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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

2018-11-01邢晶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刑法规制网络

邢晶

摘 要:近年来,随着时代发展,网购渐渐成为人们的主要购物形式,其不但具有显著的便利性,还占据价格优势。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些不良问题应时而生,以网络刷单为主,让广大网民深受其害。本文将主要围绕网络刷单行为刑法规制的重要性展开分析,并提供具体优化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刷单行为;刑法规制

针对刷单来讲,仅是互联网环境中一个概括性名称,在各种领域中界定也有所不同,其外延伴随互联网时代的进步而持续增加。鉴于现阶段出现的刷单行为,按照其实际目标可将其分成三种:一种是声誉型,一种是财产型,另一种则是竞合型。若不对其进行刑法规制,必然会造成不良后果,制约和谐社会的发展。

一、刷单行为刑法规制的重要性

(一)侵害消费者根本利益

对于竞合型与声誉型刷单行为来讲,二者对消费者来讲已经形成一种欺骗。因为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在其中采购的购买者不能切实感受到商品的质感、材料等等,所以大部分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通常只查看销量与网友评价,而伪造的成交量与评价势必会传达给消费者有误信息,让其在欺骗下完成交易。这不但为购买者带来经济损失,同时也让其由于购买到劣质产品而不再相信电商产业[1]。

(二)降低诚信商家获利

第一,商户间产生一种不良运营关系。据有关调查显示:具有刷单行为的网店提高店铺级别的速度是普通网店的十倍还多。提供刷单行为的商家可以协助店家在24小时内迅速升级,而普通店家要想实现升级却要花费一年时间。这代表着,对以商誉累积为销量基础的店铺来讲,其所处于同业不正当竞争环境之中。

第二,刷单行为能增加网店推广投入,造成未使用刷单形式的新增网店无法立足平台之中。大量店家都开启刷单模式,会让其余良心卖家被市场所淘汰。只有提升销量才能保证排名靠前,让商家不刷单就没有立足之地。长期以往,便会破坏网购市场良好竞争环境。

二、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究

目前,人们网购的热情只增不减,怎样高效保持竞争公正、消费安全良好秩序,预防人们落入不良人员设下的陷阱,去除互联网中潜在的不良要素,这均是实施刑法规制的重要性。刷单行为各个参与方究竟谁来履行相关责任,在明确犯罪行为后,要怎样认定罪名,都是下面将要探讨的话题。

(一)刷单行为刑法规制的前提——明确犯罪主体

第一,互联网服务提供人。剖析出现此种行为的根本原因,互联网服务人建设了一个平台,理应肩负一定的安保责任。其身为跨进此门槛的首个审查口,若只肩负道德谴责与民事赔偿责任,便无法在一些事件中发挥其监督管理作用。所以,在今后的规制中,明确其刑事制度。

第二,网店运营人。有的刷单行为往往是由竞争对手所引发的,目的十分明显,即提升自身信誉或是挤兑其余相似产品销售的商家,追求自己私利。这时,如果行为涉及刑事制度范围,那么其必须要对自己所作所为负责。另一种状况则是商家组织不良返利活动,通过掌控消费者付款软件来骗取他人钱款。关于此种案件,相关人员必须要履行刑事责任。

第三,专门制造刷单行为的团体。随着网购的兴起,组建了独立性实施刷单行为的犯罪主体。此种组织的诞生自身就是一种错误行为。其运营的业务,有些还会违法法律。包括一些不以刷单为主要目的的行为,已经成为诈骗手段。所以,对此种主体要加大打击力度[2]。

(二)共犯方面

在此种行为里,一般包括不同参与方,是否要确定成共同犯罪,要以何种衡量标准检测其有无形成共犯等问题,是目前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首先,要满足我国刑法中制定的共犯理论;其次,要在符合相關条件后,展开全面剖析。最后,要实际的案件中,要充分考虑其中固有的行为特点,展开正确的、客观的剖析。

(三)常见罪名的规定

在各个商户间,刷单行为一般用来干扰消费者对本身的信赖程度。相关法律法规中已表明产品的信息要清晰、公开且有效,若使用伪造的评价来干扰消费者购物倾向,那么此行为的广告和作用具备某些共同点。所以,在造成严重后果时,可用虚假广告罪断定此行为。

在大量案件中,此种行为已成为一种商业诈骗。通常展现为信息方面的伪造或是刻意隐匿,由于刷单行为是诞生在互联网购物氛围下的,并没有代表性,在刑法中规定的欺诈情形。所以是非专业性的界定,只是一种行为特点的笼统形容。然而,实际上依然属于一种诈骗种类,满足条件后,便可根据相关规定,让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甚至一些行为已构成代表性的欺诈行为,接受刑法的制裁是使之必然。现阶段,已存在刷单行为被判定成违法运营行为的案例,这代表刑法已展现制约效果。

但有的实例中,虽然此行为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却也仅是当做鉴别其犯罪共犯问题的根据。例如商户自身所营销的产品未满足相关标准,即属于犯罪,而专门从事刷单行为的人员在知情的状况下,也要肩负相应责任。此种状态下,刷单并非简单的犯罪行为,而代表一种明知的内心活动,认定罪名时要以重点行为人所犯下的罪名为根据。

三、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刑法能有效控制刷单行为,然而在其谦抑性影响下,此种规制只能被动发挥作用。要想避免此种行为带来的各种风险,刑法规制必须要和其余部门法联系起来,站在掌控社会大局的角度,对此行为的运行原理和实际威胁进行全面分析,充分发挥刑法规制优势和作用,为人们创造良好的购物环境。

参考文献:

[1]李紫阳,朱佩.反向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以南京市反向刷单第一案为例[J].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8(01):58-62.

[2]阴建峰,刘雪丹.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J].知与行,2016(08):5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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