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则

2018-09-10杨宇帆

环球市场 2018年16期
关键词:电子数据合法性

杨宇帆

摘要:目前,电子数据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其在司法领域的价值也逐步提高。由于电子数据本身具有的系统性、复制的精确性以及脆弱性与稳定性并存等特性,导致了电子数据在法庭上的运用受到一定限制,其具有的巨大价值尚待挖掘。

关键词:电子数据;合法认证;合法性

一、电子数据的理论概述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

在联合国的法律语境中通常把“电子数据”表述为“数据电文”。惯于把数据电文看成一种信息,这种信息不是泛指任何信息,而是需要通过一些特殊手段,比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手段获取的信息,才称得上是法律语境里面的数据电文。

我国对电子数据的认识从视听资料、书证到独立证据经历了漫长的过程,电子数据是网络技术发展之必然会出现的,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要准确对电子数据进行界定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借助现代数字化电子信息技术及设备生成、传送、存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数据。

(二)电子数据的特征

一是虚拟空间的数字化,电子数据本质上是由存储在虚拟空间的各种“0”或“1”组成,系统在对信息的处理过程中,先把录入的信息转化成系统能够识别“0”或“1”进行运算,然后再将运算的结果转化成能被人识别的信息,我们平时在显示器荧幕上看到的图像并不是原本的文件,而只是该文件相应的一张图像。二是系统性,电子数据是由若干个元素组成的系统整体,具有系统性。三是复制的精确性,被数字化了的电子数据是一个信息集合体,只要严格遵守一定的技术标准运行,就能准确地反映每一个细节,不会出现偏差,可以非常精确的进行复制,而基本不会失去真实性。[1]

二、我国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则现状

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则,是指在对电子数据有无证据力进行认证时应该遵循的各种规则。

(一)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证规则现状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是指电子数据不能被伪造或者弄虚作假,否则不能进入认证程序。简单来说就是,电子数据的内容真实,没有被修改破坏的痕迹,并且它的生成、移动、操作过程及设备运行状况都正常。

1.原件认证规则困难重重

对于提交法庭的计算机数据等电子数据,应当提供计算机数据的原始载体。司法事务的认证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一方面是判断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难度很大。另一方面是电子数据的存储载体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作为现代科学技术产品,它们都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如果使用不当的话,它们还会提前终结。

2.辅助补强认证规则成本过高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内容真实性,以及制作情况给予确认,或者通过公正、鉴定等其他有效的辅助方式得以证明,那么该份电子数据就可以推定与原件具有相等的证据效力。然而,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不少难题:一是对方当事人对内容的真实性和制作情况给予确认的概率不高。二是对公正、鉴定等辅助的补强措施成本略高。

(二)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认证规则现状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是指法律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主体,依据法律程序来收集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数据。

1.形式合法规则还需具体化

法律上有对作为定案依据的电子数据明确规定,对提供的电子数据需要签字或者盖章的,相关人员在提交时就要注意审查。在对提交的电子数据时,该规定虽然明确要求有这些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但遗憾的是,该规定并没有进一步确定,当遇到没有签字或盖章的电子数据时该怎么办。

2.主体合法规则过于繁杂

主体的合法性是指与案件有关当事人应该是法律规定的人员,其他跟案件没关系的人员不在法庭审理范围之内。电子数据主体的合法性,形式的合法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共同构成了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司法实践中,法庭在审查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时应该把这三性结合起来分析,不能把它们独立开。电子数据要求的主体合法性主要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取证主体的合法性,二是参与主体的合法性。

三、完善我国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建议

(一)完善电子数据认证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性原则

与传统证据的认证相比较来说,在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时必须要遵守非歧视性原则。法庭在对电子数据的证据力进行审查时,居于其特殊性可以做出一些没有歧视性的规定,不是为了限制电子数据的发展,而是更好的运用其来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应有价值。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我们主要在民商事领域谈得比较多,但在我们研究电子数据的证据力认证时也需要考虑该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贯穿整个司法实践活动,无论是涉案的诉讼当事人双方,还是参与司法程序的司法人員,都需要时刻谨记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地将法律规则运用到法庭的认证环节,必然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促进司法改革,进而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

(二)完善电子数据认证的基本规则

1.完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证规则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的高技术性,相较于传统证据而言,在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时,需要考虑三点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电子数据对电子设备系统具有很强的依赖性。[2]第二,难以验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2.完善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认证规则

针对如何完善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认证规则,需提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运用情况,找出能够用来完善电子数据合法性认证的相关具体规则。因为一份电子数据如果被法庭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否定,那么它就不在具备法律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要求。非法证据规则是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存在,但他们都并不一定把非法证据都一律排除,我国也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进行了有限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汪振林,畅君元,赵长江.电子证据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14.

[2]汪振林,畅君元,赵长江.电子证据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304.

猜你喜欢

电子数据合法性
Westward Movement
国办: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
浅议电子证据取证程序
浅析电子数据生成
电子病历保全与认证研究
建构学科合法性:民国摄影记者庄学本研究的另一种解读
浅析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
关于政治合法性研究的文献综述
自由主义合法性理论批判
绩效合法性的困境及其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