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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完善的分析

2018-10-15余佳

大东方 2018年11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内涵民商法

余佳

摘 要:现今,社会主体的经济行为日益复杂化,而诚实守信原则就可在该类行为处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从诚实信用原则概念、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特征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探析了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现存问题,从具体内涵明确、其他原则比较、信用市场缺陷等方面进行了探析,并探究了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分析,从明确界定基本内涵、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高诚实信用原则序位等方面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内涵

前言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对于社会经济行为,民商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民商法的应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需求。探析民商法的法律属性,即是民法与商法的结合的综合体,其内容涉及了民法与商法,可充分体现我国市场经济内在规律及本质。

1.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分析

1.1诚实信用原则概念

在民商法中,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即是在市场活动中,其经济活动的主题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且以此为基准,各市场主体之间达成某种共识及协议。由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的某种共识及协议,并不会损害他人及社会的利益,进而获取自身经济利益[1]。在民商法中,对于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也作出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明确规定,使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有法可依。由此,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就可发挥相应规范作用。

1.2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特征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特征,应从衡平性、不确定性、补充性等方面分析,具体可参考以下内容:第一,衡平性。所谓衡平性,即是在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应严格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使经济行为体现出市场交易公平、公正的整体特征。在我国现今法律中,尚且存在不足之处,而衡平性就可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弥补。简而言之,当适用法律未能同步于社会发展,法官即可依据实际情况,利用衡平性法律特征,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公平、公正处理。第二,不确定性。在我国法律中,法律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处于稳定状态,并随着整体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由此,对于我国法律结构而言,整体社会结构的变化将对之产生重要影响。由此,对于我国法律体系,党和相关政府部门应不断予以完善及修改,以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第三,补充性。在民事案件中,由于生活环境及对象的区别性,就会出现诸多新情况,若原有的法律条例并不适用于处理并解决新情况,就需要发挥诚实信用原则在补充性作用。由此,在我国民商法中,正是由于誠实信用原则的补充性,方能保证我国社会的公正、稳定运行。

2.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现存问题

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现存问题,应从具体内涵明确、其他原则比较、信用市场缺陷等方面分析,具体可参考以下内容:

第一,具体内涵明确。在我国民商法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内涵,并没有具体化的规定说明。由此,在民事案件中,对于某些问题的辩论,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的现象逐渐增多。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尚且存在诚实信用原则缺失的问题,进而影响了民事事件的解决效率,且难以保证事件解决的公平性、公正性。在诉讼中,对于部分法律人员而言,为达成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将抛弃诚实信用原则,进而枉顾他人及社会利益,做出诚信严重缺失的事件[2]。

第二,其他原则比较。从某种角度看,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较大价值,如该原则被要求作为是最高行为上的一种准备。然而,在我国民商法中,对于债券及物权法,其原则体系较为健全,而诚实信用原则层面,其体系结构尚不明确,且处于“形式化”的运行状态之中。简而言之,相较于其他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欠缺健全的法律制度。在民事事件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较广,不仅要将之上升到法律高度,还应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显现。然而,在市场经济实际运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制度有所欠缺,难以发挥相应的法律保障作用。

第三,信用市场缺陷。探析我国现行信用市场,尚且存在诸多缺陷。由于我国信用市场建立相对滞后,无论是个人信用。还是企业信用,均存在信用度较低的问题。同时,在民商法领域,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制度的缺失,各种类型的信用问题及矛盾频发,进而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3.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分析

3.1明确界定基本内涵

在法律中,法律概念作为构成法律的重要要素之一,占据重要地位。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中,法律概念可发挥主要作用。由此,对于法律概念而言,若存在概念模糊的问题,就难以辅助法官界定某种具体行为,即难以明确该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在民商法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及使用范围,应结合我国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对之进行合理而明确的规定。由此,对于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及内涵混乱的状况,就可实现最大限度地缓解。同时,对于社会发展水平而言,社会道德水平是一个重要的体现形式。在我国公民行为层面,道德是重要的基础准则,对于社会道德理念,只有加强培育的重视度,方能促进我国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总而言之,在民商法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基本内涵,应从立法的角度加以明晰界定。在立法过程中,相关立法部门应致力于法律理论研究,并对相关理念进行实际探索,进而提炼使用频率高的词汇,并形成相应法律法规。由此,依托相关法律法规,人们就可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并明确司法者的司法判定,进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3.2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中,人人具备诚信思维,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对于相关民事事件而言,各种不良事件的发生频率将有效降低。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我国相关政府机构及部门应增强重视程度,并采用多样化的形式,对失信行为进行实时全面性管理。同时,依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于以往市场发展环境中的混乱性问题,应加以改善,以提升我国市场的总体信誉度。例如,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尽快出台保障民商法诚信体系的法律制度,其中就包括制约手段及惩罚条款,进而强化经济市场监管。在法律执行中,对于法律条文,应制定规范标准,以促进执行工作[3]。在监管过程中,若相关单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采取相应的惩罚及约束手段。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中,对于市场主体信用构建,应在市场主体经营及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中渗透诚实信用原则。与此同时,在信用体系构建中,信用构建时间是漫长的,且信用构建需要多领域的共同努力。在市场主体信用构建中,应聚集不同方位力量,使我国市场处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时监督及管理之中。

3.3提高诚实信用原则序位

在民法典总则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加以确定,并将之放置于优先部分。例如,在《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作为第一序位,并赋予该原则重要的地位。在民事事件中,应列举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使人们明确该原则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与此同时,利用司法手段,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及细化,使该原则成为重要原则。例如,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限度进行合理设定。由此,诚实信用原则就可提现合理性、客观性、公平性,实现理论及实践的有效融合。具体而言,在法官审查中,为规避职权滥用现象,应对其审查行为,进行一系列的法律限制。在立法规范化层面,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应设立详细的法律法规。在程序规范化层面,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应设立合理的司法程序吗,使司法程序发挥对法官行为的抑制性作用,以规避司法行为人格化现象的出现。在法官主体规范层面,法官应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坚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在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不徇私情。同时,对于法官而言,应致力于掌握各类法律条文,尤其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应做到精通。由此,在案件审查及证据使用中,法官就可自觉规避凭空捏造问题,并严格依据事实作出裁判,真正做到无事实无判断。

结论:

综上所述,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我国立法部门在立法工作中应明确界定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并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经过以上分析可得,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基本内涵,应从立法的角度加以明晰界定;应尽快出台保障民商法诚信体系的法律制度,其中就包括制约手段及惩罚条款;在《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作为第一序位,并利用司法手段,明确并细化该原则的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1]夏恒宇.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8(01):120-121.

[2]张又文.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初探[J].文化学刊,2017(06):176-179.

[3]刘海燕.浅议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7(15):82-83.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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