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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司法所在农村法治建设的先锋作用探究

2018-09-19杨亮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2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作用分析农村

摘 要 乡镇司法所在进行农村法治建设工作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其作用进行全面完整地分析,然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的具体工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工作的进程,使乡镇司法所在农村法治建设工作中的作用最大化。本文主要涉及乡镇司法所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营造法治环境作用、乡镇司法所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调解村民纠纷作用以及乡镇司法所可以在实践工作当中深化改革,加快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三个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农村 乡镇司法所 法治建设 作用分析

作者简介:杨亮,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太平司法所,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312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在不断的进行当中,为了有效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早日实现依法治国,就要从我国社会的最基层,即农村地区开始进行,只有有效提高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的工作质量,才能加快我国整个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乡镇中的司法所,其工作职责便是为农村居民解决法律问题,因此自然而然的成为农村地区法治建设工作的第一把手。

一、乡镇司法所在农村法治建设中能够起到营造法治环境的作用

(一)乡镇司法所要做好普法宣传的工作

古往今来,我国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工作一直都处于发展的过程中,但是,法律进步和发展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立法或者司法的过程,而是在于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发展。管理乡镇司法的单位首先自身要做到知法懂法且能够严格遵守法律,其次在进行农村法治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乡镇司法所要注重营造一定的法治气氛,建立法治环境。司法人员在进行具体工作时,要做好对法律法规常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可以制作内容生动有趣的法律画册,也可以为农村居民开设讲解法律知识的小课堂,也可以举办有关法律知识的趣味竞赛,为优胜者提供丰厚的奖品等。当村民遇到与法律相关的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时,司法人员要积极主动地为农村居民伸出援助之手,这样就可以让农村居民树立一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

(二)要为农村居民提供适时的法律援助,为其解决法律上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司法所在农村中营造法律环境的过程中,应该为农村居民提供适时的法律援助,帮助其解决法律上的问题和困難。具体来说,乡镇司法所相关的工作人员要以维护农村居民的正当合法权益为自身的基本职责,在为农村居民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应当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联合起来,如果一些农村居民没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来承担诉讼费用,那么乡镇司法所就要针对其涉及的案件类型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为其安排法律援助。

二、乡镇司法所在农村法治建设中能够起到调解村民纠纷的作用

(一)结合地方特色进行调解,同时运用法律和规矩来发挥作用

每一个不同的村落之间都具有其独特的规矩,短期内这些规矩并不能消除,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给乡镇司法所的农村法治建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基于这个现象和问题,乡镇司法所在为农村居民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不能坚持法院审判案件时的硬性原则,因为这样可能往往会适得其反。乡镇司法所解决农村居民纠纷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法律、道理与人情世故结合起来,调解过程中要注意不能将矛盾升级。需要注意的是,乡镇司法所中人民调解员在为农村居民进行纠纷调解的过程中将法律规定与村中的规矩结合起来,并不是歪曲和践踏法律,这种工作的方式是我国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要经过的一个重要过渡阶段,只有将这个阶段顺利地完成,我国的农村法治建设工作才能得到更快更高效地发展和进步。

(二)乡镇司法所的调解工作相对来说较为方便快捷,经济成本较低

一般情况下,农村居民在遇到困难或者和邻里产生纠纷时,在第一时间内不会想到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问题,不到迫不得已,大部分农村居民也不愿意来打官司。这种现象不仅仅会出现在农村,即便是一个法律意识较强的城市居民在一般情况下也会尽可能地选择非诉讼手段来解决纠纷,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诉讼的成本较高,一般经济条件的居民承担诉讼成本的难度较大。其中,诉讼途径的成本较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说,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纠纷需要很多的时间,因此诉讼相对来说需要较大的时间成本,从另一方面来说,诉讼手段解决纠纷也需要很高的经济成本,例如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对于普通的农村居民来说都是一笔很高的费用。而乡镇司法所为农村居民所提供的人民调解与诉讼相比就要很强的优越性。具体来讲,乡镇司法所在对农村居民的纠纷进行调解时,所遵守的原则就是要针对农村居民之间的纠纷进行快速准确地调解。尽可能高效快捷的解决问题。负责调解工作的工作人员在接到有关纠纷的电话之后就会在第一时间内行动起来。首先,人民调解员要对农村居民双方之间的纠纷起因和整个案件的发生过程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然后再将当事农村居民的基本需要和诉求作为调解工作进行过程中的根本和基础,要对纠纷发生双方的农村居民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尽可能使双方在纠纷中所涉及到的利益达到公平状态,使双方的需要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足。如果一次的调解工作没有及时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那么就可以换一种调解的方式继续进行调解,争取将纠纷圆满地解决。在遇到特殊情况时,乡镇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员就要针对实际的情况来选择不同的调解方式,如果是群体性的纠纷事件,那么首先就要和领头人进行沟通,以其作为调解工作的开端,才能尽可能高效地解决问题。

三、乡镇司法所可以在实践工作当中深化改革,加快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正确认识乡镇司法所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

乡镇司法所中的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首先要正确认识到司法所在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地位以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这样才能充分理解乡镇司法所承担的职责和使命,从而尽最大的努力去解决目前农村司法建设中的问题,促进农村司法建设的发展。目前我国大多数乡镇司法所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有一些乡镇地方的政府较为重视农村的司法建设工作,那么乡镇司法所的地位就会高一些,但是如果政府还没有正确认识到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那么乡镇司法所的地位相对来说就低一些。基于此种现状,除了司法所中工作人员要正确认识司法所的重要地位之外,其他政府也应该重视农村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在日常工作中要尽可能地协助乡镇司法所进行法治建设。

(二)要建立较为完善的乡镇司法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

乡镇司法所在进行法治建设工作以及其他司法工作的过程中,要提高工作环节和流程的规范性,使其朝着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和进步,要尽可能地落实司法所职能中的每一项工作,将责任划分到个人,确保每一件工作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同时,乡镇司法所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来建立一些完善的工作制度,来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例如,针对案件排查的工作制度,将案件排查过程中涉及到的案件发生主体、案件发生对象、案件发生时间以及案件发生的方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强化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培训的制度,将工作人员培训过程中的培训内容、培训频率、培训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针对社区中矫正人员的管理制度,其中具体包括的内容有:人员的报道制度、司法人员的走访调查制度、请假以及销假制度、司法单位会客制度以及工作内容公示制度等。除此之外,乡镇司法机关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建立有关人民调解案件的卷宗以及档案,为以后乡镇司法所的日常工作提供借鉴和工作依据。

(三)强化对于乡镇司法所中专干队伍的培训和建设,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目前,我国大部分乡镇司法所中的专干队伍都是由一些对于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较为了解的干部组成,这样的专干队伍构成对农村法治建设工作既有一定的益处,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从好的一方面来说,这些对于村民知根知底的专干在村民的心中有很大的威望,因此在进行司法调解的过程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村民信服并接受调解,这样乡镇司法所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就可以得到有效地提高。从不好的一方面来说,专干队伍里的大多数专干的文化程度相对来说较低,不具备一定的专门素养,法律意识方面也较为淡薄,在为村民调解的过程中,非常容易进入法律中的誤区。因此,为了将好的方面进一步加强,尽可能地消除弊端,乡镇司法所就要结合目前的专干工作现状来加强对司法所中专干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素养,使其能够更好地在农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乡镇司法所还要适当地将专干的工资和补贴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提高,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司法专干的工作热情,使其更加努力的进行工作,同时,也可以使其自觉地对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进行提升,这样乡镇司法所中司法专干的工作质量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提高,那么农村法治建设工作的进程就能够得到促进。

(四)结合实际情况健全现存的司法工作评价制度和体系

良好的司法工作评价体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乡镇司法所中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以饱满的热情来履行自身的职责,并且在农村法治建设工作中尽最大的努力。因此,乡镇司法所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健全现存的司法工作评价制度和体系。具体来讲,司法机关的上级单位例如司法局以及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针对乡镇司法所的具体工作来制定相对应的工作评分表来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和打分,实现对工作人员工作的实时考核。评分表中应该将乡镇司法所的具体工作根据其工作性质来进行大类的划分,将每一类所占的分值进行具体地划分和规定,同时还要将每一项工作的标准要求以及工作的结果预期进行具体地描述,这样才能让乡镇司法所中的工作人员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以及具体的工作目标,也就是说为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提供明确的方向。除此之外,乡镇司法所自身也应该制定针对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考核表,并与评分表的分数进行直接挂钩,这样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提高。

四、结语

乡镇司法所在农村法治建设中能够起到营造法治环境的作用,其中主要包括普法宣传的工作以及为农村居民提供适时的法律援助。乡镇司法所在农村法治建设中能够起到调解村民纠纷的作用,包括结合地方特色进行调解,同时运用法律和规矩来发挥作用以及乡镇司法所的调解工作相对来说较为方便快捷,经济成本较低。乡镇司法所可以在实践工作当中深化改革,加快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其中包括正确认识乡镇司法所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要建立较为完善的乡镇司法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对于乡镇司法所中专干队伍的培训和建设,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结合实际情况健全现存的司法工作评价制度和体系等。乡镇司法所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情况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争取将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参考文献:

[1]刘晓善.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现状与根源探析.农业经济.2017(3).

[2]杨淑瑛、田雅敏、王小兰.乡镇司法所在农村法治建设的先锋作用探究.中国市场.2016(21).

[3]胡建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华中师范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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