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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研究

2018-09-19王高迪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2期

摘 要 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促使着一大批企业逐渐走向国际,不断扩大着自己的规模,同时也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大量使用。但伴随着格式合同的大量使用,免责条款的问题也逐渐凸显,为了维护合同的自由正义的原则,需要对免责条款的规制进行研究。基于此本文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界定、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基础还有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规制的途径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格式合同 免责条款 民商法规制

作者简介:王高迪,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337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以往的以小型企业为主的经济模式也逐渐转变为国际大型企业引领的经济模式。企业的规模扩大化同时也导致了企业与个人之间不再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反映在合同的签订中,就使得格式合同大量出现。这种合同直接导致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如果不通过免责条款等手段进行维护,就会导致社会利益失衡。

一、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界定

(一)格式合同的界定

对于格式合同的界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根据具体表述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格式条款,指的是由合同的其中一方,为了能够重复使用该项合同,预先拟定不受特定第三人意志而改变的条款。第二类是标准合同,指的是由国际法律或者相关法规直接拟定全部条款的一种合同,不受合同的使用者以及接受者的影响。第三种指定式合同,由企业进行制定,内容及部分内容属于一般性条款。目前制药采用的观点是第一种。与常规合同相较,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内容更加广泛,涉及到的领域很多样。使用时间更加持久,能够应对某一較长时期内的工作。细节更加丰富,在对各方面的细则规定的较为清楚。

2.合同的拟定由一方进行,另外一方有签订与否的权利,但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的权利,原则上另外一方有了解和征询的权利。

3.合同的稳定性更高,一经拟定轻易不会更改,另外一方只能在完全同意该条款的基础上才能作为当事人参与签订。

4.合同双方的不对等性,拟订合同的一方可以通过合同将自己的意志进行体现,处于优势地位,而合同的签订者会体现出经济以及信息上的劣势。

(二)免责条款的界定

免责条款是合同签订的当事人,耿局合同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免除该当事人责任以及履行责任的条款,它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达成一致并被写入条款之中的。免责条款具有以下三点特征:

1.免责性

免责性是它根本的特点,免责条款的免责性具体可以表述为当合同双方中其中一方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导致另外一方的利益受到影响时,另外一方可以免除全部责任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2.双方性

合同的免责分为免责条框以及不可抗力免责。不抗抗力免责并不需要加入到合同之内,而是只要发生了这一事件,就可以判定合同一方免责,例如重大疾病、意外死亡等。免责条款的双方性体现在无论拟订合同的一方提出怎样的不合理需求,另一方只要签订了合同,就意味着全部接受,需要履行相应的责任。

3.明确性

指的是合同签订的一方出现违反合约的情况时,另一方需要明确指出其违反了合同的哪一项条款。合同在签订之前,拟定合同一方需要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强调,不能只是将其与其他条款合同之中,合同双方都应对其有足够的认识。

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制的基础

(一)社会基础

由于当前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面上的用人企业规模也越发庞大,企业出于简化工作的本意,采取了格式合同的方式来招聘人才。再加上当前人才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明确,大多数人才对于法律以及合同的相关知识并不了解,因此出现了格式合同的泛用。但是由于双方地位的不均等还有法律信息的不平衡,导致了格式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经常会有一些不平等现象,这一现象也导致了免责条款的出现。免责条款存在的社会基础可以概括为三点:

1.平衡合同双方之间的地位

合同的出现本意是为了平等,但是信息以及经济上的差异导致了合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平等,免责条款的意义在于能让合同双方具有平等对话的权利,劣势一方可以通过免责条款来摆脱不合理的责任。

2.公平机制的需求

免责条款的不平等性体现在合同双方,具体的讲就是企业与人才。但事实上,对于人才的选用来说,他们之间是出于平等的地位的,格式合同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公平机制的需求。

3.不平等条款的预警

由于合同由其中一方全权拟定,因此合同条款中往往存在着大量不平等的条款,这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免责条款可以提前对不公平条款进行预警,然后由弱势一方判断是否要继续签订合同。

(二)法理基础

1.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指的是参与合同签订双方具有相对的自由性,制定一方有制定条款的自由,接受一方也有是否选择接受的自由,但是在格式合同的实际情况中却并不是如此。在现实中,由于资源以及信息上的不平等,大型企业往往拥有着更高等的地位,他们制定的格式合同,求职者只能选择接受或者离开,并不具有协调修订条款的权利。免责条款的出现是为了保证签订双方的自由,但是由于地位的不对等,弱势方只能选择签订契约。再加上由于弱势方法律知识的匮乏,甚至会导致免责条款的签订也由强势方进行制定,这种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合同签订的自由原则。

2.合同正义原则

关于正义最直观的说法可以表述为,限制强者,维护弱者。对于契约以及合同来说,正义与自由其实是互相包含的,当实现了合同签订自由时,相应的正义也能够实现,当合同本身就包含了正义时,它的自由意志也就得到了体现。免责条款的意义就在于能够让双方的利益尽量保持均衡,当弱势一方由于种种原因签订了不平等条约时,为了恢复双方的公平,而对强势一方进行了限制,对弱势一方进行了保护,这正是合同正义原则的体现。

3.社会利益原则

在一定程度上公平自由原则和社会利益原则是一致的,社会利益原则指的是保护社会群体内所有人群的利益,合同的出现也是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当处于弱势一方的自由与正义不能体现的时候,相应的它的社会利益就会受损,个例并不能导致社会利益失衡,但是当人口基数大到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群体时,就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而引发社会利益的失衡,必然会迫使政府从法律以及行政的角度进行干预,由此而出现了免责条款。

三、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规制的途径

目前我国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法规建设并不完善,進行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规制也主要依靠其他相关法律来进行,例如《合同法》中就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详细的概述,并确定了判断格式条款无效的原则。还有《保险法》中对免责条款嵌入到格式合同中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研究。

(一)合同法规制途径

合同法中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可以表述为当合同签订的双方就免责条款没有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理解时,应该根据法律以及合同的基本原则,通过对合同的合理性以及违规行为的研究,来进行免责条款的界定,对其进行具体的解释。

关于免责条款的解释,目前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抗辩说,其主张对免责条款和其他条款割裂开来,通过对合同义务进行分析,如果有其中一方没能履行相应的义务,就可以判断其违约。然后再通过对免责条款进行分析,来判断该行为是否能够满足免责条款的需求,计算相应的赔偿。另一种是界定说,主张将免责条款与其它契约结合起来,一同分析合同双方应该履行的义务。该项原则符合合同法的整体性原则,能将其与其它法律条文相联系,完成对合同双方的免责条款界定。

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完善的关于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法律体系,再加上格式合同本身在进行签订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在进行免责条款的界定时不能只是通过法律条文进行,还应该加入司法解释的内容。司法解释指的是法官通过对该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再加上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来对该项法律进行解释。但是通过司法结束来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是具有一定风险的,因此还需要相应的限制性原则。当合同中的某一方需要免除自身的责任时,必须通过对合同中的条文以及条文中明确的词语进行解释来实现。同时根据当事人所要免除的法律责任来对免责条款进行分析,判断该免责条款中是否包含了这一部分的责任。当出现语意不详的情况,免除责任义务不明确时,应该从最狭义的角度出发,不能推而广之,对免责条款的内容进行扩充。

(二)保险法规制途径

保险法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主要集中在对保险类合同领域,也就是各式类保险合同。由于合同双方经济以及信息上的不对等,往往会出现保险公司利用合同漏洞,不对当事人进行赔偿的现象。基于此,政府部门加强了对格式保险合同的监管力度,并进行了相关法规的建设。

关于保险法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主要可以从两方面体现,首先是通过保监会,依据公众利益稳定还有杜绝合同欺骗的元杂,来最大化的对保险人的权利进行界定,防止保险人通过合同损害投保人的合理需求。对于保监会来说,应该站在投保人的角度,加强对格式保险合同的制度条文规范,尽量明确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文与词汇。其次是通过司法审判权来对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处罚,通过该项手段来促使保险人在规范格式保险合同中的条文,主动去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对于保险人来说,首先应该自觉地对保险格式合同中的各项条文进行审查,判断其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规定。其次是应该明确自身在市场中的位置,遵循公平自由原则,与投保人平等的缔结契约。最后是在进行保险格式合同的拟定过程中,条款的描述应该尽量的简洁明了,避免出现语意不详的现象,对免责条款以及义务进行明确地表述。

四、结语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作用是双向的,它不但保证了个人出现违约之后,企业进行自身的免责条款规制,对于个人来说也是一样的。免责条款的意义在于能让企业与个人之间尽量维持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状态,避免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无节制的损害。但总的来说,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时间较短,相应的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健全,在这方面立法部门还要加强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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