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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分析

2018-09-26张佳丽施茵茵沈杨张昊

商业经济 2018年7期
关键词:微商权益消费者

张佳丽 施茵茵 沈杨 张昊

[摘 要] 微商是电子商务模式下的标志产物,分为两种模式,一是B2C模式下,有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及相应的运营模式;二是C2C模式下,因其准入门槛低,无第三方监管平台,缺乏完善的运营体制,导致消费者隐私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后悔权等权利易受侵害。分析C2C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并从消费者、经营者、相关机构等方面提出解决意见,从而建立完善的C2C微商运行模式,以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 C2C;微商;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 F7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8)07-0087-03

一、C2C微商模式背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在此大背景下,C2C模式下的网购产生并逐步发展。C2C(Customerto Customer)是指消费者个人与个人的电子商务行为,是以电子信息平台为基础的个人对个人的新型商务模式。伴随着C2C模式下网购的发展,依托于电子信息平台的新型电子商务——微商应运而生。微商是一种新兴的基于微信生态的社会化分销模式,是一种基于社会媒体开店的新兴电商,是去中心化的电商形态[1]。由于微商具有准入门槛低,工作时间地点灵活,操作简便等优点,一出现就引发了极大地商机,因此,不少人纷纷加入了微商的队伍,在朋友圈狂晒自己的产品,力求产品效益的最大化。与此同时,由于微商具有方便、快捷、简单等特点,一出现便受到了不少消费者的青睐,也刺激了不少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不少消费者甚至在朋友圈实现微商产品的社交分享与传播,极大地促进了微商的发展。

二、問题的提出

随着微商的迅速发展,其出现的问题也相应产生。由于缺乏相应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加之不少微商诚信观念缺失,微商的发展呈现出虚假宣传、假货上线、恶意刷屏、欺诈消费者等趋势,使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以及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再加上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就成了重中之重。并且由于中国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观念,造成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从而很难对微商市场进行反作用的调整。即使消费者愿意主动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消协机构范围狭窄,同时缺乏相应的机构对小金额这类侵权行为进行整治,从而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很难进行维护。因此如何在法律层面上加强对微商市场的规制,加强第三方平台的监管,降低消费者小额维权的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微商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就成了我们不得不思考和探究的问题。

三、C2C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朋友圈微商的出现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几乎每个人的朋友圈里都有几个微商,朋友圈时常被他们刷屏。微商的出现的确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及改变,我们甚至可以买到国内买不到的商品和价格优廉的产品。但科技是把双刃剑,微商的发展不仅给我们带来了好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

(一)消费者隐私权易受侵害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同时也是备受人们关心关注的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

在交易中,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通常为网络销售者,其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想要完成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者首先要告知收货信息,这就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随意收集消费者的地址、电话等个人数据并对消费者隐瞒,导致消费者失去对个人信息的支配。二是非法转让个人数据。权利侵害者通常将收集来的个人信息非法转让给其他人员以谋取利益,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破坏其生活安宁,消费者失去其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二)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支付价款后,享受到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是指导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重要法律准则,它意味着交易双方从交易中获利是均衡的,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相当的[3]。

消费者在与微商进行交易时,因其交易涉及的主体仅有消费者和网络销售者,消费者经常处于劣势地位,无法实现公平交易。在产品质量上,部分微商无法解释其产品来源更无法保障产品质量,大量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上市,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并用高仿产品欺骗消费者,以次充好、哄抬价格,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等价的产品或服务;在支付方式上,消费者通常用支付宝、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进行商品交易,虽然便捷,但因无第三方“提存”,直接转入其账户,从而无法保护消费者财产权。甚至一些黑客将一些病毒附着在支付宝等相关支付软件上,从而盗取消费者财产、信息,使消费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三)消费者求偿权实施困难

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或财产受到他人侵害时,受害者可以要求行为实施者予以赔偿的权利。对于传统消费者来说,当自己的权益遭到损害时,可以直接找商家或第三方平台要求予以赔偿,但在C2C微商交易中,由于消费者不清楚销售者的具体信息,只能与销售者在微信上进行协商,部分销售者对于消费者的正当请求往往不予理睬,以各种方式拒绝消费者,使消费者无法实现求偿权。

同时,由于网络地域跨度较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权分配使消费者投入大量精力、财力,增加了消费者对求偿权的依法实施的难度。在电子数据证据效力方面,因其具有易伪造、遗失、改动等特点,各地法院对于其证据的采信和应用方面无法统一,更无法与普通的证据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使消费者的求偿权利无法得到合理的保障。

(四)消费者后悔权难以落实

消费者后悔权也称“撤回权”,指消费者在购买非特殊商品后在规定期限内,无需说明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商家,并不承担相应费用。

在美国,立法机构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情绪,规定对于直销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三天内退货,并不承担相关费用。在我国,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除特殊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在于微商交易中落实此项条款十分困难。因在微信聊天中进行交易,销售者无需营业执照、更无信用担保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保障,一旦出现纠纷,直接删除微信好友或更换账号就能逃避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联系不到商家,维权十分困难。

四、解决C2C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法律问题的建议

针对上述我国C2C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如何解决其存在的问题。

(一)从微商的角度

1.应合法宣传其产品,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微商行业规范》文献,其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或者使用方式进行解说,其在朋友圈发送的广告宣传须真实,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商品。

2.应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微商不得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比如物品减轻、偷工减料、倒卖假货、提高价格等行为,保持与消费者之间的公平,维护消费市场秩序。

3.应端正好服务态度,不得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置之不理,保障消费者对商品瑕疵问题的解决。要遵守法律法规制定的行为规范,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塑造消费者可信赖的网络空间,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同时不得泄露消费者的个人数据,避免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4.要保障消费者的求偿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都应享有求偿权,销售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除外),满足消费者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赔偿要求。

(二)从网络购物消费者的角度

1.消费者应提高自身的权利意识,不能因“省事”而放弃解决所购商品存在瑕疵等问题,应积极向相关机构反映情况,在解决自身问题的同时也为他人敲响警钟,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与此同时,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免被微商经营者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是消费者需要注意的一点。部分商家会在进行交易时将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收集、转让,因此,消费者在进行微商交易时,应保护好个人信息。

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慎重考虑,不盲目相信一些商品信息,要加强对产品真伪度分辨的能力,充分了解商品信息情况及商家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三)从消费保护协会和第三方平台的角度

1.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应借鉴美国对此方面的政策,和政府相互配合将协会扩大到每个市的住宅区,聘请一些优秀的技术人员协助消费者进行起诉、取证、质证等诉讼维权活动。

2.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应降低维权的费用,减少不必要程序。目前我国消费者在投诉时必须准确提供经营者的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等详细信息。这些信息的收集消耗消费者大量精力、财力,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3.微信平台方应加强对微商的控制,制订一套有效、便捷的运营体制,并从购买、物流、评价、维权等方面设立交易机制。相关部门要对微商入驻资格进行审核,并严格把控许可证的认定,正是因为微商不需要营业许可证的条件,才会出现微商投机取巧、倒卖假货、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四)从国家的立法者和政府角度

1.立法者应对比国内外发展现状,吸收国外优秀研究成果,并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意见。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拥有信息知情权、安全保障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监督批评权等权利,但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该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C2C微商模式下的网络购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一个新事物,相关的立法还处于不成熟阶段,所以立法者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对于取证方面,虽然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入了证据目录中,因其具有易伪造、丢失、篡改等特点,使得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效力认证成了一个难点,因此立法者要简化取证材料的提交,明确规定认证责任的分配,解决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

3.政府要加强对微信平台方和微商经营者的管制,形成一环扣一环模式下相互监督相互管制的体系,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惩治力度。同时,有关政府部门要严格把控微信商品交易的定价,严格惩罚破坏公平交易的微商,实现商品价格平等销售,维护公平的消费市场秩序。

在大数据时代,微商已经逐渐被大家接受并习惯,成为了人们日常购物的重要渠道,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在与微商进行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后悔权等相关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此类问题的出现是由多方造成的,如微商入门门槛低、缺乏第三方平台监管、相关立法不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等原因。尤其在小额交易中,因涉及金额较小、维权成本较大,多数消费者选择“不了了之”,任其权益被侵害。因此,在C2C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经营者、消费者、消费者保护协会、相关立法者、立法机构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公平、稳定、有秩序的微商交易市场,从而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

[参考文献]

[1]楊鸣莺.微商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5(16):29.

[2]张新宝.我国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18(2):11-16.

[3]侯丽艳.经济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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