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强化对省属上市公司控制力
2018-09-21申不怵
□ 申不怵
近日,江苏省国资委印发了《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对省属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其目的就是通过规范战略股东的行为,确保对省属上市公司的控制力。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保持控制力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保证对企业的控股权,这里的控股权可以是绝对控股,也可以是通过一定的持股比例来保证控制力。
《暂行办法》要求对战略股东合理确定对省属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同时划定了一个最低持股比例。依据最低持股比例,《暂行办法》对省属上市公司战略股东从股份转让、发行股份、发行可转债、资产重组、股票质押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另外,对战略股东持股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相关战略股东应采取包括现金增持等方式,逐步提高省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比例。
序 号 事 项 《暂行办法》相关规定1 股份转让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各战略股东原则上不得转让该上市公司股份;战略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不再拥有省属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由省国资委报经省政府批准。2发行股份(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各战略股东及其子企业应按其持股比例参与,确保战略股东及其子企业持股比例不降低,如不参与,应事先书面报经省国资委同意。3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战略股东委派的董事在省属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进行表决前,相关战略股东应事先书面征求省国资委意见。4 资产重组 可能导致战略股东或其子企业所持省属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战略股东应事先与省国资委沟通。5 股票质押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如扣除拟质押股票数量后的股比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应事先书面报经省国资委同意。6 可交换公司债 按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7 股权比例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相关战略股东应采取包括现金增持等方式,逐步提高省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比例,具体方案由相关省属企业董事会审议决策并报经省国资委同意后实施。8 注入战略股东资产 省属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注入战略股东资产,提高省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的,按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9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治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所涉事项、非国有股东提名增加董事等)表决前,应事先书面征求省国资委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