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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重新认识农业保险了

2018-09-10

农经 2018年12期
关键词:巨灾山竹保险制度

数据显示,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因各种气象灾害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达5000万公顷, 受台风、暴雨、干旱、高温热浪、沙尘暴、雷电等重大气象灾害影响的人口达4亿人次。以今年9月16日登陆我国华南地区的台风“山竹”为例,受“山竹”及其外围云系影响,截至9月18日17时,造成广东、广西、海南、湖南、贵州五省(区)近300万人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174.4千公顷,其中绝收3.3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52亿元。长期以来,这种巨大的自然灾害,都需要党和政府在灾害应对及管理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承担了巨大压力。黨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当前,我国巨灾保险工作已经迈出实质性步伐,取得阶段性进展。但是,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推进也确实存在很多现实困难亟待破解。其中,巨灾保险中的农业保险就是难题之一。

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作为金融三大支柱之一的保险业在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政府服务等重要领域错位和缺位的问题愈发明显。尤其是农业保险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错位和缺位更为明显。究其原因,除了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分散能力明显不足、法律规范不断颁布与巨灾保险法制缺失并存、当前我国政府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体系中的功能定位不合理、我国民众巨灾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和巨灾风险数据不足导致巨灾风险评估难度大的原因外,将农业保险的被保险主体只认定为农业生产者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众所周知,严重自然灾害的主要损失主体是政府,特别在我国更是如此。所以,严重自然灾害风险是政府财政预算体刚性平衡的天敌。而且自然灾害通过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法律关系、金融关系、政策关系可以衍生高度增量的且持续发酵的次生灾害,甚至政治维稳难题。有专家研究认为,随着气候变化引发自然灾害频度和强度呈显著上升趋势,加之社会财富规模的巨幅增加和关联效应,严重自然灾害已经成为对社会危害极高的连锁性传染病害,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构成重大威胁,在局部区域也是致贫返贫的成因。因此,有必要从财务和财政科学视角以及巨灾保险的性质重新认知农业保险,让农业保险真正为农业发展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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