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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数字出版的授权问题

2018-09-19杜媛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2期
关键词:传统出版数字出版

摘 要 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大背景之下,数字出版成为了社会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与之相匹配的法律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尤其是数字出版的授权问题。本文简述了数字出版现如今所面临的困境、传统著作权授权模式和部分新兴授权模式适用于数字出版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数字出版授权模式完善的建议,以期许数字出版能够有一个更加健康的发展环境。

关键词 数字出版 传统出版 授权模式

作者简介:杜媛媛,西南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341

一、数字出版的含义及其现状

随着现代化数字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传统出版模式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在传统出版的基础之上衍生出了更有效益的数字出版模式。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相关意见中对数字出版的定义,数字出版是指在传统资源的基础之上,用数字化的技术手段对内容进行编排加工,再通过数字化的传播手段进行立体性传播的新型出版模式。在整个数字出版的过程中,所有的内容都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存储在介质中,因此相较于传统出版而言,数字出版在传播和存储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而其复杂性和挑战性也使其面临着许多问题。“十三五”规划的重点任务之一是全面完成传统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数字出版在新闻出版强国建设的关键时期中承担着重要任务,据相关报告显示,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总收入近年来一直呈增长趋势,其在社会经济中的所占比重越来越大,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消费需求的日益变化,数字出版在變得愈发重要的同时,也需要达到更高的要求,面临更大的挑战。

二、数字出版面临的困境

(一)盗版猖獗

目前,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在过去几十年里,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是国民素质还未能与我们经济腾飞的速度相匹配,国民素质相对来说不算很高,大家一直在网络上享受着免费的资源,但是数字出版时代,许多作品需要用户支付费用才能获取,而国民的版权意识薄弱,且数字出版作品盗版的代价十分低廉,与传统出版相比较,其复制、发行更为容易,若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取证相对来说也十分困难,这就使得盗版猖獗,数字出版的作品不能得到较为周全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侵犯。

(二)相关法制不够健全

实践证明,在数字出版盛行的时期,传统的法律规范并不能充分解决数字出版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但是,结合其繁复的特征和我国具体的国情,数字出版一直是由《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基础性版权的法规进行保护,相关部门尚未颁布专门对其进行保护的法律。总体而言,数字出版的法制建设十分薄弱。也因此,与数字出版相匹配的著作权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其中最为严峻的就是数字出版的授权模式问题。授权模式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数字出版健康发展的瓶颈。

三、 传统出版的版权保护及授权模式

对于传统出版的出版物,可以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我国著作权明确规定了对于出版的图书、报刊的保护。著作权具有排他性,他人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一定报酬才能使用相应权利。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传统的授权模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对一”的授权模式,即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进行谈判授权,另一种是由使用者与权利人之间的代理人或者代理机构进行谈判授权。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作品的形式不断丰富,其使用范围和形式的也日趋广泛,著作权人没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来准确地了解自己的作品被谁使用、如何使用以及收取报酬等问题,这样就有损著作权人的利益,使其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会出现对权利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这种情况之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应运而生了,权利人可以将有关权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能根据授权主张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效地解决了著作权传统授权模式的一系列问题,在传统授权模式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虽说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中,一定程度的垄断是必要的,但是,其作为一种非常态的经济竞争模式,也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

四、传统著作权授权模式和部分新兴授权模式对数字出版的适用

数字网络时代,作品的许可和使用与以往相比最大区别之一就在于,庞大而多元的具有个性化需求的作者、用户愈来愈成为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不容忽视的主体。 显然,对于数字出版,面对庞大的主体和海量的作品,传统的“一对一”授权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其海量的特点了,那么在数字出版的授权模式中,我们就只能探讨能否继续沿用集体管理这种授权模式进行授权管理或者是找到新的途径进行授权,使数字出版脱离缺乏合理授权模式的困境,以提高效率。接下来本文就传统出版授权模式和部分新兴授权模式是否适用于数字出版进行探讨。

(一) 授权要约模式

授权要约模式是指著作权人以要约的方式提出版权交易条款,使用者只需按照约定的方式合法使用其作品并把相应的版权使用费汇给指定的代理机构或作者本人即可。 最早推动授权要约模式的是中国版权协会、北京书生公司、《中国版权》杂志,2004年8月,世界上第一本包含“授权要约”的图书《最后一根稻草》由北京出版社正式出版,作者在书中直接登载授权要约(权利人版权声明),任何个人或单位只需在保持作品完整性、注明作者和来源,保证署名权,并将使用本书带来收入的5%在收入6月内交由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收转,即可合法地对此作品行数字化形式的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该模式一经提出,即获得很高评价。 我们所熟知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C协议)就是一种“授权要约”模式,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由美国哈佛大学劳伦斯·莱斯格教授发起的,其核心协议是著作权人在作品上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不代表放弃其著作权,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将著作权人的部分权利授权给公共领域的使用人。如前文所述,数字出版的一大特点就是海量,授权要约模式可以极大地减少著作权人的工作量,靠双方的意思自治确定是否订立合同,从大体上看来,对于数字出版授权模式问题的解决,授权要约模式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海量授权的问题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实践表明,授权要约模式并没有如愿对数字出版授权模式的完善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实际上,前文提到,在我国,国民素质相对来说还不算很高,再者,网络侵权的成本相对较低,这也对授权要约模式的行使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且授权要约模式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配套机制,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著作权人的权益极有可能受到损害,也意味着授权要约模式只是治标不治本。

(二)集体管理授权模式

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概括来说有以下四点职责:(1)代表权利人与作品的使用者就作品的使用条件以及许可使用的费用进行谈判;(2)发放许可证,并收取使用费用;(3)在扣除管理费用之后,将收取的许可费转付给会员;(4)直接参与被管理作品侵权案件的诉讼以及仲裁等。然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代表入会会员行使权利,不能代表大量的非会员行使其相应的权利,有一定的局限性。由此,有学者提出了延伸集体管理的模式,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是北欧国家于20 世纪60 年代创立的一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达成的一揽子作品使用许可协议延伸适用于非会员著作权人,使用者签约后可以依法使用非会员的作品,但应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非会员支付使用作品的相应报酬。 在数字出版中,集体管理组织有其优势,可以相对解决海量作品的问题,但是传统的集体管理授权模式仍需改进才能适应数字信息时代的数字出版模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版权和邻接权的集体管理》中认为,由于越来越多的作品以数字化方式通过网络传播,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重构是必要的。 本文认为,数字出版可以沿用集体管理的授權模式进行集中管理,但是旧的集体管理模式必须进行革新。

(三)默示许可授权模式

默示许可是指著作权人虽未明确表示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从权利人的行为或者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出权利人对其使用并不会表示反对,因而可以认定已经许可对其作品加以传播和利用的情形。权利人可以随时向使用者提出支付使用费用的要求,作品的使用者也不得拒绝,要根据规定依照相关标准付给著作权人报酬。默示许可授权模式的优势如下:(1)有助于作品的传播和使用;(2)可以适当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目前,有越来越多的数字出版企业为了降低发生纠纷的风险选择使用默示许可的授权模式,然而,数字出版也不能仅靠默示许可的方式来进行授权,在默示许可制度中,著作权人处在较为被动的地位,且缺乏一个支付报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因此,默示许可也有其局限之处。

五、完善出版的授权模式的建议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由以上分析可知,传统和部分新兴的著作权授权模式,对于数字出版不能完全适用。前述默示许可制度不适用于数字出版的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其没有完整的法律配套机制,所以,我们应该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改进,完善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当然,法律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法律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是具有前瞻性的。只有法制配套措施健全了,数字出版才能更加健康地发展。

(二)建立数字化版权交易授权的统一平台

有学者认为,我们可以建立数字化版权交易授权平台进行统一授权,进行集中交易授权,集中交易授权,是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用户可以查询作品所属权利人的信息以及权利的状态,根据平台提供的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在集中授权的平台上,权利人和使用人可以看到付费和收费的情况,以及各自的信息,当然这种授权依然要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所以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发展自己,使自己适应信息网络时代,而不是一成不变。显然,平台的建立离不开政府和社会的支持,政府、社会要对授权通道的建设提供支持,对正版企业和合法机构提供政策上的支持,鼓励著作权人、出版社加入集体管理组织,严厉打击数字出版发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任何行业都需要相应政策的支持才能蓬勃发展,生生不息。

六、结语

数字出版是一个很重要很有朝气的产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我们国家的经济贡献了很大的力量,数字出版授权模式的完善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不管是法律学者还是法律工作者,都应该不断发掘更加适合其发展的道路,为其提供更加健康的发展环境,使其蓬勃发展。

注释:

王鑫、宋伟.数字出版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难题与解困途径.科技管理研究.2016(22).145-149.

张丽、李华伟.图书馆怎样维权——由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权案引发的思考.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0(5).13-16.

李岩波.数字图书馆与法定许可——从几起知识产权专家诉讼案看数字图书馆走向.图书馆建设.2005(4).5-7.

胡开忠.论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2).6-12.

刘可静、张敏.世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环境下的新发展.知识产权.2004(6).57-61.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六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王迁.著作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华鹰、谭玲.数字出版环境下亟待破解著作权海量授权的难题.编辑之友.2015(12).

[4]华鹰.数字出版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版).2018,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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