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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政府环保职能重要性浅析

2018-09-25崔媛媛

神州·中旬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职能环境保护责任

摘要: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其履行环境责任情况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环境质量的好坏。只有依法确立和加强地方政府的环保职能,建立起完善科学的环保责任体系,全面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完善环境问责机制,使得地方政府重视环保职能的行使,使我国的各项工作符合节约型社会以及国际环境保护发展趋势的要求,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建设美丽中国。

关键词:环境保护;地方政府;重要性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民对于美好环境的需求已经越来越迫切。建设美丽中国的蓝图归根到底需要落实到每一个地方,因此,加强地方政府的环保职能,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及其保障措施,对于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政府环保职能研究现状

关于政府环保职能,国内外有相似的研究视角,其相通之处在于都主要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保法律、环境政策制定及应对因环境问题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等视角切入,这些视角都涉及环境问题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在西方,对政府环保职能的研究并非自古有之,而是近几十年的事情。近代以后,随着对政府经济职能的强调,从经济发展中衍生出了环保职能。环境问题具有负的外部性,仅依靠市场力量是无法消除这种外部性的,只有政府介入,运用其行政干预手段,才能解决环境问题,做好环保工作。换言之,在资本主义工业生产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之前,西方的研究基本上不涉及政府的环保职能。在近代以前,政府未真正从国家中分离出来,而是淹没于国家之中,所以对政府职能的探讨是基于国家职能或者是等同于国家职能的。由于近代直至当代,西方国家主要关注经济增长,也就主要讨论政府的经济职能。由于经济问题在现代社会中的独特地位与丰富内涵,经济职能的转变成为了西方各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问题。在西方国家的政府职能仍以经济职能为主导时,20 世纪后半叶伴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不得不开始关注环境问题,政府的环保职能随之真正出现,并受到重视。然而,国外对政府环保职能的强调不仅是应对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而且更强调的是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使得政府必须对公众的权利以及利益负责,若环保工作不到位,将会有损公益,受人诟病;中国的环保法律无论是制定的进程上还是完善的程度上都落后于西方,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国家发展水平还有待提高,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差距,另一方面是一些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一味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此外,我国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不健全,相关的非政府环保组织不完善,环保职能履行情况也不太理想,因此目前依法确立和加强地方环保职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地方政府环保职责的重要性

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是什么呢?实际上就是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在环保方面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认识不断加深,对政府保护环境期望的要求不断增加,环境监管已逐渐从消极的政府干预转变为积极的政府干预,政府在环境领域的另外一个重要职责是环境公共服务,因为环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负责提供,这就要求加强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而且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一旦发现有破坏环境,违法违规的生产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严格,迫使一些企业改變之前对于环保违法成本较低的想法,使得他们在法律的框架内生产劳动,使地方政府的环保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地方政府作为环境监管主体,在进行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国家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实施,环境污染日益成为地方政府必须解决的重大发展问题,而很多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做的不尽如人意,主要是因为政府环境责任没有落实,不愿对环境保护做出过多的努力和投资,出现“政府失灵”。因此在环保制度建设中,必须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应该为地方环境质量负责,要让地方政府感受到环境问题的压力,担当起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在立法中,必须要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在环保法的修订中,更要把加强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作为重点内容和核心目标。在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的过程中,不仅要使企业重视环境保护,改进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还要使在社会上营造一种保护环境,爱护地球,共建和谐家园的氛围,深入到群众中宣传保护环境的理念,以及支持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的发展,让全社会都对政府的环保工作起到监督检查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府环保工作的期待以及拥有美好环境的愿望。

如今,保护环境已成为全人类的共识。我们在宪法中可以看到环境权已经成为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环保法体系越来越健全。环境问题与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紧密联系,地方政府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建设好生态文明,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对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及问题都有很大帮助。不仅如此,环保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的热门话题,中国的环境问题对世界都会产生相应的影响,如二氧化碳的排放问题等。所以,为了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以及拥有良好的国际环境,构建好人类命运共同体,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必须履行好环境保护职能。

三、依法确立和加强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依法确立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就是指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即政府环境责任法定。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自然也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显然,地方政府对于当地的环保工作起着主导和核心作用。因此环保工作要想落到实处,必须要依法确立和加强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实践证明,要解决在环境立法中的政府环境责任问题,得明确政府负责人的环境责任。必须健全政府负责人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负责的责任制度。对于政府负责人承担的环境责任范围,应该进一步拓展到政府暂时还未能实现的环境保护目标、环境绩效考核不合格、环境行政决策中的失误等事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做到有法有据。同时要解决中央和地方利益的矛盾,政府要做到责任明晰,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合理配置,尤其是中央得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而地方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解决环保问题的根本途径还是要依法治理,对于我国日益突出的环境保护问题,我们政府在解决的时候应当依法治理,严格执法,强化各方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必须追究污染企业的法律责任,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对于高污染的,已经淘汰的企业应该依法限令其尽快整改或关闭,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要求企业重视环境保护,改进污染治理的相关设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要求部门相关人员做好环保工作,根据职能范围认真扎实做好督查工作,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还要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管责任制度,尤其是责任倒查制度。把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到官员业绩考评指标体系中去,当政府行为带来不良环境影响时,政府的领导、直接的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对于那些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政府相关人员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并追究法律责任,坚决杜绝责任追究中的替罪羊现象。最后还要把全民参与制度落实到实处,在环境保护的大范围内,充分调动全民参与的积极性,在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听取民意。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加强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是我国政府履行环保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本位复归。

作者简介:崔媛媛(1994-)女,汉族,安徽马鞍山人,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人学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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