基本规范、基本内容的宣传要全市统一、标准一致,形成宣传工作的合力。列席的李世平同志建议从垃圾处理的标准、流程、方式、垃圾筒的标识等各方面,制作公益广告片。

“要让全民参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都要参与其中,汇集各方面力量”,黄山明委员提出要强化宣传教育、推进社会动员,特别是一些需要重点突破的难点和分歧点,要继续到基层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共同破解。

收费制度的可行性、操作性有待研究

条例(草案)第六条明确,个人和单位作为垃圾生产者,都要“承担产生者付费责任”,规定“本市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目前单位已经在执行,但是对居民还没有收费。

委员们对是否要对居民产生垃圾收费以及如何收、收费标准如何等问题讨论热烈。很多委员表示应该要充分研究论证。魏伟民委员提出,单位生产的垃圾和居民生产的垃圾收费是否一样、对每户家庭进行收费在现阶段能否实施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建议拿出具体方案进行听证。田春华委员认为,收费不是不可以,但必须要把收费机制想清楚,收了以后到底效果如何要有论证。

“条例(草案)中有些条文尚不是很清晰。比如,收什么费、为什么收费。”丁伟委员建议现阶段还是以不收费为主,重在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投放习惯,有利于动员居民广泛参与。实践中单个小区垃圾分类管理费用增加多少,还需要进一步论证。施超委员也认为,前期要通过政府加大投入,鼓励市民改变生活习惯,等大家养成分类的习惯后,再进行收费。陈必昌委员认为,对于个人产生垃圾者收费,与上海实际情况不符,很难做到,对于单位承担产生者收费是很有必要的。钱雨晴委员和胡秀靖代表均建议少收费、不收费,减轻企业和老百姓的负担。

有委员提出,收费是想做但还未做、没设计好的事,对市民进行垃圾收费,还需要市民的理解和支持。“收费是重大问题,不应混在第六条里”,李鸣委员建议将收费的条款独立成条,讲清楚收费的道理。而孙雷委员认为可以设立专章,明确如何收费,探索一个良好的收费机制,真正推动垃圾分类工作。

各方责任尚未理清

垃圾分类处理并不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需要举全市之力去推进,多管齐下,且在方法上也需要分步实施推进。

莫负春副主任认为,条例(草案)第五条关于乡镇街道的职责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希望区级层面能够统筹。李碧影委员也提到,区绿化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生活垃圾管理责任边界不够清楚。

“条例(草案)第4条中的市级部门职责,表述不够清晰,各部门职责缺少主次轻重的区分。”郑沈芳委员提出,对于垃圾分类管理的总体规划、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垃圾分类的智能化等问题,需要有一个统一性的操作规范,政府各部门的管理充分到位与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参与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屠涵英代表认为,条例(草案)中规定的职责过于宏观,希望进一步细化,涉及部门职责交叉的地方应当更加清晰。如,第十八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涉及政府部门方方面面。希望有单独一章,明确把政府职责切分得更清楚。

“垃圾分类管理上,应当突出市政府的主导地位,将市政府在统筹推进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制度上的职责完全转化为一个联席会议的职责并不合适”,魏伟民委员建议增加市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相关表述。

而周丙辉代表则提出,要企业责任先行,特别是要明确对有害垃圾的强制处置机制,让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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