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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德法官遴选制度比较研究

2018-09-19张安成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2期
关键词:制度

摘 要 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在全国展开,而法官遴选制度是这次改革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对法官遴选制度提出了改革方案,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本文通过对美国、德国法官遴选制度分析,找到可供借鉴、学习的经验,并为我国完善法官遴选制度提供思路。

关键词 法官遴选 法官资格 制度

基金项目:吉首大学研究生科研项目“中美德法官遴选制度比较”(JGY201741)的成果。

作者简介:张安成,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6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43

一、美、德两国法官遴选的制度介绍

两国的法官遴选制度是根据国情、法律文化形成的,现分析如下:

(一) 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1.联邦法院法官的遴选条件与程序

美国联邦法官的基本条件为:美国公民、获法学院JD学位、从事律师若干年。而要成为美国联邦法院法官,条件远不止于此,无明文规定的因素还包括:年龄、宗教信仰、家庭出生、人种甚至血统等。总统提出法官人选后,要经过参议院的调查、批准程序。大致程序如下:参议院接到总统提名后,将本院的司法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举行投票表决,获批准的,便成为联邦法院的法官。虽然美国规定了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程序,而在现实中,联邦法官的产生还受多方力量的影响。

2. 州法院法官的遴选条件与程序

美国各州的法院法官的遴选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任命制。法官由州长直接选任命,经所在州的议会承认,有些州的法官是由议会或法院作出的任命。第二种是选举制。选举制又分为普选制、议会选制及加州方案。普选制先有一政党的提名,再进行选举。议会选制,由州议会选举法官。加州方案是对前两种制度的改进,由州首席大法官、上诉法院的主审法官、司法部长组成司法任命委员会。州长向该委员会提名,若接受该提名,则候选人即被任命为法官,时间持续到下一次州大选时。在州大选时,若获的选民多数支持,则原法官的任期将是法定的 12 年或所剩余的任期,未获多数支持的,将不再担任法官。第三种为州民审查制。该方案设置了法官候选人的提请委员会,在出现法官空缺时,该委员会经提供 3 名候选人给州长,由州长从中任命 1 人,任期至少一年。之后,在州进行下一届大选时,若该法官获得多数选民支持,则连任一届,若未获得多数支持的,将不再出任法官。

(二) 德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1.州法官遴选的基本条件

德国同样分联邦法官和州法官,而几乎所有的联邦法官是从州法官产生的,我们从州法官开始介绍。德国实行的是职业法官制度,其法官是通过类似职业文官的方式选出的,即从通过了类似文官的资格考试者中任命的。这是其法典式的法律传统所决定的 。德国对法官的专业化要求特别高,经过一系列的学习、培养才有资格成为州法官。首先需完成大学法律学习,学习主要法律知识。在完成大学学习后,需通过两次州统一司法考试,该考试是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入职条件。司法考试的初试需写一篇论文、参加四项笔试及一次面试。论文是真实的案例,四项笔试涉及主要法律学科,通过者再参加面试。第一次司考通过后,成为见习司法员,将在不同部门完成为期两年的培训阶段,期间民事法院培训七个月,检察院培训三个月,律所培训四个月,行政机关培训六个月,最后四个月由学员自选职业完成。学员完成两年培训后可参加复试,内容同样是笔试、面试各一次。复试的笔试内容以为经判决的真是案例为基础,考试者就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

2.法官遴选機构及程序

德国法官的遴选机构是司法部,联邦司法部负责联邦法官的遴选,州司法部负责州内法官遴选。通过两次司法考试后,学员可向州的司法部提出就任法官的申请。学员在两次司考中成绩被评定为:优异、优秀、完全满意、满意、及格、不及格。司法机关会在考试中取得优异、优秀、完全满意成绩的申请者中遴选,而这部分人约占参考人的七分之一,优中选优。申请者还需参加一次面试,主要针对申请者的人品进行考察。经过一系列的遴选后,由州司法部长任命。申请者被任命为法官后,有三年的见习期,若见习法官存在严重失职或被考察不适合法官职业,将被解除见习法官职务,若合格将由州司法部任命为法官,任期为终身。

3.德国法官的晋升机制

德国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均从州法院法官晋升。德国法官晋升包括法官从低级别进入高级别法院任职,及职务晋升。法官晋升不仅与自己在第二次州司考的成绩有关,还与审判工作中的业绩表现,及同事对的评价息息相关。州法院的顾问委员会对法官晋升发挥重要的作用,该委员会由上诉法院的法官组成,负责对推选法官给出意见。由司法遴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第一轮筛选,主要考察候选人的专业资格、籍贯及政治倾向。该委员会向联邦司法部长提交名单,若司法部长对人选有异议,一般会协商解决,而司法部长认可该名单的,将提交给总统任命。经总统任命后,联邦法官的任期为终生。

二、美、德两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分析比较

(一)美德两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成因

美德两国的法官遴选制度形成与两国的政治体制、法律渊源有着密切的关系,也是其制度形成的原因:

其一,两国的政治体制决定法官遴选的基本产生方式。美国是总统共和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美国注重司法独立,注重保障法官裁判独立。这就要求法官遴选过程中行政权、立法权应得到参与,从而监督和制约司法权。德国实现的是议会共和制,联邦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行使立法、选举权、监督权等。政府的司法部门负责法官的遴选,并接受议会的监督。

其二,两国的法律渊源决定法官遴选的侧重方向。两大法系法官选任制度这种差异的形成是有其特定的历史和现实原因的,我们很难简单地进行肯定或否定,但其在实践中产生的实际效果却是值得研究的 。美国遵循先例是其基本原则,要求法官具备丰富的从事法务的经验,但该国未详尽罗列法官遴选的规定。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了完整的法官遴选制度,在培养时注重法律人在专业上的统一性。

(二)美德两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共性

两国的法官遴选制度有许多相似之处,通过分析比较,能够发现他们有如下共性:

1.要求有较高的法律专业背景

美国已形成共识,要求法官须获得JD学位。而要获得JD学位需先获得其他学科学位,之后才能攻读JD学位。在美国的法官一般也是从律师中遴选的,而要成为律师需通过司考。德国要求法官需获得法律学士学位,并通过二次司考及两年的培训。

2.要求有法律事务从业的经验

美国的法官多数是从业优秀的律师中遴选,注重从事法律事务的经验。而德国在培养法官时也注重阅历、经验的考察,德国法官在任命前,要在经历两年的实践培训,以及三年的见习期。

3.要具有高尚的品行操守

美国和德国在进行法官遴选时均注重对品行操守的考察,将品行良好、正直的人员筛选为法官。

4.建立了有别于一般公职人员的法官遴选专项制度

美德两国都对法官的遴选实行这有别于一般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制,从而确保法官独立的行使审判权。

三、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经历几个阶段的发展,取得了不少的进步,但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 法官的遴选条件过宽

新中国成立后,法官的遴选条件并未进行系统的规定。直到1995年《法官法》颁布后,才规定了法官遴选的条件,但对法律事务经验规定很宽松,到2002年该法时,才规定初任法官需通过司法考试,且对从事法律事务的经历、阅历规定较宽松。而这次的法官员额制改革,也未明确增加法官遴选的条件,是从原有的法官中遴选。

(二)并未形成单独的法官遴选制度

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在1983年颁布才基本确定,但并未规定具体的遴选程序,只是规定了法官的任命机构。目前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与公务员入职趋同,并未独立于其他公务员入职考试。

(三) 法院系统晋升制度不完善

我国法官系统内部有遴选制度,法律尚未统一遴选的条件和程序,有时会包含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内部选调中,也有法院单独组织的内部选调。

(四) 对法官职业化重视不够

法官职业化,既是司法活动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 。而我国未将法官作为职业化系统进行遴选和管理,还存在没有法律知识背景的干部进入法院系统成为法官的情况。

四、对完善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严格法官的遴选条件和资格

法官是审判权的具体执行者,这便要求法官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及从事法律事务的经验。我国的《法官法》对法官的专业基本条件过于宽松。考察法官的法律理论基础为,是否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对法律知识的考察,并不能仅以学历为标准,而应当以是否获相应职业为标准。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了对考生专业学历的要求。同时,应当注重对从事法律事务经验的考察,提高候选法官从事法律事务的经历的门槛,可将优秀的律师及大学教授纳入法官遴选的范畴。另外,在法官遴选中,还注重对职业道德、品行的考察。

(二)建立独立的法官遴选制度

在我国建立有别于一般公务入职考试的法官遴选制度。首先,法官遴选应由法官遴选委员主导。其次,考察内容包括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及职业道德水平。笔试分两次,第一次主要考察法律一般性基础知识,第二次主要考察分析真实案例的能力。面试也分两次,考察考生的口头表达、分析专业知识的能力。通过后,再重点考察职业道德的水平。再次,法官遴选应严谨。考生通过第一轮笔试及面试后,进入法院进行实践,此时考生享受公薪待遇,时间为两年。在此期间,法院将考生的表现报告给法官遴选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考生,才有资质参加第二轮考试,两次均通过后,再提交名单给相应级别的人大进行选举任命。

(三)建立完善的法官晋升制度

法官晋升实质是法官遴选的延伸,可沿用遴选制度的体系。法官晋升应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制度,根据不同级别的法院确定选拔方式。法官晋升应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审查,考察所选拔法官的业务及职业道德。完善的法官晋升制度可激发法官队伍的活力,还能确保不同法院充分发挥自己的审判职能。

(四)保证法官职业化

对法官、检察官应当实行不同于公务员的职業准入制度、考核制度和职务晋升办法,尊重司法工作规律和法律职业特点,实行权责明确、管理规范、保障到位的管理制度 。通过制度保证,法官遴选时严格限制入选条件,并建立相对独立的法官序列编制并进行专业管理,保证其独立性和严谨性。

五、结语

美德两国的法官遴选制度,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经验。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首先应从入选条件开始,建立独立的遴选制度,注重法律专业、职业道德的考察。笔者的学识和研究水平有限,参考的材料资料也不够丰富,希望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得到不断的完善。最后,笔者相信我国一定能建立完善的法官遴选制度。

注释:

丁艳雅.法官选任方式与程序之比较研究.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109.

陈永生.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8(5).98.

米勇.法官遴选制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毕业论文.2009年4月.12.

陈光中、姚晓娜.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中国法学.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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