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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食品安全监管及对我们的启示

2018-09-12巢艾伦

上海质量 2018年8期
关键词:澳新法规澳大利亚

◆ 巢艾伦 / 文

澳大利亚(又称“澳洲”)是农业大国,食品产业发达,且拥有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下面将简要介绍澳大利亚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澳大利亚食品监管现状

在澳大利亚,食品监管系统主要涵盖食品法规的制定、法规的实施监管,以及应急响应等几大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澳洲的食品法规监管体系不是由澳洲的议会制定的,而是由一个强有力的合作联合系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联合食品监管系统”基于科学证据和专业知识,进行开发和实施的。澳新的各级政府,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承担着不同的职责,联合食品监管系统也充分考虑了国际规范,以及食品供应链中的众多企业和利益相关者,为澳新的整个食品行业提供了一个稳固的平台,让消费者可以放心选择食品。

(一)法规标准体系的制定

在澳大利亚,食品监管受到一系列规范实用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消费者保护法”要求食品信息必须真实,不能误导消费者;“食品法”则涵盖更具体的食品问题,包括安全、标签、成分和食物处理规定等。

在澳大利亚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中,食品法规的立法涵盖“食品政策”“食品标准”等多个方面,其制定亦涉及澳新各级政府的跨部门合作。在澳大利亚,主要涉及农业和水资源部、卫生部和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等部门。

1)食品政策的制定

食品政策由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监管部长级论坛制定,为食品安全的特定主题提供指导,确定方针。该论坛是澳新食品安全领域最高级别的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包括来自澳大利亚所有州和地区的部长,以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联邦政府的部长。论坛成员是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决策者,负责批准食品政策,审查所有食品标准。他们还可以要求审查、修改或否决标准草案。

2)食品标准的制定

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作为独立机构,负责制定食品标准。这些标准经过前文提到的论坛批准后即成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the Code)》的一部分。

FSANZ制定的标准,主要涵盖原料、加工助剂、色素、添加剂、维生素和矿物质的使用等多个方面,也包括一些产品标准,如乳制品、肉类、饮料、转基因食品等新技术标准,以及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一些标签要求。此外,为了解决澳大利亚本国的食品安全问题,FSANZ也负责制定一些仅在澳大利亚本国使用的食品标准,例如初级生产要求等。

(二)规范多元的执法监督流程

澳大利亚在本国的食品法规的实施和执行由各州(地区)政府负责。各州州政府或地区政府拥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权,因此可制定自己的食品法。而州(地区)政府和下一级的500多个地方政府都会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执行活动中。因此,澳洲各辖区的食品监管体系由于立法权的下放而呈现多元化的特色,食品安全监管的负责部门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包括卫生部门、基础产业部门和食品管理部门。

澳大利亚的农业和水资源部负责管理进出口食品有关的法律,例如出入境相关的食品标准法典。所有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澳大利亚的生物安全要求(《2015年生物安全法》)和食品安全要求(《1992年进口食品控制法》)。进口食物的标签还需要符合“进口食物检验计划”的相关要求。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应对

在澳洲,面对食源性疾病及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政府机构和食品企业通力合作,以便能够迅速采取行动,防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并保持消费者对安全食品供应的信心。其中,诚信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本身在预防和应对食源性疾病暴发方面负主体责任。公共卫生机构、食品安全机构、实验室和地方政府的通力合作,监测和控制相关事件的发生。澳大利亚各州(地区)政府则是管理食品召回和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澳大利亚食品监管的特点

澳大利亚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严谨务实的监管理念、规范实用的法规标准体系、高效便捷的监管方式、诚信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严谨的风险研判机制、深入实用的培训教育措施,社会整体诚信基础牢固,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执法监督严格规范,许多方面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一)监管制度实用、执法严格

澳大利亚的食品安全体系相对多元,因此,澳洲不仅有相关的立法和执法部门,也设置了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来确保制定的法规制度行之有效、相关的执法过程严格统一。

在食品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澳大利亚不仅会考虑本国各州立法情况和国际法规的相关要求,也会考虑地缘政策,将新西兰的相关法规标准考虑在内。因此,在澳新食品安全联动系统的部长论坛在制定食品政策时,设有一个专门的委员会“食品监管常设委员会(FRSC)”帮助论坛协调各方关于食品政策、方针的有关建议。FRSC成员与部长论坛成员来自相同的领域,包括卫生、工业、农业、初级产业部门或食品部门的负责人。FRSC将研究和评估任何潜在的食品问题,并考虑多方因素,促进在澳新联合监管系统中的跨部门合作,以保证论坛制定出适当的政策作为应对措施。如果论坛通过了某项决议,决定使用相关的标准规范,FRSC将确保这些新的食品标准可以在全国通过统一的尺度规范执行。

在执法过程中,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当局也会进行密切合作,确保相关法规标准的有机统一,严格执行,而这一职能由食品监管执行委员会(ISFR)承担。ISFR的成员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监管机构的代表,它本身并不是执行机构,但提供了一个平台,允许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监管机构讨论商定统一的标准执行战略,以实现在不同地区的行政执法和法规解释保持一致。在此过程中,ISFR也会与标准制定部门FSANZ协商,并向FSANZ提供支持。

(二)严谨务实的风险管理

澳大利亚拥有一套严谨务实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模式。首先,政府提倡食品企业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HACCP)等体系手段来管理食品安全风险,对风险较高的食品行业强制实行HACCP管理。其次,在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基于卫生部门的风险评估,政府实施分类监管模式,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大小实行分类监督,确定监督频次、收费数量等。因为澳大利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主要是致病菌和过敏原引起,监管部门对高风险食品将温度的要求做到极致。在任何销售点,对食品储存温度的要求严格执行到位。

(三)社会机构的广泛参与

澳大利亚的食品安全得到了整个社会的广泛参与,构建了由企业、政府、社会、行业协调配合、多措并举的全社会食品安全公平合理、合力共为的格局。首先,除了澳大利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立法和执行外,食品企业也对保证食品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其次,政府将大量监管工作向社会外包,充分利用社会的技术资源(包括教育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政府各部门的检验力量),为食品安全管理服务,构成了强大技术支撑。

三、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启示

虽然澳大利亚食品安全事件也时有发生,但他们的监管理念、具体监管做法、严格规范执法等,使得食品行业在澳大利亚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澳大利亚安全食品得到了世界范围的广泛认可,出口量逐年递增。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借鉴其有益经验,将对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并实现执法统一。澳洲的食品安全体系拥有多元化的特点,澳新两国各级政府通过一系列议事协调委员会来确保执法实用,执法统一。我国地大物博,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一致。在这种复杂多元的环境下,我国也可以借鉴这一机制,优化调整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效能,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主体责任。澳大利亚在食品安全分析管理中明确,企业是确保食品安全的主体。我国也可以借鉴相关理念,建立和完善企业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进一步落实了企业主体责任,既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也能解决政府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加大社会第三方参与监管力度。澳大利亚州政府与第三方机构紧密合作,主要由它们为政府提供技术支持、现场检查等服务。第三方机构包括大学、独立实验室、公司,甚至个人。他们以自律和严谨的态度,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监管和技术研究工作,同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我国也可以借鉴这一机制,聘用第三方机构,从事相关工作。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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