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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再认识

2018-09-10本刊编辑部

农经 2018年12期
关键词:巨灾灾难救助

本刊编辑部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保险作为支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意义和作用,被更广泛地认知和接受。保险在保障农业风险、防止因灾返贫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业保险业务也持续保持较快增长。来自保监会的数据显示,2017年农业保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479.06亿元,同比增长14.69%。

但长期以来,在农业保险的认知方面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农业保险的被保险主体只是农业生产者,也就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家庭或组织、企业。但事实上,造成巨大农业灾害的往往是由水文气象灾害引起的自然灾害。这种单次气象灾害事件往往会造成大范围农业生产损失,并且引发上下游的巨额关联损失。而严重自然和人为灾害的主要损失主体往往是政府——这种重大灾难救助和灾后重建责任的主体是政府。业内专家研究认为,占了农业灾害较大比例的这种自然灾害的特点具备了巨灾保险的核心属性,因此,将农业保险放到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之中去看,可以更全面、更清晰地認识农业保险的意义与作用。而且农业巨灾保险也可以融合农业财政涉灾预算改革,破解政府履行农业灾难救助责任预算的老大难问题——“无灾不能用、有灾不够用”,以确保财政预算的刚性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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