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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优惠型健康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8-10-22潘蓓蓓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8年15期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

潘蓓蓓

[摘 要] 个人所得税优惠型健康保险自2016年开始试点,由于其准公共性和政策性受到公众颇多关注,但其实际销售情况却并不乐观。文章通过对个人所得税优惠型健康保险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分析现状,认为其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保险设计问题、保险公司动力缺乏问题、居民保险意识不足问题,并从完善税制、提高免税金额、完善保险设计、提供多样化保险产品、加强宣传、提高保险意识等几个方面提出针对性策略,以期能够为该政策向全国推广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 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8. 15. 080

[中图分类号] 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8)15- 0198- 03

1 发展历程

1.1 准备阶段

2015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等部委下发《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等专项文件,确定个人所得税优惠型健康保险的受益人群、优惠标准、试点地区、示范条款等事宜。

2015年8月,保监会下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型健康保险的经营资质、产品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系统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1.2 试点阶段

2016年1月,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正式上线的通知》,明确了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对产品报批、税优识别码、业务宣传、业务监管、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上线内容、与健康险平台对接上线流程以及沟通机制等方面提出要求,正式启动个人所得税优惠型健康保险试点工作。之后,保监会先后公布了五批获得个人所得税优惠型健康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名单,共有26家保险公司获得经营资格。获得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积极开发专属产品,推进个人健康险税优政策试点实施。

1.3 推广阶段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优惠型健康保险政策从31个试点城市推广至全国。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2 实施现状

自2016年年初首批保险公司拿到税优健康险的经营资质以来,税优健康险产品正式投放到市场进行销售,目前30家公司通过系统验收,23家公司通过经营资质的申请,15家公司通过产品的申请。整体的销量较为平稳,自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全国总计销售51 000单,总保费约1亿元。从省级情况来看,以湖北省为例,全省累计承保3 108件,实收保费415.4万元,均排名全国第七;赔付119件,赔付金额66.5万元,均排名全国第二,保障效果在全国来看相对明显。从市级情况来看,以笔者所在武汉市为例,目前而言,武汉市个人所得税优惠型健康保险只能由单位统一组织投保,个人自愿缴费。截至2017年3月,已有12家人身险公司的税优健康险产品获得保监会审批,具备了税优健康险经营资质,分别为阳光人寿、人保健康、泰康养老、太保寿险、建信人寿、太平人寿、太平养老、中国人寿、平安人寿、新华人寿、中意人寿、人保寿险。其部分产品名称如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和爱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和D款(万能型)、泰康康乐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和B款(万能型)。

从全国已经试点的31座城市来看,大多数城市的情况和全国类似,购买的情况不甚乐观。因为纳税人所占比例较少,个人健康险的税优政策敏感度不高。目前我国符合年收入12萬元、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约为500万人,仅占全国总人口的0.37%左右。在试点城市武汉,2016年购买个人所得税优惠型健康保险的人数是2 232人,但能享受到免税的人数仅为705人。就是说,三分之二的投保人不是纳税人,无法享受政策红利。据武汉市统计局2016年统计数据显示,武汉市常住人口1 060.77万人,武汉市人身保险保费收入2 215 270.48元,其中健康保险保费收入412 299.30,占比18.61%;人身保险的赔款、给付金额总计536 396.09元,健康保险赔款、给付金额总计106 731.31元,占比19.90%。从这个角度看,武汉市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型健康保险的覆盖度还有待提升。

3 问题分析

个人所得税优惠型健康保险在中国并非初次提出,但该政策一直迟迟难以落地,而如今终于落地,效果却依旧差强人意,其原因主要在于保险产品设计问题、保险公司动力缺乏问题、居民保险意识不足问题。

保险产品设计方面,该保险主要的特色在于允许带病投保且保证续保,简单赔付率≥80%且不足80%部分将被返还至个人账户,保险金额高,突破社保报销目录,享受每月200元免税优惠等。但该保险投入市场后的实际情况确实如此吗?

允许带病投保不假,但保证续保一般只能续保至退休年龄,个别保险能够续保至最高75岁,但由于人的健康风险是随年龄增长而不断增加的,续保年龄的限制显然对居民投保的意愿产生了一定反向作用。保险金额也并非均等,对待健康人群和既往症人群其保险金额呈数倍差距,而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是否发生过赔偿作为是否为既往症人群的一大标准,大多数情况仅仅一次赔偿就会被判定为既往症人群,保险金额大大减少,保障水平大大降低。该保险的政策指引框架指出,其报销是可以突破社保目录的,其中社保目录内个人费用100%报销,目录外报销80%。但实际上,由于该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做要求,保险公司难以核对风险,因此会在报销目录上设置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所谓正面清单就是指只有清单上列出的项目才可报销,所谓负面清单是指除去清单上列明的项目其余项目均可报销,显然由于普通居民对医疗卫生知识的匮乏,正面清单不一定能够在患病后报销,因此负面清单要相对合算一些。有少数保险不设置清单,但其保险费率一般偏高,对于身体健康风险相对较少的年轻人群而言,其吸引力就很弱了。个人账户部分也较为鸡肋,个人账户的收益率随各保险公司不同而不同,但一般都并不高,而这笔钱也不能取现,只能在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或是进行报销。对于年轻群体而言,其保险费率相对较低,而剩余的钱就进入万能账户,该账户本身的运作效率并不高,因此在资金的使用和配置效率上还有待优化。

在免税优惠上,以试点城市武汉为例,目前武汉市社保的缴费率为10.3%(养老8%,医疗2%,失业0.3%),外加7元大额医保,笔者计算了在扣除社保缴费后收入正好为3 700元的月工资,这一临界值是4 117.06元,也就是说,工资低于这一数值就达不到纳税标准,本来就不用纳税了,购买健康险等于没有享受到税优政策的实惠。这就意味着,对低收入群体而言,税优的敏感度大大降低了。实际上,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不同收入人群可享受的免税额度也不尽相同。对月收入1万元的纳税人来说,每年只能节省480元的个税,每月才节省40元,这样的数额对中等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来讲,吸引力和激励性都不是太好,他们不会太在乎节省这点个税。所以,在中等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那里,个人所得税优惠型健康保险的效果也不是很理想。

而在保险公司层面,由于该保险的准公共性和公益性要求保险公司做到“保本微利”,这使得保险公司天然地缺乏内生动力推广保险。据实地了解,大多数保险公司对该保险的宣传力度十分微弱,大多数居民并未听说过该项保险,且其购买渠道也相对不畅,目前大多支持公司以团体险的形式购买,个人尚难从官网上或银行柜台等渠道自主购买,且自主购买手续十分烦琐,既需要个人连续一年的纳税证明,又需要公司的营业证明等,购买和抵扣的渠道都十分不便。因此,保险公司的宣传、销售、售后等服务都仍待改善和提高,否则即使居民愿意购买,也会因为种种外部因素而放弃购买。

最后,居民的保险意识虽较以往有所提高,但大多数中低收入人群仍有待加强。这一点主要是基于居民个体的差异,部分居民受到自身教育水平、职业、收入等因素的影响,对自身健康风险认识不足,对保险的保障作用缺乏了解,甚至对商业保险较为抵触等,因此税优型健康险对于他们而言,既了解不足,又觉得无甚必要。对于这类人群,仍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以提升其自我保障意识和能力。

4 对策研究

针对以上三大方面的问题,笔者主要从完善税制、提高免税金额、完善保險设计、提供多样化保险产品、加强宣传、提高保险意识等几个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能够为个人所得税优惠型健康保险的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4.1 完善税制,适当提高免税金额,增强税收效应

该产品的一大亮点就来源于购买后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但如前所述,目前的优惠金额实在不高,“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对于低中高三个层次的居民而言都很难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而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中所占比重也较低,这就使得我国的税基本身就偏少。因此,我国必须在完善税制的情况下,尽快从分类所得税过渡到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扩大税基,完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促进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建设和联动,促进居民纳税便利化、透明化,以实现居民个人购买渠道畅通,抵扣便利。另外,可根据未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变化,适当调高目前的税收优惠金额,以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作用。

4.2 完善保险设计,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

目前市场上允许销售的保险产品种类较少,居民选择空间不大;而在仅有的保险产品中,也对保险金额、报销目录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这对居民的投保意愿无疑是一种消抵。因此,保险公司需在政策框架的指引下,设计出更为完善和符合人民需求的税优型健康保险,尤其是可以针对不同人群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在通过税优健康险吸引被保险人的同时,带动其他健康险业务的发展,从而促进保险公司整体的运营和发展。

4.3 加强宣传和普及教育,提升居民的保险意识

居民的保险意识除了受到个体差异的影响,保险的宣传是否广泛和深入也起到了较大的影响。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对保险公司做好政策宣传和普及工作,使得保险公司对该保险的政策意义有所了解,提升保险公司的内在动力,促使其加强对该保险的宣传工作,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对该保险进行宣传和销售,对于宣传和销售情况较好的保险公司可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等。另外,保险公司应当加大对该保险的宣传效果,可通过官网介绍、专人宣传、设立专门资金等形式,将该保险推广出去。尤其是要改变自身观念,应当通过该保险的宣传扩大公司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以带动公司其他健康险业务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刚.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分析与研究[J].中国市场,2017(27):52-53.

[2]杨艺帆.我国税优健康险的发展困境及对策初探[J].经营者,2016,30(9):133-133.

[3]冯鹏程.我国个人税优健康险试点实施及完善政策的探讨[J].中国医疗保险,2017(6):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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