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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青岛给“暴走团”让路限行看社会体育的价值传播

2018-09-10贺然

体育风尚 2018年6期
关键词:社会体育青岛

贺然

摘要:社会体育活动的开展和宣传奠定了社会体育的价值基石。青岛国家管理机构以行政执法方式扶持和助推以暴走健身为代表的社会体育活动,既彰显了对社会体育的价值认可,也是对社会体育价值的有力传播。青岛限行车产生的社会体育价值信息传播,对于完善社会体育组织建构和活动策划,促进社会体育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青岛;让路限行;暴走团;社会体育;价值传播

社会体育价值的基石在于社会体育活动的开展和宣传。国家管理机构(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方式对社会体育活动的扶持和助推,既是对社会体育活动的价值认可,更是对社会体育强有力的价值传播。青岛交通管理部门让车辆“禁行、绕行”以保护暴走健身活动的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让路限行”),受到了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适时深入地对《青岛限行车辆给“暴走团”》事件进行研究,对于完善社会体育组织建构和活动策划,促进社会体育活动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事件回放

2017年8月26日,《青岛早报》在头版显著位置刊发了题为《“暴走团”有保护》的新闻,新闻以图片说明的形式对限行事件(原因、目的、要求等)作了简略的介绍。随后,网易、腾讯网、北青网、大众网、大洋网、杭州网等国内各网络媒体,纷纷针对车辆限行解决暴走健身的场地需求这一社会体育事件进行了报道,如《青岛限行车辆给“暴走团”让路》(北青网),《青岛下区域限行令 车辆给“暴走团”让路》(网易体育频道)、《为给“暴走团”让路,青岛部分路段夜间施行机动车限行》(网易新闻频道)。至此,青岛给“暴走团”让路限行进入公众视线,并成为备受大众及媒体广为关注的事件,并迅速在网上不断发酵并引发争议。对此,青岛市公安、交警等部门通过“增设人行道隔离设施、完善交通标志等优化措施的实施,改造了八大峡广场周边的人行道的路况。在消除了交通隐患后,交警部门于8月28日下午宣布取消临时限行措施。至此,青岛给“暴走团”“让路限行”事件划上句号。

二、限行传递的社会体育价值信息

通观此次让路限行事件的全过程,无论是限行的决策与实施,亦或是媒体与公众的评说,实际上都是基于对“社会体育价值”的认知作出的一种决定。限行的产生是对社会体育价值的一种认可,媒体与公众则在纷争探晰的过程中,从更加宽广的层面上向社会公众传递了社会体育的价值信息。

(一)限行措施的实施是对社会体育价值高度认可的体现

以管理行为强力助推大众健身运动,是对社会体育价值的高度认可。无论是“实施限行”或“解除限行”,其事件的全过程都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体现的是管理权力对体育事宜的强力干预和积极助推,凸显了管理层对社会体育活动的价值认可。表现在:

其一、让路的本质是管理层对健身活动的价值肯定。管理层以执法的形式对健身活动进行保护,虽然传递的是一种道路行车管理信息,但传播的确是对健身活动的保护,更是一次社会体育活动生活方式的普及。通过车辆为健身活动让路,清晰地传递了管理层通过日常生活方式的改变推广普及社会体育活动的决心。

其二、让路的深层原因是管理层对大众健身投入不足的自我反省。作为一种社会体育现象,暴走健身作为一种简便易行的体育形态,丰富了体育锻炼方式,催生了大众参与的热情。但不可回避的是,暴走健身活动对社区内的体育活动场地的巨大需求,将直接影响到社区原有体育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的供给变化,促使供给关系发生相应改变。暴走健身体育活动特有的一些习惯、运动规则、组织和行为规范等,目前还处在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之中。暴走健身者、社会公众和管理层三方都要还需要加深理解和认识,虽然基于发起者和参与者自身认可的体育价值观念是促成暴走健身活动延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但管理层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将直接决定暴走健身这项体育活动的社会普及程度。青岛交通管理部门通过“限行”的管理措施为暴走健身保驾,正是看到了暴走健身对体育活动场地的需求变化,对大众健身投入不足的一种主动自我反省,进而以执法的方式通过“让路”对社区体育活动场地供给二次分配的导向,显现出管理层在体育投入上对新兴社会体育项目的支持,因“让路”而“拓路”,由“实施限行”到“解除限行”,这种建立在对大众健身投入不足的自我反省过程中的积极作为,必然是建立在对社会体育价值的充分认可和肯定基础之上。

(二)媒体的评价和讨论推进了体育价值的传播普及

对体育新闻事件本质的深度解读和持续信息传播,彰显了媒体对体育价值的认可。也是社会体育价值的普及。表现在:

其一、促进了公众对城市暴走健身运动的认知。各大媒体对“青岛限行”事件持续的图文并茂报道和评论,客观上是对着装统一、阵容强大的暴走团队整体形象的一次有力宣传。

其二、推动了体育价值的传播。媒体对“青岛限行”事件广泛而富有特色的报道和信息传播,多元、多角度、多层次的评论和即时互动,使“活动、场地、管理、社会参与”等社会体育的诸多价值元素在人们的视野中日渐清晰。媒体在不断重播品评事件内容特征过程中,淘去了事件表层的朦胧,寻得并向大众传播了事件的体育价值真金信息,既满足了大众对“青岛限行”体育事件的知情权,同时也是对受众的体育价值观的一种舆论引导。

(三)体育组织对限行的配合彰显了社会体育的自我价值

体育组织及参与者的自重自省是体育活动开展和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也是对社会体育价值的自我肯定。青岛健身族们对于执法的理解和配合,以自重自爱的体育运动人形象,彰显了健身活动社会体育价值。

其一、体育人自身实际行动对社会体育的价值进行了最好书写。整个限行事件中,暴走健身族并没有以“得理不让人”自居,而是以自珍自重自爱的行动和维护健身社会体育价值健身的担当,作出了“以后上路健身与限行时间一致”的选择,从而使体育资源的占用与社会公用资源管理更显合理,更有利于化解暴走健身道路占用與社会公共资源使用之间的矛盾。

其二、依法开展群众健身活动,是对体育价值的最大肯定。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任何体育活动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开展。执法带来的为暴走健身“让路”,不但没有对社会公众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还促进了社会资源的优化和增加。可以说,青岛交警的行政执法,是依法推进《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落实情况的具体体现,也是对体育价值的最大肯定,其对健身体育活动的支持力度和效率是显而易见的,管理层法制对健身活动的尊重和支持,必将积极影响社会公众对暴走健身活动的尊重及价值认可。

三、讨论

(一)如何在弘扬体育价值的同时有效地管理社会体育活动

体育活动是体育价值的显现,大众健身活动因众多的参与者彰显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如果不能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有效管理,那么这个活动本身所蕴涵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法治社会中的社会体育活动,无论是组织者或是参与者都应当增强法制意识,不断强化活动的自律和自我管控力度,创新健身活动的组织管理方式,积极配合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管理,确保活动的开展不犯规和越界。管理层要给社会体育活动组织定规矩,让其明确活动开展的法律边界,强化其守法意识,规范活动组织行为。要充分发挥群众健身活动意见领袖作用,不断强化群众性体育组织的管理作用,促进群众健身活动自我管理服务机制不断完善,促使每个团队体育活动参与者树立“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新型体育观”[1],以符合社会发展的价值理念,确保团队性体育活动不影响社会公众正常生活,不影响社会生活正常秩序,不增加社会公共管理难度。

(二)如何在社会资源和谐共享视域下推进社会体育活动的开展

群体性的团队社会体育活动,具有参与者人员多、占用社会公共资源时空数量多,活动场地与公众共用多的特点,只有坚持与社会各界和谐共享资源才是发展的长久之计。青岛管理层推出的限行让路措施,也对暴走健身的体育组织自治能力提出了挑战和拷问。比如,在队伍排列上纵队和横队数是否可以减少?大团队行进方式可否改为若干有一定间距的小团队行进?是否可以避开或减少对繁华地段的占用?是否可以优化地段占用的时空数量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者们认真反思,面对面管理层的支持,认真总结自己在“主动创设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环境”[2]上做得是否真正到位,从管理层推出的限行让路中看到自身自我管控能力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存在的差距。要准确明晰自身角色定位和努力方向,充分发挥自身职责作用和“微观治理中效率和社会层次上的优势”,[3]针对体育资源(路况)实际情况,以和谐共享发展的思维,更加科学精准地选择健身路径、时间,合理恰当地编设活动队形,而不仅仅是让自己的健身活动时间与限行时间表一致。

(三)增加资源供给是解决体育资源不足最根本的途径

青岛限行给暴走健身活动者让路事件,表面看是团队式群众健身体育活动与其他活动共用资源的矛盾,是一个在单位时间内的偶发事件。但其本质上则反映了在开展团队式群众健身体育活动过程中,大众充沛的体育需求与体育资源总量供给不足的矛盾。即现实生活中体育资源总量的不足,已严重制约和影响了不断增长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发展。唯有增加资源总量,才能化解社会公众大量的体育资源需求与国家有限供给之间的矛盾。短期内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的再分配只是缓解问题的权宜之计,增加资源总量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在这方面,青岛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能借鉴的典范。管理层采取行政管干预的方式,对车辆“限行”,给健身者“让路”,通过改变单位时间体育资源供给数量的形式,对社会资源进行了短期的再分配,增加了社会体育资源总量。通过全力推进路况改造、管理措施优化等,增加了社会资源的有效总量,促成了体育资源总量的相对增加,完美解决了体育资源数量不足,体育锻炼与其他活动共用资源的矛盾,使让路限行事件划上了的圆满解决的句号。这既体现了政府对暴走健身社会体育活动价值的认可,也进一步完善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冉学东,王广虎.“群众体育”与“社会体育”——体育普及的两种不同形态[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3(4):32-36.

[2]秦小平,陈云龙,王健,等.我国社会体育组织发展路径—基于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视角[J].上海体育学院学院报,2014,38(5):1-4.

[3]李长春.从体育管理走向体育治理:内涵、动力及路径分析[J].体育文化导刊,2017(4):6-10.

(作者單位:西华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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