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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必要性

2018-09-24王龙威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老龄化必要性

【摘 要】自上世纪末,我国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近十几年来我国老龄化社会程度仍在日益加深。老年人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也是评判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文明先进的标准。《民法总则》第33条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对此做出了很好的回应,但伴随而来的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缺位使得老年人权益的更好保障不够全面。纵览域外,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总是与意定监护制度相辅相成。本文从我国老年化社会目前存在的严重形势出发,简要说明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关键词】老龄化;监护监督制度;必要性

一、问题提出

依据最新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1999年60岁以上的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这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老龄社会。截止2017年底,这个占比已经达到17.3%,65岁以上的人口在2000年的时候占总人口的7%,2017年底已经到了11.4%。同时在规模方面,2017年底60岁以上的人口达到2.4亿人,65岁以上的人口达到1.58亿人。去年新增60岁以上的人口首次超过1000万,今后每年将按照1000万的规模往上增长1。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郑功成表示,我国老龄化的速度之快、规模之大,世界前所未有,同时还伴随着“少子”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家庭结构小型化和家庭保障功能快速弱化的现象。较前几年统计数据相比仍然呈上升趋势。区别于欧美国家“先富后老”模式,现阶段我国老龄化呈现出了“未富先老”的特点,即经济发展滞后于与老龄化程度。这也就使得许多老年人问题浮出水面。2017年2月18日“清华教授被骗1800万”事件,可谓是老龄化社会结构中老年人权益处于脆弱状态的一个缩影。老年人的权益究竟如何得到更好的保护、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监护监督的学理意义究竟如何?

二、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必要性

(一)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的现实需要

如前所述,老龄化社会将导致传统的家庭所囊括的养老功能在逐步弱化。在城市中,“四二一家庭”悄然成为家庭的主流结构。在这种家庭结构中,年轻夫妻既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又要为工作奔波牢碌,承担巨大的生活和工作压力,有限的精力不能顾及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孩子往往是家庭核心,夫妻二人甚至四个老人的全部财力、精力都倾注于孩子身上,相比之下,老人得到的关心少之又少。在农村,更多的年轻人选择到城市工作,而且大多会将孩子带在身边以接受更好的教育,由此产生留守老人群体。在日常生活中,距离加之经济的原因,即便老人需要监护,子女也是有心无力。而且因为年龄见长,老年人的辨别能力减弱,不法分子常常利用这点对老年人进行诈骗以谋取非法利益。子女不在身边、无人监护也是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从国际层面看,由于老龄化的加剧,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各国纷纷开始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例如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日本的任意监护制度、加拿大的共同决定制度,以及韩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等,都是为了保护逐渐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而设计的。日益严重的监护权滥用加速监护监督创设的急切性,据之前的调查显示,以美国为例,2004年美国19个州的成年人保护局接到52000件老年人监护权被滥用的案件,其中38%的人经历过六次以上监护权滥用的情况。而监护权滥用并不仅仅存在于美国,其他国家也广泛大量存在。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最早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初见端倪,于2017年生效的《民法总则》对其正式确立,应当说,这是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上里程碑式的跨越。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可以依据自身意愿預先选定其监护人,对一些人身性财产性的事务进行授权委托,以防止自己在日后可能丧失行为能力下权益受损,双方需以委托合同的形式确定权利义务。相比较其他国家在建立的与意定监督制度,我国的意定监护立法显得略有粗糙,寥寥数句法律条款涉及到的成年人意定监护的法律并未对监护监督作出明晰规定。社会结构的剧烈变革,老人在当下中国家庭中地位遭到忽视,国外已经建立意定监护配套机制的监护制度仍然不可避免老人权益被侵犯,更何况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基本处于真空地带的我国呢。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是监护权滥用的现象却是比比皆是,被监护人遭受监护人的辱骂、虐待,侵吞财产,更有甚者出现了《今日说法》中的“四郎弃母”的惨案发生。可以预见的是,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在应用前景广阔,建构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也是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应有之义。

(二)意定监护制度结构使然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为委托监护合同以及以之为基础,并伴有公权力监督下监护人行使代理权。如果说委托监护合同作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体现了尊重自我决定权的国际人权理念,那么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在保证本人最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又增设了公权力担保,必要的干预不仅防止代理权人滥用代理权,而且也能够达到最有利于本人的目的,这可谓是一举两得。笔者认为,监护人通过与委任人签订委托合同而取得代理权,更准确的讲这是一种被授予的“特殊”代理权。此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任监护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委巧合同。一般的委托合同是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双发当事人无论是在合同订立时亦或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都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委托人有能力自行监督委托事务的履行。而意定监护所蕴含的特殊代理权的特殊性在于授予代理权的本人在代理权生效或者持续一段时间后,此时委托人的意思能力减弱或逐渐丧失。合同的履行完全取决于受任人自己的意思,监督的缺位造成巨大隐患,基于送种不同于一般的特殊代理权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以合同建构所代表的意定监护制度需要公权力介入以进行适当的监督是可取的。

(三)私法自治与公权力介入之间的平衡

如前所述,在传统代理制度下,代理人在代理各项事务时都能得到本人较好的的监督。而当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后,代理人继续代理,本人无法监督和予以控制。无人监督会导致代理权滥用现象泛滥,此时公权力的介入则起到了缓解作用。意定监护制度对象多为老年人,老年人在丧失意思能力后如果由监督人或监督机构监督受任人的行为,那么对于老年人来说是双重保险。意定监护制度属于私法领域,私法自治是其核心原则。但是笔者认为,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适当的公权力干预是必要的。梁慧星先生认为:“私法自治是指不受干涉的获得权利、承担义务,从事民事活动2。”在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要最大化的保证成年人的意愿不受干涉,尊重当事人的自我决定权。但是就意定监护,监护人代理权的特殊性决定了私法自治应与公权力相结合才能达到意定监护的预期。拉伦茨认为:“我们并不能用刀子将公法与私法准确无误的割开,就像我们用刀子把一只苹果切成两半一样,公法和私法在许多方面相互交错在一起。”正如拉伦茨先生所说,公法和私法之间并没有清楚的界限,在许多方面相互交织在一起。私法自治带来的不足与弊端可以用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公权力的适度介入来弥补,而且介入公权力也是是对私法运行的进一步保障。意定监护制度伴随公力监督一方面使监护人履行职责的行为曝光在公权力下,维护好被监护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倒逼公力监督机关要对监督体制的实体与程序性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公权力的干预并不是肆意且无止境的,必须对公权力干预的内容、干预的程序等方面做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从而确保本人最大的自我决定权。在全球老龄化、保护人权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意定监护制度。而老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加强保护力度。但由于由于家庭结构的变化等原因,单独依靠家庭内部解决诸如此类社会问题未免有些棘手。国家和社会的援助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国家适当的公权力的干预、监督监护事务的履行是也是自身理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三、结语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完善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是保障人权的应然之意,也有利于进一步维护了老年人的社会养老保障权,在民法总则中增设成年人监护制度并弥补监督制度的缺位,兼顾了社会保障和人权保护的双重效益,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有效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毋须讳言这符合保障人权的历史潮流和国际趋势。同时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架构体现了民法以人为本价值理念,虽然只是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简单的调整,可谓意义深远,对整部民法典的制定都具有指导性意义,就能看出此次制定民法总则的主导价值理念是“人”,更进一步凸显了民法为人法和权利法。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正式予以确立,而在民法总则中再次予以规定或确认,成年人监护制度兼顾财产管理和人身照顾的双重机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凸显了民法对老年人的终极关怀。我国现有的关于监护监督制度的规定虽然有限,系统成熟的监护体系还没有形成。虽然现有规定模糊、笼统,但却不是完全无法可依,这也为意定监护监督的构建提供一定的法律规范基础,新制度的构建需要在旧有的制度基础上进行。从我国现有条文中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可以成为监护监督的主体,在制度具体构建时对此也要纳入考虑范围3可以预见的是,在不远的将来,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必将尘埃落定。

作者简介:王龙威(1993-),男,汉族,新疆石河子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8-0228].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802/t20180228_1585631.html

[2]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梁慧星编:《民商法论丛》7卷[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7:238.

[3]刘芬.论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D].济南:山东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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