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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模拟法庭的实践性探讨

2018-09-10王浩云邹雄

读与写·教育教学版 2018年8期
关键词:模拟法庭实践性

王浩云 邹雄

摘 要:本文对模拟法庭的定义和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模拟法庭课程进行了客观的评价,认为应当由“表演型”模拟法庭向“实战型”模拟法庭进行转化,并且就如何转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模拟法庭 实践性 实战型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8)08-0066-03

1 模拟法庭的定义和特点

“模拟法庭”(又称“模型法庭”)源于美国法学院的“moot court”课程。它是法学教育中将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的一种教学模式。指的是由老师指导,学生扮演如,法官、检察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角色的教学活动,在学生法官的主持下,按照严格的民事、刑事或行政程序,在虚拟法庭对真实或者虚拟的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教学活动。

模拟法庭具有鲜明的特点。第一,突出了法律教学中学生的主体地位。老师在此过程中仅仅起到引导的作用,而教学的真正主体由传统教学中的老师转变成了学生。因此,模拟法庭教学方式对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提高法律教学效果,能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第二,模拟法庭可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在这个教学活动中,学生需要根据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并角色的角度出发,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同时写出相关的材料。如判決书、起诉书、代理词(辩护词)、起诉状等等。在此过程中,学生需要独立思考很分析,并运用自己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自己的观点,因此,这就有效的促进了学生语言表达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提升。另外,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学生全程参与,亲身体验,并把书本上的法律知识运用于活动表演中,这对于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学生对于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很深透,同时,也能将理论和实践很好的联系起来。

2 传统模拟法庭的模式及弊端

传统的模拟法庭模式为:学生选择案例——组内学生分配角色及台词——学生表演。在案例选择上,学生一般都是选择能够查得到判决书的案例,比如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找到的案例。众所周知,一份法院的判决书,几乎包含了案件审理中的所有文书材料。可以清晰的知道原告(公诉机关)因何起诉、被告方(被告人方)如何答辩(辩护)、法院如何判决的整个过程。因此,学生完全不用自己去思考。学生分配角色并拿到了属于自己角色的台词后,全组进行表演排练,最后全组学生拿着准备好的台词在评委面前再次表演。传统的模拟法庭模式有着如下弊端:

2.1 教学更多的是表演型而非实战型

模拟法庭本来是可以很好锻炼法学专业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辩论技巧的课程,但很多法学院系在组织模拟法庭课程时,学生由于担心出问题,因此更偏重形式主义,最后就变成了表演型的模拟法庭。这种表演型的模拟法庭,虽然也要扮演不同角色,根据角色进行陈词,但因为每个角色都有着预设的剧本,事先对角色的台词进行了预先分配,考虑到了每个角色之间的平衡,因此不能表现出真实审判中双方的对抗。而实战型的模拟法庭则可以体现出真实的庭审场面。实践型的模拟法庭,学生需要在庭审前自己收集资料,根据资料对案件进行分析。在庭审中,不同组的同学之间相互对立,在庭审中进行现场陈词,这对于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运用能力的提升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2.2 模拟法庭教学缺乏常规性

尽管我国很多高校的法学院系都有模拟法庭教学,但都未将模拟法庭教学开设为专门的课程,进行长期固定的教学。通常都是以偶尔的教学形式出现。如有的院系仅在模拟法庭竞赛时组织临时的模拟法庭演练,有的院系仅在毕业设计环节利用模拟法庭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这种较为临时的模拟法庭教学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锻炼并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但却未能充分利用模拟法庭的特点,发挥模拟法庭的优势,不能充分锻炼学生的能力,因此不能系统培养并提升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

2.3 “双师型”教师匮乏

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从事法律教学工作的教师应该具备“双师型”能力。即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理论功底,同时还应具备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有做过实务的老师会有深切的体会,就是理论知识掌握的再丰富,但在实际的办案中,还是会感觉到实践经验的匮乏以及实务操作能力的重要性。在现实中,许多高校法学教师并没有法律实践的经历和经验,有些教师没有没有承办或代理过法律案件,因此,没有实践经验,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这样的教师就达不到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要求。所以,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需要“双师型”甚至“多师型”教师进行指导。因为在一些案件中可能还会涉及到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等其他方面的知识。

2.4 法律文书流于“台词化”

模拟法庭还有锻炼学生文书写作能力的重要功能。但因为目前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模拟法庭基本都是表演型的,且一般学生在选择案例时都会选择有判决书的案例,因此学生都是把判决书中的文书直接复制过来,并非学生自己动脑起草出来。在进行模拟时,也是将事先准备好的台词背下来或者念出来。在这种表演性质的模拟法庭下,法律文书已经“流于”台词化。虽然表演型的模拟法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对庭审程序有一定了解,能够吸引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活跃课程气氛,但是学生在模拟法庭结束后,还是很难自己完成一份简单的“起诉书”或“答辩状”,难以达到教学的目的与效果。

2.5 全组成员的相互配合度偏低

模拟法庭小组成员在选取案件时,本来应当全组同学共同参与、讨论。但现实中,一般都是将全部的工作推给组长。组长选好案例后,组员都不会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学生参与讨论的程度偏低。这样的做法不能激发全组学生参与的热情,不能调动全组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导致几乎所有的工作都压在组长一个人身上,因此使得谁都不想当“组长”这个角色,最终不得不“抓阄”决定。

3 实战型模拟法庭的优势

实战型模拟法庭具有良好的教学效果,可以充分的体现实践性教学。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3日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治人才素质的核心就是实践能力。”他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因此,各高校法学专业应让法学专业学生多走进社会,在实践中提升法律素养,而实战型模拟法庭就是培养实践教学的方式之一。实战型模拟法庭具备以下优势:

3.1 可以达到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和程序操作能力的目的

在实战型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学生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模拟审判程序,进行庭审活动,在此过程中,学生亲身参与其中,有效地掌握了庭审地操作规范和步骤,有效地锻炼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同时也深刻体会到了庭审程序的价值所在,这对树立学生的庭审程序意识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3.2 可以达到培养学生运用实体法律分析案件的目的

法院审判必须以实体法为基础。在实战型模拟法庭中,指导老师应引导学生不止要关注程序法,也要关注实体法,要求学生通过实体法来分析具体案情,判断实体责任,分析实体法律关系,从而提高学生通过实体法对案件进行分析的能力。

3.3 有助于树立学生的证据意识,提升学生运用证据的能力

证据是诉讼的关键,证据是裁判的重要依据,也是诉讼双方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有一句话叫:“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实战型模拟法庭中,教师要引导学生切实感受到证据的重要作用,树立“事实胜于雄辩”的这种证据意识。另外,还要引导学生运用证据,分析、判断、证明案件事实。(1)要迅速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在复杂的案件中,案卷材料往往很多,这时就要求学生能够运用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迅速判断案件的关键问题,明确双方不存在争议的问题以及存在争议的焦点。(2)在庭审中进行举证、质证及认证。教师要引导学生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向法庭进行举证,在庭审中质证,同时对复杂的案件事实进行认证。这些能力都是可以通过长期的实战型模拟法庭课程训练出来的。

3.4 有利于培养学生庭审的语言表达能力

庭审用语除了要求要准确、流畅外,还要求要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庭审的语言要求较高。这些庭审语言的技巧和要求,并不是通过一两次表演型的模拟法庭可以练就的,必须通过实践中的反复训练才能掌握。而实战型模拟法庭恰恰给了指导老师有意识培养学生庭审语言表达能力的机会。

3.5 可以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目的

撰写法律文书可以很好的反映法科学生的基本功,是法科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法律文书写作有一些基本要求,如,阐述精当、叙事清楚、格式正确、事项齐全、详略得当、论证充分、论据合理,并且要求采用法言法语。法科专业的学生基本都学过《法律文书》课程,从理论上来讲,法律文书的写作不难,但事实上在实际的案件中,要写出符合要求、并且能让法官采信的法律文书并非易事。实战型模拟法庭可以为学生提供文书写作的实战机会,在其中,学生必须根据证据材料及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写出相应的法律文书,这样就能有效地锻炼学生法律文书的的写作能力。

4 模拟实战性法庭的强化策略

针对传统的“表演”型模拟法庭的弊端,笔者认为,各高校模拟法庭应逐渐将“表演型”模拟法庭转化为“实战型”模拟法庭。笔者认为有以下改革路径可供参考:

4.1 选取案例上

笔者认为,案例应由指导老师来提供。但指導教师仅限于提供真实案件的案情简介和原被告双方的证据材料。特别强调的是,指导老师给学生的材料仅限于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而不给任何的司法文书。为了增强模拟法庭的实战性,所采用的案例均需来源于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件。可由指导老师从实务部门提供真实在审、待审、或审结的案件给学生。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为了培养学生的证据意识及运用证据分析案件的能力,所选择的案件最好能包含诉讼法规定的大部分证据种类;(2)要选择存在争议焦点的案件,使各方诉讼主体都有话可说,有理可讲。一般来说,要选择案情比较复杂、双方证据都比较充分的案件。因为只有这样,才会使得原、被告双方在模拟法庭中都有话讲,具有对抗性,不致使得庭审过程明显得偏向于一方,而最后的分数,也是明显有利于台词多的一方;(3)要选择对各方诉讼主体难易相当,审理时长适中的案件;(4)要选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不能搜索到的案件。

4.2 开设课程上

笔者认为,在各高校法学院系的专业教学活动中,不应只让模拟法庭出现在竞赛、课程设计等偶然性的场合,而是应当将其设置为独立的课程模式。比如可以将其设为必修课或选修课,有专门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从而可以更好地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活动。这种经常性的训练,第一,可以使学生更好的熟悉和掌握相关诉讼法的程序知识,也才能够更好的提高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第二,可以使每个学生在每次模拟法庭中都有机会扮演不同的角色。通过模拟法庭,让每个学生有机会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的角色,使学生可以感受不同诉讼角色的庭审语言、逻辑思维方式、言行举止、所需书写的法律文书,从而全面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今后走上不同的法律职业岗位奠定良好的基础。

4.3 教师指导上

笔者认为,模拟法庭每组(庭)均应配备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由双师型甚至多师型教师担任。院系内双师型指导老师不足时,可以聘请外校双师型或律师事务所中有经验的律师或法院的法官担任。模拟法庭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由指导教师全程负责。但指导老师在此过程中仅仅给予学生在庭审程序、诉讼思路方面的宏观指导,而不给予实体性、结论性的指导意见。这样才能将学生真正的从“配角”推到“主角”的地位,才可以让学生体验真刀实枪的模拟法庭,也才会使模拟法庭真正的实现“实战”,使学生得到充分的锻炼。只有这样,也才能使全组成员相互配合,不会单纯的把所有的任务压在组长一人身上,每个人都能得到充分的锻炼。

4.4 文书写作上

笔者认为,文书是模拟法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在此过程中,让学生充分锻炼文书写作能力。具体方案如下:学生在拿到证据材料后,按照各组(庭)的内部分工,分别进行诉讼方案的制定和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需要制作的具体法律文书根据学生担任的诉讼角色确定,每位学生必须制作不同的法律文书。具有实训意义的诉讼角色所对应的法律文书界定如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组(判决书、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记录)、原告组(起诉状、诉讼代理词、质证意见)、被告组(答辩状、诉讼代理词、质证意见)、书记员(庭审笔录);刑事诉讼案件:法院组(判决书、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记录)、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组(公诉人——起诉书、原告——起诉状、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词及质证意见)、被告人组(答辩状、质证意见、辩护词/诉讼代理词)、书记员(庭审笔录)。最终各组需将全组的文书材料形成卷宗。卷宗应包括目录、案情简介、证据材料(须按各方诉讼当事人证据归类并制作符合规范的证据清单)、本组学生制作的全部法律文书等材料。各类材料按照诉讼流程进行编排,统一编码并制作目录后进行装订,装订须规范,要求能够达到现实法院卷宗装订的标准。

4.5 具体操作上

笔者认为,模拟法庭实行分组制。每组(庭)8至10人,并推举或指定组长,作为该组(庭)的负责人协助指导教师组织模拟法庭训练。在教师指导下,根据各组(庭)模拟训练的案件性质,确定每个学生分别担任的诉讼角色。因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教师在提供案例时,需隐藏当事人的真实信息。学生需要按照指导教师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的证据材料,将案件进行还原,当事人的各种信息需要学生进行虚构。学生扮演者姓名在卷宗封面上注明,如原告xxx(由xxx扮演)等。

4.6 考核上

笔者认为,只有设置严格的考核方式,模拟法庭才会引起学生的足够重视。在考核上,建议由指导教师,本院系教师,外校教授、副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務人员等组成模拟法庭考核小组,每个考核小组由三人组成(其中1人任组长)。考核小组分别对各组(庭)及每位学生,从庭审程序规范(15%)、庭审表现(30%)、法律文书制作(30%)、卷宗制作(15%)、回答问题表现(10%)五个方面进行考核。每位学生考核及格以上,方能取得模拟法庭课程的学分。只有对学生进行严格要求,模拟法庭的实践性目的才能达到,也才能更好的为各高校法学专业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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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祈珊.模拟法庭教学研究[J].法制博览,2017,(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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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模拟法庭实训模式的强化探讨[J].高等教育,2017,(3):49-50.

作者简介:王浩云,女,阳光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邹雄,男,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要从事民法、环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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