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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018-09-10束尧

环球市场 2018年16期
关键词:投保人

束尧

摘要: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其真实性关乎法律效力的判定。人身保险合同因为其保险标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应该充分考虑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减少司法纠纷,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关键词:投保人;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可撤销制度

意思表示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与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探索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作用。

一、意思表示的内涵

《德国民法典》最先使用意思表示这一专业术语,它是现代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和本质特征①。意思表示是指法律主体为了获得一定私法效果将内心意思表现于外部的法律行为,由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构成,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即客观要件,而表意人的内心意愿则构成主观要件。

依据内心意思划分为三个流派:意思表示行为说、效果意思说、意思表现说。三者爭论的焦点在意思表示主观要件的构成上,而主观要件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认知也大致相同,具体而言就是其是否包括表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目的意思这一特征②。虽然在法律实践中,第一种学说的可操作性更大,但是深入思考,目的意思是意思表示得以成立的基础,没有目的意思不能构成意思表示,本文支持效果意思说。

《德国民法典》将意思表示与瑕疵的意思表示区分开,认为意思表示无瑕疵才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基础。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因为不自由、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的意思表示不充分,依据私法自治的原则,会影响意思表示的完全效力③。意思表示瑕疵有两种: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

在大陆法系的立法上,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指行为人所表达的追求意思与其内心的追求意愿完全一致④。从根本上说,法律追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维护表意人及表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与权利义务对等关系。

二、投保人的意思表示

《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依据《保险法》及相关的民事法律,投保人一般包括两点:投保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⑤。一般而言,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即视为投保人的意思表示。下面以具体案例分析。

李某为妻子廖某在网上购买两份人身意外保险及一份旅游意外保险,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共300万元,旅游意外险保险金额150万元,李某忽悠被保险人廖某将受益人更改为自己,婚后2个多月就伙同他人杀害了廖某,以此来骗取高额保险金⑥。依据《保险法》第43条第一款: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李某依法丧失保险受益权。廖某亲属请求法院判处保险人赔偿300万保险金及相应的利息,其依据是保险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因为依据刑事判决书查明和描述的事实,涉案保险是李某购买,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投保单中投保人一栏填写的是廖某,但是咨询、购买、支付保险费均为李某,属于李某的意思表示,涉案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最终法院判决保险人赔偿,并给出两点理由:保险合同是书面合同,应该以保险单记载为准;虽然刑事判决书描述是李某购买,但是法院认为购买保险单是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廖某作为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程序上符合《保险法》定义的投保人,在形式上由于变更受益人取得了廖某的同意而成为真实意思表示。然而由于李某的欺诈,廖某作为被欺诈一方其意思表示不自由,应该属于瑕疵的意思表示,而瑕疵的意思表示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而且,从意思表示效果上说,被欺诈人廖某作为“投保人”,目的意思是为了防范意外风险发生,给家庭带来影响,而实际效果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风险反而增大了,外部表达由于其同意变更保险受益人在形式上与内心一致,但是实质上由于欺诈的存在,与内心所追求的意愿并不一致。另一方面,保险人作为表示的相对人其利益受到损坏,从公平原则来说,由于效力的不完全,此合同虽然不属于无效合同,但应该属于可撤销合同。

综上,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考虑投保人的目的意思。李某不符合现行《保险法》的投保人定义,但购买保险单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廖某作为“投保人”是其瑕疵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完全的。

三、结论与建议

在法律交易中,无论偏向哪一方,都是有违平等原则。在判定保险合同纠纷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设置可撤销制度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固然重要,但是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理应得到保护。关于投保人定义的漏洞,可以设置可撤销制度,赋予保险人可以撤销合同的权利。其正当性基础不是为了保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而在于避免保险合同在签订之初就由于保险欺诈地存在而导致地不公平。当然,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可以设定合理的可撤销期限。

(二)增加投保人的司法解释

当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寿命时,如果投保人概念界定不考虑真实意思表示,别有用心的人就会利用保险合同的漏洞,损害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在处理纠纷时,为了防范保险欺诈和道德风险,应该考虑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保险法制定关于投保人的含义时,可以考虑出台关于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司法解释,为保险合同纠纷扫除障碍。注释:

①米健:《意思表示分析》,《法学研究》2004年01期.

②孙静科:((意思表示效力研究》,重庆大学,2009年.

③季利明:《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问题浅析》,《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01期.

④高在敏:《论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哲学价值—兼论法律行为的法理逻辑结构》,《法学评论》2002年03期

⑤孙蓉、兰虹:《保险学原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47页.

⑥王治国、毛丽君:男子杀妻骗保被害人家属诉保险公司索赔300万获支持,http://news.163.cam/17/0516/18/CKIVJ2UE000187VE.html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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