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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法律规制思考

2018-11-01陈一飞

现代交际 2018年14期
关键词:现实困境法律规制个人信息

陈一飞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个人信息泄漏现象越来越严重,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而立法的不完善、制度的缺漏,让每个人的信息都面临着被泄露的风险。本文试通过分析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从立法和制度层面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制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 保护 现实困境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4-0028-02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在现代科技时代背景下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围绕个人信息所产生的社会利益矛盾越来越突出,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频发,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本文通过分析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从立法以及制度方面提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解决对策,以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有所裨益。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

(1)法律法规缺陷。首先,没有统一完善的立法。我国长时间以来一直没有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因此直到现在为止,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没有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针对信息泄露问题仍没有设立统一的、单行的信息保护法,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息的权利归属存在问题,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明显不足。其次,没有明确的权利保护模式。我国对于个人信息没有明确的界定与分类,当前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也没有规定明确的权利保护模式,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当采取隐私权保护模式来保护个人信息,然而其他学者认为如果利用隐私权保护模式,只能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部分,不能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况且当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存在缺漏。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还没有定论,权利保护模式不明确,自然就给立法及之后的法律实务和制度保护带来很多麻烦。

(2)政府缺乏保护意识。政府对个人信息缺乏保护意识,对个人信息的关注基本上是出于其管理的需要,强调得更多的是个人提供信息的义务,而个人就其自身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基本被漠视。政府在要求公众提供个人信息的同时,并没有考虑到应该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政府在管理上的态度导致目前针对个人信息泄漏的现状没有一个相应的制度和机构来进行管理。

(3)缺少完善的管理制度。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社会资源越来越重要,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利用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实践中便有个人或者组织想方设法地获取个人信息进行牟利,造成对个人的信息泄露和侵害。然而对此却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进行规制,在行政管理方面问题重重。监管机构非常不明确,或者可以说是没有一个这样的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内容庞杂,本应由统一的专门机构来管理,而我们却没有这样的监管机构,自然就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4)缺乏行业自律。每个行业都有行业特定的信息,其中也包括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能带来经济效益。因此,实践中由于缺乏行业自律,很多行业在通过业务关系获得个人信息后,并没有对个人信息进行必要的保护,而是对信息进行出售、转卖,以此获得主营业务以外的额外利益,个人信息的泄露很多是出于这种途径。另外,由于缺乏必要的行业自律,互联网行业的许多个人或组织通过技术手段在隐秘的情况下获取个人信息加以利用,也是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原因。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

(1)完善我国立法。我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还很不成熟,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立法,完善我国立法。第一,借鉴德国的立法模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程序、范围及使用权限,明确侵权责任及归责原则。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利用个人信息资源。另外,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相当分散,各行各业都有所涉及,因此在进行统一立法时,还要根据特殊行业作出特别立法规定以避免法律适用的混乱,即统一立法与行业立法并举的立法模式。第二,设立一个新权利,即个人信息保护权。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如果被侵害者的现实利益没有因为该行为而受到实质性的侵害,或者该侵害无法被量化,则被侵害者的权利很难受到保护,设立一个新的权利来保护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想要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完善立法固然重要,但是在关注立法的同时,创新现有制度,跟上法律法规步伐也非常重要。首先,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我国并没有一个明确的个人信息管理机构,我国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但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算严格意义上的个人信息管理机构。不仅如此,在各个行业中也没有该行业专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组织,导致在个人信息泄漏时,没有合理的救济途径,既不能寻求政府部门的保护,也没有相关的社会组织提供帮助,只有当损失达到一定限度的时候,才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全面有效管理对个人信息保护意义重大。

其次,加强个人信息的分类保护。对个人信息做一个集中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个人信息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比如將个人信息分类为个人特殊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并且建议在立法中落实个人信息分类。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更新传播非常快,相比而言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因此需要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在具体管理中可以将已经分类的个人信息,继续按照保护程度分级,细化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法律。

加强执法力度,如果没有专门的机关去执行法律法规,那法律法规就形同虚设。上述专门机构的设立,不仅仅是一个旗帜,也不能只发号施令、制定政策,而应当同时肩负执法任务。加强执法力度,要做好事前监管工作,而不是等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事情发生以后才去执法。可以在各个地区或者各个领域设立专门的监管执法机构和职位,任用具备相关法律及技术知识的人进行监管,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信息泄露风险。

(3)加强行业自律。信息保护问题,各行各业的自律也非常重要。每个行业都有其特定的信息,当然其中也牵涉个人信息,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行业尤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所有行业全权由政府控制监管,那势必会丧失其积极性与活力。这里所说的行业自律不是由行业自发地去形成一个体系,而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各行业统一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机构或者组织,与行政管理机构互相协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不是每个行业自成一派,各自为政。个人信息同时具备财产和身份属性,其财产属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会因为它的价值而被挖掘利用,同时其人身属性决定了它与每个个体息息相关,必须得到足够的保护。因此,全然的行业自律显然是行不通的,而是应该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基础下,各行业与政府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共同形成一个个人信息保护的完整体系。

三、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个人信息泄漏现象越来越严重,个人信息保护已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对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应由行政机构、组织、各行业共同努力,加强个人对于信息保护的意识,立足法律法规的完善,同时配以适当的制度和政策,共同推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震.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促进信息社会健康发展[J].中国人大,2017.

[2]王玉林.大数据中个人信息开发利用法律问题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6.

[3]史卫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情报杂志,2013.

责任编辑: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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