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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道德观之我见

2018-09-24王梦涵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道德观法律

王梦涵

【摘 要】中华民族作为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古代道德与法律没有明确的界限。进入现代社会,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分明,但不可否认我国法律中仍有部分内容体现了道德的要求,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梳理我国法律的规定,探究我国法律中道德的体现。

【关键词】法律;道德观;具体体现

我国五千多年的历史过程中,道德作为行为规范发挥了重要作用,引导人们价值观的形成,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发挥了重要作用。古代社会,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一度并不那么分明,法与德融为一体,相互补充。近代社会,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传播,我国法与德开始区分,法律具有强制力,道德只能依靠社会舆论发挥效用。根据富勒所述法律的外在道德理论,即法律蕴含着道德的价值目标,其在我国最直接的体现是法律对有关道德规范、价值的直接规定。[1]深入体味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诸多法律规定的背后都体现了对道德价值观念的考量,笔者主要从以下最为突出的三处展开分析:

一、刑事诉讼法中,亲属证人强制出庭豁免权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通过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做如下解读:第一,亲属范围较窄,仅限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其他亲属,比古代的“亲亲相隐”涉及的亲属范围小得多,仅仅考虑最亲密的亲属关系。第二,上述特定亲属仍然具有作证的义务,应当为法院审判提供必要的证据,不能以亲属身份为借口拒不作证。这一点不同于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并不能免除作证义务。第三,上述特定亲属有权不出庭作证,可以仅提供书面证言,避免当庭对峙的尴尬窘境,有利于维系其亲属关系,体现了对传统道德的考量,体现了对人之常情的尊重。亲属强制出庭豁免权的规定是我国法律中道德因素的最突出表现,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刑法中,部分罪名不告不理制度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部分案件实行不告不理,不同于一般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罪名:1.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3.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罪,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4.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可以看出,上述罪名有一定的共性,就是犯罪行为通常發生在亲属等具有特定亲密关系的人之间,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同上发生在父母对子女逼婚以致发色灰姑娘过激行为的情形;虐待罪发生在养父母对养子女之间或者子女对父母之间的情形较多。因此,法律针对此类犯罪行为人通常为近亲属的几种犯罪,规定了不告不理制度,考虑人们之间的伦理道德,不过分用法律加以干涉,允许受害人自己决定是否追究对方的行为责任,赋予其一定的选择权。避免因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强制割裂双方之间的亲情关系,保障伦理道德发挥一定作用,允许人们自行决定谅解,抑或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

但同样应当注意到,该不告不理原则的规定,并非毫无底线。法律在规定上述几类犯罪实行不告不理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一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例如《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因此,法律规定在考虑道德的诉求的同时,还注重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平衡,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不再适用不告不理,而是使国家强制力介入,依法起诉审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作为典型的公法并不仅仅体现法律冰冷的一面,也充分考虑人情,加入传统道德观念的考量,赋予当诗人一定的选择权,促进双方和解的同时,有利于亲情关系的维系,符合传统道德的诉求,是我国法律中道德观的重要体现。

三、保险法中,禁止针对特定人群追偿的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追偿权的规定,针对侵权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这其组成人员的情形,规定了例外性规定,不允许保险公司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具体而言,可以对其作如下理解:首先,针对特定人群,即其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该部分人员的选择,考虑到其特殊的亲属关系,注重道德的调整,考虑到传统道德的要求;其次,行为人过失致损则保险公司无权追偿,如果行为人故意则保险公司可以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即区分主观恶性,针对主观恶性较大的故意行为,法律没有必要特殊保护其亲属关系,相反应当依法制裁,而针对主观恶性较小的过失行为,保险人应当考虑到维护被保险人与侵权人之间亲属关系的需要,不应当向侵权人追偿,否则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忌于不愿让其亲属最终担责也不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以致无法获得有效救济,实有不公。第三,该追偿禁止的规定,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因为针对人身保险,保险人都无权追偿,相反允许被保险人继续索赔。针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两者的不同特性,基于“财产有价人身无价”的理论基础。

因此,当亲属之间过失导致财产损失时,因为保险的追偿制度的存在让亲属之间承担最终责任,我国法律为了避免上述窘境的发生,以致可能破坏其亲属关系,规定了针对特定人群追偿禁止的规定。该法律制度涉及充分考虑到我国传统道德的要求,出于维护亲属关系,在现代保险发生体现出道德观的内容。[3]

四、总结

道德与法律虽然有所区别,但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有诸多制度体现了道德的要求,反映了立法者对人性的考量,避免法律对道德的破坏,合理吸收一部分道德的内容,融入法律之中。通过梳理数多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上述三点最能体现我国法律中的道德观,并逐条加以深刻剖析,对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提供了有价值的视角。

参考文献:

[1]王洋.论我国法律的道德性[D].广西师范大学,2017(12).

[2]李昆.情理与法理:当代中国容隐制度法律定位探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1(18-21).

[3]张志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农民增收研究[D].长江大学,2015,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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