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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法官心证公开的新样态

2018-09-19陈晨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2期
关键词:完整性真实性

摘 要 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設的不断推进,庭审直播作为法院信息化3.0版的重点发展对象而逐步走向常态化,并且深刻地改变现代诉讼的表现样态。透过网络信息技术,当事人和社会民众均可实时、迅速地听审案件的审判流程,知悉法官的心证形成过程。庭审直播已经成为法官心证公开的新型形式。与此同时,庭审直播亦对当事人和法官产生一定的背反效应。故此,本文认为应当妥适建构在庭审直播中公开法官心证的程序规则,慎重挑选规则、真实保障规则和权利保障规则均是应予遵行的重要规则。

关键词 庭审直播 心证公开 审判公开 真实性 完整性

作者简介:陈晨,浙江工商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76

一、庭审直播的多重效能

庭审直播是指法院在法庭审判的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或网络等途径,将庭审过程同步转换为图文、音频、视频等进行传播的特定形式。这种将现代传媒与审判过程相融合的方式,能够产生四种基本效能。

(一)改变现代诉讼的运作模式

庭审直播的特点在于,能实时,动态,全方位多角度记录,真实展现庭审过程,使更多人能接触到庭审过程,而且利用网络进行的直播(例如,微博庭审直播)还可以与观众实现即时互动。截止2018年3月9日,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669069起案件,3月9日当日累计直播3161件。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五年累计各级法院直播庭审64.5万次,观看量达到48.5亿人次。庭审直播作为目前“四大平台” 之中庭审活动公开的最主要方式,正在如火如荼地发展。庭审直播普遍化、常态化使得诉讼程序不再仅限于线下,为法院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机制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增强司法透明度,落实司法公开

真实性和实时性是直播最大的价值所在,这意味着旁听席从法庭扩展到整个社会,只要有手机、电脑等能实时上网的工具,就能够通过直播看到整个庭审过程的运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2011年起发布的《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中,从审务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和数据公开四个维度评估中国的司法透明度。在一级指标审判公开下,作为二级指标的庭审直(录)播占比40%,比例居二级指标中第一位。足见得庭审直播作为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与中国司法透明度有密切关系。同时,《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6)》(以下简称《报告》)披露透明度排名前五位的法院是:广州中院、宁波中院、吉林高院、南京中院和长春中院。中国庭审公开网的数据则显示,这些法院在庭审直播方面都有较好的表现。联系《报告》和庭审公开网的数据,可以发现,庭审直播做得较好的法院,司法透明度也比较高。司法透明度实际上是衡量司法公开的一个指标,而审判公开无疑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庭审直播揭开了审判过程的神秘面纱,将司法公开进一步落到实处。

(三)有效接近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对于群众而言,庭审直播填补了“高高在上”的司法审判与普通群众之间的空缺。庭审过程和判决文书可以说是演绎和归纳的关系,而庭审直播正是将演绎过程展现给感兴趣的群众,一定程度上消解其对归纳结果的疑虑和误解,使他们在关注直播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形成对归纳结果的确信。

(四)维护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

现代司法公正的内涵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也即是过程和结果的双重公正。一方面,我国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而庭审直播的开展,将形成倒逼机制,使程序更加公正。另一方面,庭审直播促使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更加审慎,有助于提升司法质量,保障结果公正。

二、庭审直播的基本内容:心证公开

狭义的心证指法官基于证据形成的对事实的内心确信,广义心证不仅包含对事实的判断,还应包括法律的见解,即是法官以法律为准绳衡量事实得出的结论。本文采行广义的心证。心证公开,是指法官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和庭审结束后的裁判中,将其对所有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包括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上的见解,向当事人和社会进行公开的方式。作为横跨法官与诉讼两造的桥梁,心证公开制度具有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提高信息交流密度、促进发现案件真实,落实司法公开、提升司法信任等重要作用。

庭审直播中的心证公开,通过直播这一新型传媒方式,将法官庭审过程中公开心证的动态过程呈现给社会公众。在运用庭审直播的过程中,法官就要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所形成的心证,必然会透过庭审直播的形式妥善地彰显出来。

在庭审中法官心证公开的基本内容包括心证形成的过程,理由和心证的结果。法官公开心证过程就是一个总结当事人争点、阐明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据是否达到认定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明标准和法律见解的过程。可见,心证公开在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同时,重点体现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其本身就是庭审的重中之重。通过庭审直播展现法官在诉讼程序中完整的心证形成过程,使得不能到庭参与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可以看到法官对法律要件事实的切入点和相关的法律理解,以及诉讼两造在法官引导下如何逐步调整相互间对行为期待上的认识不一致,最终形成双方都能满意的关系。此外,在当庭宣判的案件中,由于判决书具有总结归纳性,直播的受众能更集中、完整地认识到法官心证形成的动态过程和最终结果。

心证公开的外在形态表现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动态的交互过程。庭审直播最大的形式特点就在于它能实时,动态,全方位多角度记录,真实地展现庭审过程。两者在形式上是契合的,这就意味着庭审直播能最大限度地记录和传播庭审中心证公开的整个过程。

两者在目的效果上具有一致性,就落实司法公开而言,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基本内容,心证公开作为审判公开的重要表现样态,是司法公开深层次的内涵,达到“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的效果。庭审直播作为现阶段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之一,相较于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这些公开平台,能更形象直观地让社会公众看见诉讼程序的运行和实体结果的得出。同时,庭审直播特有的广大受众,也使更多群众有机会接触到司法程序的运行。庭审中的心证公开,作为审判公开深层次的内涵,则是从法官的角度,进一步揭开了法院审判的神秘面纱。

就提升司法信任而言,直播的訴讼案件主要是两类: 一类是社会影响广泛,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另一类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进入中国庭审公开网,版面上十分清晰地列出了“案件观看量”、“最热门案件”等数据的排行,也可以根据地区进行精确查找。随着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建设,庭审直播已经渐渐转向常态化,庭审直播的体系和地域范围都在扩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庭审中的心证公开使当事人通过庭审中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见解的阐述,实实在在地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综上所述,庭审直播和心证公开很大程度上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但庭审直播本身的特点也给心证公开带来了挑战。庭审直播的一大特点是受众广,这也意味着无论法官还是当事人除了面对彼此,还要面对社会公众。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可能使当事人在证据提出和辩论时有所顾忌,这直接影响到法官赖以形成心证的事实基础。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具体的庭审直播规则,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减少当事人的顾虑。从法官的角度看,庭审直播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丹宁勋爵所指出,“审判制度是法官开庭听讯和裁定各方争论的问题, 而不是代表整个社会进行调查或验证,法官应避免介入争论,从而有可能被甚嚣尘上的争吵遮住明断的视线。” 庭审直播意味着法官的旁听席不再仅限于小小的法庭,法官要在更多目光注视下始终保持中立,就需要在法律理论,法律素养,法律实践经验方面自我充实,提高自身素质。同时,庭审直播能对公开心证形成制约和监督,使法官在发表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法律见解时更加严谨,审慎,从而提高诉讼的质效。

三、庭审直播妥适公开心证的程序规则

(一)直播案件的挑选规则

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和公众对不同案件的关注不同,我国法院不可能亦无必要对所有案件的庭审都进行直播。故此,法院必须慎重甄选案件,选择在性质、内容、诉讼程序尤其是心证公开环节具有代表意义的案件。

在挑选时,应当遵循三个基本规则:

1.依法挑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法院就直播的案件有选择权,直播采取一案一审核制度。法院初步确定进行直播的案件以后,由审判庭向本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对如何认定“必要时”,司法解释并未详述,为避免任意划分直播案件审核权限,可以考虑根据案件的影响力界定审核权限。如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除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公开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不公开外,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案件、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民事案件应被排除在直播范围以外。

2.入选规则。法院应该从社会公众需求的角度考虑,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此外,民事司法程序中有诉讼、非诉和执行程序之分,亦应适当挑选还未被国民普遍了解的部分非诉案件和执行案件作为直播的内容。

3.强调规则。基于庭审直播常态化的现状,直播案件的门槛降低,数量变多。为了便于社会公众选择,可以在导航界面设置热门案件和推荐案件栏目,热门案件主要根据收藏,观看,分享等数据评出,推荐案件可以加上法官点评,法院简评等因素。为突出庭审中心证公开的部分,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对法庭调查、辩论环节进行强调注明,例如提供分段视频;针对当庭宣判的案件,可以将法官宣判部分单独剪辑并发布。

(二)庭审直播的真实保障规则

庭审直播其不同于纸质裁判文书最大特点,在于作为即时动态的过程固有的完整和真实性,这也是庭审直播最大的价值所在。只有具备这两个特点,才能将法官公开心证的过程充分完全地展现给国民,形成反馈监督机制。故此,无论采取图文、音频还是视频何种形式的直播,均应保障直播的真实和完整,不能人为进行剪辑切断,发生意外事故,应当及时暂停,事后及时补救,确保庭审的顺畅进行。

(三)庭审直播的权利保护规则

庭审直播对法官心证公开,亦有一定的背反效应,比如对当事人、证人、法官造成的心理压力和对相关人员的权利造成侵害等。现有规定较宽泛地规定直播的技术、工作人员应当尽可能不影响到审判过程的正常进行,以减轻对庭审参与人的压力。具体而言,应该在庭审前落实通知义务,确保法官和当事人都知道直播的进行。在庭前准备阶段,应根据诉讼参与人的要求调整设备,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注释:

2018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最高法院进一步健全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

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80.

[英]丹宁勋爵著.李克强,等译.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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