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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探讨

2018-11-01叶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金融安全完善途径影响因素

摘 要: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竞争环境愈发复杂和激烈,我国金融安全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现实挑战。在如此背景下,我国若要做好金融安全工作还要依靠健全完善的国家金融法体系,为金融机构提出正确的法律准则。文中探讨了影响国家金融安全的内在与外在因素,并针对性探讨了我国金融安全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国家金融法体系完善途径。

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法体系;影响因素;完善途径

金融安全与国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为了确保社会发展的稳定性,需要明确某些影响国家金融安全的现实因素,解决金融安全问题,并完善相关金融立法体系内容,为国家经济全面良性发展确立根本。

一、我国金融安全发展现状简析

目前我国正在经济快速发展转型期,新型金融产品不断进入市场,企业金融管理的有效性与稳定性也有相应提升,整体处于良性发展态势。但实际上其弊端也同时显现,由于国内企业金融产品的过快开发与金融体系严重落后等等问题,我国整体金融安全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受到质疑。

就目前我国金融安全管理的整体格局来看,其管理主体主要有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三会共同监管承担,且国家非常重视对国家资本与国际资本的市场投放,如此复杂的金融市场发展局面也直接为市场金融安全带来全新挑战,我国急需依据国家金融市场发展的极大丰富化现状同步提升金融监管力度,明确影响金融安全的内外部因素,通过金融法体系健全完善实现对我国市场金融体制的全面约束。

二、影响国家金融安全的主要因素

影响国家金融安全的主要因素有两方面:内在因素與外在因素。首先是内在因素,随着近年来我国在行政资源与经济资源方面的日益雄厚,我国的国际经济与国际政治影响力也水涨船高,这就需要我们更要拥有对金融安全问题的敏锐洞察力,放眼世界,发现能够处理金融危机的有效措施,争取做到结合国家各项资源应用情况来控制金融安全局面,争取做到预判并提早摆脱金融威胁。当然,我国在入世以后也在不断寻求国际社会的帮助,希望规避金融危机影响的持续性扩大。所以说我国需要首先弥补存在于国家体系中的内在漏洞,将其视为是我国金融安全发展的重要内在影响因素,并予以科学性深度分析。

其次是外在影响因素,它表示国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实际地位。目前我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很高,它也影响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政策与金融市场格局。为了保证我国金融政策制定更加国际化、稳定性更高、同时更好抵抗来自于国际金融体系的对抗冲击,保持国家的金融安全稳定,还应该更多从立法政策方面思考改善途径,始终维持国家金融体系建设在国际环境中屹立不倒。

三、我国金融安全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就目前来看,我国金融安全发展是面临诸多现实问题的,具体来讲可简单归纳总结为以下三点。

(一)金融管理创新性严重匮乏

现阶段我国社会金融企业在金融综合管理与金融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同化”危险,各个企业在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安全管理手段方面相互学习模仿,这导致市场中企业的个性化缺乏和千篇一律,同时某些金融安全问题也成为了整个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通病。对国家的整体金融安全管理发展极为不利。

(二)金融安全意识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某些企业过分追求利润,对市场稳定与金融安全的关注程度不高,这就说明他们的金融安全意识严重不足,缺乏对金融市场的深入了解,且危机意识相对偏低,这可能会为企业乃至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换言之某些对最大化利益的追求行为可能会带来社会上更大的金融危机问题,使得所有企业都因此而面临金融安全发展窘境。

(三)金融监管体制完善不到位

再者,上文所提到的我国金融安全体制下的三会监管体制也存在完善不到位问题,例如在某些金融安全问题上三会会出现共同监管但互相推卸责任的现实情况,这导致实际的金融市场监管效果变差,且监管透明度不足,容易带来一系列的市场及企业金融安全风险问题。

四、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途径

若要解决金融安全问题,我国还需在金融法体系方面加以完善,提出以下四点金融法体系立法完善对策。

(一)围绕“八字方针”做好金融安全工作

要本着“稳定、规范、快速、严格”的“八字方针”做好金融安全工作,实现金融市场行为规范,围绕效率中心有效确保金融安全,影响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即结合金融监督行为与法律要求保证金融安全工作全部按照法律条例执行,将法律体系无限放大化。

(二)做好分业经营

要全面实现金融企业的金融业务分业经营管理,营造一个相对稳定且对企业有利的金融安全管理体系,规避某些企业内私自利用资金实施高风险投资活动的行为。同时要利用分业经营模式与法律法规相关联,形成制约与优势互补关系,保证企业在参与到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时依然能做到步步为营。

(三)坚持金融经营创新

要坚持金融经营创新,注重金融法体系的全面完善,不断提高企业的创新思路,解决企业金融在经营管理方面的不适应性。同时,企业金融经营创新也要更多借鉴国外金融市场模式,为构建金融法体系创造物质基础条件与思维条件,甚至提出金融安全发展的全新模式。

(四)完善金融安全立法

金融安全的关键就在于金融法体系立法优化,要实现金融法体系完善,强调金融体系发展完整性。目前国家金融安全立法应该紧密结合国际金融大形势,然后审视自身找到法律制度漏洞,将国家金融安全法律法规中的某些不合理条文舍弃,并增补全新内容,明确法律的时代性。在加强金融安全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更要增强金融法的有效性和企业的金融安全风险问题预防意识,最后争取做到政府与企业相互依靠、扶持、共同维系金融市场安全稳定发展。

五、总结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社会企业还面临各种金融安全问题,这说明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立法还不够完善,存在诸多漏洞隐患。在未来,我国需要明确金融立法新思路,坚持国家所提出的各项金融经济宏观政策原则,准确把握市场经济发展的改革发展方向,确保我国金融市场持续稳定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倩.浅议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26-29,63.

[2]钟雯雯.论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J].时代金融(中旬),2016(9):29-30.

作者简介:

叶健(1987~ ),女,汉族,浙江金华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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