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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辽宁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立法研究

2018-09-19刘莉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2期
关键词:立法

摘 要 辽宁省政府已出台若干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性意见,对于推动我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无疑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时过境迁,有些内容无法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亟待修订和完善,另有些保障和支持性政策因缺乏约束力,亦需要转换为地方性立法予以实施。

关键词 现代物流业 政策制定 立法

作者简介:刘莉,辽宁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41

“十二五”以来,辽宁省物流业发展增速较快,物流中心城市建设初见成效,区域物流发展速度提升,物流产业带发展带动作用增强,物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省铁路营业里程逐年增长,已形成比较完善的综合运输网络体系,物流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建设步伐加快。物流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物流装备制造业有了长足发展,第三方物流市场不断完善。现代物流服务能力逐步增强,还出现了一批物流科技企业,积极做好物流软件开发、深入研究物流信息运营、物流技术运用、物流规划与管理咨询等高端服务。与蓬勃发展的现代物流业相比,我省现有的政策、立法显然相对滞后,亟需调整和进一步完善。

一、辽宁省物流业发展政策制定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促进辽宁省物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制定、发展简述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3年11月1日转发了省计委制定的《辽宁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规划纲要》(辽政办发〔2003〕88号);2005年6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业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2007年1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全省现代物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号)。2008年10月29日,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了《辽宁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08-2015)(辽发改经贸〔2008〕1157号)。2010年5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印发辽宁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0〕16号)。辽宁省交通厅于2014年2月8日颁发了《关于加快交通物流业发展四年行动计划》。

(二)促进辽宁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实施现状

1.政出多门,相互制肘

辽宁省出台的现代物流业发展相关政策,政出多门,辽宁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政府机构改革前的省计委制定了《辽宁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省交通厅制定了《关于加快交通物流业发展四年行动计划》,有省服务委制定了《全省发展壮大商贸物流业四年行动计划》。由于政出多门,难免出现相互制肘情况,如:交通厅发布的《关于加快交通物流业发展四年行动计划》指出,“今后4年,我省交通物流业将重点围绕公共信息平台和城市物流工程、港口物流工程、产业物流工程和农村物流工程开展工作,建设一个全省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着力打造一批物流园区,培育一批交通物流龙头骨干企业”。而省服务委发布的《全省发展壮大商贸物流业四年行动计划》则将“加快发展商贸物流园区、加快发展商贸物流企业、加快建设城市配送中心、加快建设冷链物流体系”作为今后4年工作重点。由于政令不一,在市政府制定城市物流发展规划时,势必出现争夺资源,目标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享受政策优惠不到位

辽宁省针对物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2011年辽宁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指出:“要多渠道增加对物流业的投入。加大省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整合各類专项资金,划出一定比例,用于物流产业基地内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科技开发、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能力建设。”目前辽宁省尚未设立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而是将专项资金设在了在诸如服务业等方面,而且只有预期收益好的物流发展项目才能够获得支持,而物流企业享受不到政府专项资金的支持。

3.政策的修订不及时,有些政策已经失效

目前我省物流管理体制是2007年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1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全省现代物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号),该联系会议制度涉及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等35个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几乎没有开展实质性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管理体制的变化,许多厅级单位已经合并成新的部门。当前我省许多物流发展方面的工作都是由服务委牵头,23个相关局联合来完成,而联席会议制度却一直没有进行相应的政策修订。

二、辽宁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辽宁省目前还没有现代物流业的专门立法,只有一些调整港口、快递等行业的地方性法规。2001年11月30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辽宁省邮政条例》,条例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支持快递企业发展,推进快递服务体系建设。”

辽宁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备,首先,目前从国家层面上讲,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律,尤其是缺乏产业结构法,而物流主体法和物流行为法则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的现象,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性和规范性作用难以落到实处;国务院部委、地方政府大多以“办法”、“意见”、“通知”等形式的政策调整现代物流业,规范性不强,时效性短,缺乏法律制约作用。目前只有福建省是我国率先且唯一对促进物流业发展进行立法的省份,《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引发了业内关于物流业立法的新一轮讨论。

相對而言,即使在以顺丰速递而著称的浙江省,也是现代物流业较为发达的省份,政府对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采用先任其发展,后进行规范的模式,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性文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并未出台明确的地方性立法。我省的现代物流产业的规模效应还无法与福建省和浙江省相提并论,地方性立法亦尚未启动。

三、促进辽宁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与立法完善建议

(一)完善促进辽宁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1.改革完善物流业管理体制,加强工作综合组织协调

我省现行的联席会议制度仅调整本省物流业,但物流活动是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经济活动,此制度不能有效推进我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为切实加强对我省现代物流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建议省政府及早出台新政策,改革现行物流管理体制。

2.强化物流业发展规划,使之落实在年度工作中

为有效解决我省物流发展政策的制定与我省物流发展实际相脱离的问题,建议将物流业发展规划纳入到我省经济社会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之中。建议省政府物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促进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强对现代物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将现代物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3.设立物流业专项发展专项资金,使物流企业能够从中受惠

我省现代物流业基本与本省经济环境发展相一致,其发展水平较沿海发展城市偏低,而现代物流业行业需要较大的投资力度,但是却收益慢,在某些城市和地区还是出现利润波动较大的现象,要使物流业快速稳定发展,就需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能够提高和改善公共财政资金的利用度和利用效率。

此外,还要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发展业绩好、带动作用大的物流企业,使物流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的优惠。

(二)制定促进辽宁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立法建议

1.法律体系框架的构建

完善我省物流业立法主要从以下方面入行:

一是修订物流主体法规范。建议修订我省的物流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与《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改革保持一致。界定物流企业的定义和种类,实行本地实名注册和年检。建立企业诚信体系的网上平台,实现社会物流信息公开化。依托平台共享信息,依靠行业组织建立配套的企业信誉评估机制。保证小微企业在合理的评价体系下贷款和发展,以及所有信息对社会有一定的开放渠道。

二是修改物流行为法,删除《辽宁省邮政条例》涉嫌垄断快递业务的规定。

三是制定产业结构法,为弥补专门性立法的缺失,可以先出台促进和鼓励性立法。

2.尽快启动《辽宁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立法程序

在借鉴福建省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辽宁省应充分利用自身的地域优势,建立健全法律规制,尽快出台一部《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明确物流管理体制,强调物流业发展规划,全面规制现代物流业的定义、管理体制、物流行业协会的权责、物流业的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综合运输体系构建,推进应急物流设施设备建设、保税港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建设行业物流、物流管理与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完善物流业标准化、供电保障、市区通行和停靠、统计台帐、第三方物流、资产重组以及货代、船代等物流中介服务组织职能的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健.物流立法的实践与思考.物流技术与应用(货运车辆).2011-02-05.

[2]冉宝松.福建:物流立法进行时.中国物流与采购.20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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