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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治防线

2018-10-11陈惊天

21世纪 2018年9期
关键词:事权隐性债务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尤其是隐性债务风险,已严重威胁我国金融安全和中央财政安全,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中央财政国债余额13.48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47万亿元,政府总体债务余额是29.95万亿元,政府负债率为36.2%,低于国际公认的60%的风险预警线。但是,这些只是纳入财政部门“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显性债务统计,真正具有杀伤力的隐性债务数据并没有体现出来。随着地方棚改、PPP、治理“僵尸国企”等项目的推进,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形势严峻。前不久,中央接连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寅吃卯粮,缺乏制度性规范和制约,漠视法治政府建设,丢失应有的职责担当。在8月2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指出要压实地方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责任。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必须要走法治化道路。只有扎起法律制度的笼子,才能管好政府的钱袋子。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一要立好法。地方政府举债的各种问题首先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制,完善立法是根本途径。2014年的新预算法放开了地方政府的举债权,为地方政府融资开辟了合法渠道。但作为“经济宪法”,新预算法的法律属性决定其只能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大纲性和框架性的规定,具体制度依然缺乏。今后,要制定相关配套法律,不断完善地方债务管理的法律体系,严格地方政府举债的法律程序,让地方债务资金在举借、使用、偿还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法可依。

二要做好账。首先,要对地方隐性债务进行摸底排查,准确判断风险,全面制定应对措施。要本着刮骨疗伤的勇气,弄清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真实情况。对此,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地方债务信息报告制度,提高地方债务管理的透明度。其次,要做好地方政府显性债务的偿还,维护社会稳定。要本着法治化、市场化的原则,严格按照新预算法、担保法、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严格落实《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等规定,切实履行地方政府偿债责任,防止因地方政府偿债不能引发的社会动荡。最后,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审计和风险预警,避免财政预算的随意性。建立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保障与地方政府举债有关的包括事前审查权、事中知情权以及事后救济权的程序性权利。建立包括负债率、偿债率和利息支出率、资产负债率等在内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动态化、常态化监控。

三要管好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产生,离不开人的问题。地方政府错误的政绩观,权力滥用和寻租,是其中的主要原因。对此,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保持高压监管态势,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严肃问责地方政府、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由“建设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由“包揽型”政府转向“引导型”政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政府财政需求。

四要分好权。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不清,不断扩大的地方事权和相对有限的财权的不平衡,是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主要原因。“上面点菜,下面买单”的上下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大包大揽”的治理模式,让地方政府的资金需求越来越大,由于缺少合法的融资渠道,地方政府只能不断另辟“旁门”,不惜违规举债、变相举债。对此,一方面要深化政府事权改革,以立法形式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建立科学的中央、地方两级国家治理体系,避免中央与地方相互转移事权和债务风险;另一方面,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增强地方政府“当家理财”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同时,加大对县乡政府的财政倾斜,缓解基层融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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