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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规章标准文件体系研究

2018-09-12廖莹莹

科技视界 2018年13期
关键词:民用航空民用飞机规章

廖莹莹

【摘 要】本文简述了适航的相关概念,简要的阐述了美国联邦航空局和欧洲航空安全局的适航规章标准文件体系,系统的研究了我国适航规章标准文件体系,并以图表的形式将规章体系体现,通过对比研究,分析得出我国适航规章标准文件体系的薄弱之处及其造成原因,为我国完善适航规章发展,推动适航管理的进步提供参考。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V221.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457(2018)13-0240-003

DOI: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8.13.112

1 适航规章标准文件体系

所谓适航,即是适航性的简称,其英文是“airworthiness”是表征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技术术语,是在民用航空诞生与其后发展的历程中,依据公众对于安全的诉求以及对航空工业健康发展、规范运行的需求提出的,是指航空器达到必要的要求,使得在许用限制内的飞行处于安全状态[1]。

适航这个词语从提出的阶段开始,就和政府对于民用飞机安全性的控制和管理休戚相关。民用飞机适航管理揭示和反应了民用飞机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整个生命周期的客观规律,其目标是通过技术管理实现对民用飞机安全性的保障。适航法规标准文件是民航主管部门为了规范国内适航管理活动从而制定的法规性和标准型文件,是为了保障民用飞机安全性适航管理所建立的体系。

2 国外适航规章标准文件体系发展研究

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适航管理机构的工作内容和性质是一样的,但是因为各国民用航空工业产业的发展程度不一致,研制民航产品的能力有差别,航空工艺技术基础和积淀有差距,同时各国的习惯做法和管理办法不同,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各国适航管理体系和机构在名称、规模大小和工作方式等风格方面上存在区别,各个国家的体系中最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则是美国和欧洲的两套体系。

美国的联邦航空局(FAA)根据联邦航空法规定的“制定并及时修订对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设计、材料、工艺、结构和性能的安全所必须的最低标准”这一职责,制定并颁布了联邦航空条例等一系列规章和文件,形成了完整的适航审定法规文件体系。FAA主要适航管理文件可以分为法规类和非法规类两个大类。其中法规类文件包括:联邦航空条例(FAR)及其修正案和技术标准规定(TSO);非法规性文件包括:咨询通告(AC)和内部工作指令(Order)。联邦航空条例是联邦航空局为保障民用飞机航空安全而制定颁发的,其主要针对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以及各种机载电子软硬件设备等各种系统,涉及到了从研制设计制造到整机的使用、维修整个流程的各种技术细节要求和管理规则,还囊括了对于航运公司及其航空人员、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维修站等各个方面的规范,是联邦航空局的主要规章,是必须要遵守的法令。包括FAR-1部定义和缩略语、FAR-11部航空规章制定的一般程序、FAR-21部产品和零件的合格审定程序等[2]。

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与FAA类似,在2002年6月正式成立。

2002年6月,欧盟十五国在布鲁塞尔举办的会议上决定成立“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该机构和美国的联邦航空局类似,均为航空安全机构,负责起草和制定全欧盟的民用航空安全和环境方面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使民用飞机的安全性水平不断提高,达到一个较高的层次。EASA的法规体系分为三层,第一层为基本法。2002年7月,欧盟委员会一致通过了编号为1592/2002的法案,这是EASA的一个基本立法文件,该文件规定要进一步通过二级立法,建立有关所有机型的持续适航标准,制定负责飞机设计、制造和维修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的安全标准。第二层是实施法规,按照规划分为四个部分:初始适航、维修、运行和环境保护。EASA其后陆续通过了1702/2003实施规则——产品审定部分,2042/2003实施规则——维护部分等。第三层次包括可接受符合性材料、指导材料、合格审定规范,这部分所有的规章都源自于原JAR的相关文件,包括CS-22滑翔机和动力滑翔机(源自JAR22)、CS-25大型飞机(源自JAR25)等。

3 我国适航审定规章标准文件体系发展研究

我国的适航管理工作和适航规章标准制定相较于美国而言,起步时间较晚。198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此后民航局以美国联邦航空规章(FAR)为参照蓝本,先后制定了CCAR21部《民用航空器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3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25部《运输类飞机適航标准》等适航审定规章,基本建立了相对完备的适航规章标准文件体系。

我国的适航审定法规标准文件包括适航规章、管理程序和指导性文件(咨询通告、指南、政策等)。图1给出了我国适航管理的法规标准文件体系,能够看出我国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航空法、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航空法》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基本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日期实行;《适航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87年5月4日颁布,同年6月1日期施行,这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对民用飞机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以及处罚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层次为执行第一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管理文件、管理程序和咨询通告等,没有强制的法律效力。

与美国的适航标准体系类似,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也颁布了对应的咨询通告,作为规章要求的符合性方法的建议性和解释性材料。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类似,中国民航颁布的咨询通告也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FAA的咨询通告。这就意味着中国民航在开展适航管理工作时认可美国工业界的航空标准。

4 国内外对比分析研究

EASA的适航规章标准文件体系是在原先JAA的基础上,整合欧洲多个国家的民航局联合成立而来,其适航管理规章体系相较于美国FAA有比较明显的差别。与FAA单独把具体的标准(AMC、GM)、技术规范等作为较低层次的文件体系不同,EASA在制定规章层面的政策时,直接将这些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等包含在规章之中,作为规章的子部分强制要求执行,因此与美国的适航规章管理体系相比较而言,在灵活性和自由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我国的适航规章标准文件体系参照FAA适航体系而搭建,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适航规章文件体系。但是相较于FAA的适航体系而言,我国的适航规章标准文件体系仍然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目前缺乏适航规章标准文件独立自主制定的能力,相应的适航规章文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更新。欧美等航空工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其适航审定机构具有深厚的工业技术基础和技术积淀,其适航规章标准文件的制定、修订主要来源于航空事故中的经验教训以及先进的航空技术发展。但是我国在民用航空工业上并不具备相对先进的工艺技术,对适航审定管理技术的研究还不系统,适航审定技术研究能力较为薄弱,目前对各项技术内涵和对应的安全机理不能完全深入理解。以运输类飞机的适航规章为例,我国对运输类飞机的适航规章条款大约有40%还未能完全掌握。所以,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对适航规章标准文件进行独立自主制定的能力,目前的研究定位主要就是跟踪研究。

受限于各种因素,我国对国外适航规章标准文件的研究缺乏长期持续投入,这就导致我国对于适航规章跟踪不足,无法及时修订跟新。我国的适航规章修订频次与美国相比,远远落后。以CCAR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为例,我国从1985年颁布其第一版,到2016年3月17日更新第四版,期间共计修订了4次;而同期FAA从1986年颁布60号修正案以来共计修订90次,平均每年修订3次,每次都会增加大量的安全性要求。欧美适航局方均采用修正案的形式对规章进行更新,而我国因为规章制定方式的限制,采用的更新方式为版次修订,这种修订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适航规章标准文件的及时修订。

其次我国适航规章文件体系不健全,缺乏相应的适航审定制定指导文件。目前我国适航规章文件体系存在的核心问题是对适航审定技术缺乏系统性、持续性、深层次的研究,对于部分适航规章条款的背景和技术内涵不了解,缺乏相应的基础性、用于指导规章使用解释性、程序性、指导性文件和手册,无法为航空工业单位提供针对性的指导,使得适航审查和适航验证过程无法抓住重点和核心;同样因为缺少这部分指导材料,造成了工业方和局方对部分适航条款可能存在较大的理解差异,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的适航审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我国适航审定基础性工业标准研究不足,适航规章标准和我国航空工业对接性较差,在实际操作中造成工业部门对适航标准难以落实。我国适航规章标准文件主要参照FAA规章体系建立,而FAA体系中的规章、管理程序、咨询通告、技术标准规定等文件大量来源于欧美工业标准,例如美国机动车协会(SAE)标准、美国航空无线电技术委员会(RTCA)彪标准等。而我国民机制造业主要通过军机制造业转型而来,与欧美航空工业标准有较大的差异。采用现有的国内工业标准难以满足适航标准要求,若摒弃国内的工业标准,完全采用国外航空工业标准又存在着技术实现难度大、方案实施成本高以及部分国外标准不对外授权开放等一系列难题。中国民航局必须组织开展相应研究,从局方角度提出对于适航法规标准与工业标准转化方法的認可政策。

造成我国适航规章体系存在现有问题、无法满足现阶段民用航空工业飞速发展需求的原因是很多方面的。在之前的航空工业发展过程中,对于适航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对适航管理制定一个明确的发展规划计划,资金投入方面欠缺;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适航规章体系的建立较晚,基础能力比较薄弱,对于运输类飞机的适航管理直至2003年才开始开展工作;一个国家的适航规章体系实质上是与民用航空工业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长期以来,我国民用航空工业的发展相对迟缓,缺乏独立自主设计、创新的研制,依赖于仿制和国际合作,造成了对于国内取证需求不足的现状,制约了适航规章体系的发展。

5 总结与展望

我国借鉴美国联邦航空规章(FAR),先后制定了CCAR21等适航审定规章,基本建立和美国相当的适航规章标准文件体系。但是与欧美适航机构相比较,我国的规章体系仍然存在着不完善之处。

完善适航规章标准文件体系是我国适航审定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其对我国航空工业的发展,在国家大飞机战略中、促进航空产业经济转型中必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对于适航管理研究的加深,必然会缩短我国和欧美国家先进适航审定体系的差距,逐渐摆脱对国外技术的依赖,促进我国适航审定行业的良性发展,进一步健全我国适航审定体系,促进适航能力的进一步提升,逐渐与国际水平接轨,提升所在国际民航业界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唐训宇.大型运输类飞机运行规章设计要求研究初探[J].科技信息,2013(19):61+63.

[2]金镭,胡涛.适航规章体系文件引用国内外相关标准分析研究[J].航空标准化与质量,2017(01):36-40.

[3]杨磊.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5.1533条款及其符合性验证方法[J].科技视界,2017(11)234+95.

[4]房海涛.民用飞机机载设备适航与安全性设计[J].山东工业技术,2015(17):229.

[5]李家丰.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控制管理[J].价值工程,2014,33(33):19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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