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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元代收继婚俗与贞节观的反思

2018-09-04朱可

世界家苑 2018年8期
关键词:元代

朱可

摘 要:蒙古入主中原之后,在漠北草原上盛行的收继婚俗开始在汉族之中推行。寡妇在家族之中再嫁保证了亡夫财产的存续也节省了一笔聘财,符合夫家的利益,但是寡妇自身的意愿并未得到充分的关注。對于元代的寡妇来说,面临着改嫁的重重限制和嫁妆的剥夺,再次进入婚姻的可能性逐步减少,守志不嫁已是她们逃避收继的唯一途径。在元代收继婚俗盛行的背景下看待寡妇再嫁的问题,可以发现明清时期蔚然成风的守寡在元代已有发端,寡妇拒绝改嫁的贞节观念实与元代逐步收紧的对再嫁的限制紧密相关。

关键词:元代;收继婚俗;贞节观

一、强制收继背景下的艰难选择

作为演变而来的女性重要道德指标,贞节包括了反抗强暴和誓不改嫁两个含义,从先秦到明清都被视为女性的毕生道德追求之一。虽然伴随着社会风尚的不同和时代发展的各异,实际生活之中有着区别于道德期许之外的种种现实考量,但总体来说社会对女性贞节的崇拜逐渐趋向狂热,并倒逼女性的现实选择,内化为女性自身观念的一部分。无论女性多么主动和极端地维护贞节,贞节观都是基于男性本位的道德观念,本质上是男性对女性的道德期许,要求女性为他人而非自身利益保有贞节,在未婚时为家族名声和未来的夫婿保护童贞,在已婚后为丈夫和夫家门庭捍卫清白,在夫死后誓不改嫁或主动殉死。虽然是基于维护父权、夫权而诞生的道德观念,贞节观在特殊的背景下也被女性用于为自身争取权益,为了避免被收继而谋求守志。

至元八年十二月初八日(1272年1月10日),在建国号、废泰和律不到两个月后,臣下上奏,请求“小娘根底、阿嫂根底,休收者。”忽必烈并未遵循曾经对异族风俗包容的态度,反而诏令“疾忙交行文书者,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忽必烈的至元八年诏令成为了强制推行收继婚的金科玉律,在多起汉人收继婚的判例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在至元十年的叔收兄嫂案中,小叔付望伯意欲收继寡嫂牛望儿,遭到拒绝后强奸她。牛望儿被迫归宗,出于对她的同情,舅姑也同意了归宗的选择。虽然强奸伤害了牛望儿,且付望伯已有妻子,有妻再娶亦是违法,但出于执行收继的考虑,有司不仅不追究付望伯的强奸罪,还以强奸造成已婚的既成事实为根据,违背至元八年“嫁娶聘财体例”中“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尤离之”,“令小叔将牛望儿收继为妻”。推行收继的意志不仅践踏了当事人的自身意愿,还凌驾于前法“妇人夫亡服阕,守志并欲归宗者,听”。以此为例,以至元八年收继令为依据,以强奸造成已婚事实,即可罔顾寡妇意愿合法收继,寡妇的境遇由此空前恶化。

收继婚还被强制推行到定婚关系之中,暗示了夫家通过婚约已经取得未婚妻人身所有权。至元十年,郭阿秦要求长男的未婚妻李蛾儿在长子死后与次子冬儿结婚,在大都路审理此案时,着重指出四点不宜实行收继婚的原因:首先,李蛾儿与郭阿秦的长子并未成亲,且“定亲之后,不曾行下正财”,未下聘财,夫家也就未能“买得”李蛾儿;其次,郭冬儿仅有12岁,并未达到成婚年龄,而李蛾儿正值17岁的适婚年龄,两人年甲争悬并不般配;再次,李蛾儿的父亲李大也已接受他人聘礼,李蛾儿已于他人进入婚约关系,实行收继将破坏新一段婚约。但是在案件上报之后,仍然基于至元八年诏令支持收继的要求,“虽是定婚夫主未娶过门,终是郭阿秦男妇。合钦依已降圣旨,令郭阿秦贴下元议财物,依理求娶李蛾儿与伊男冬儿接续。”定婚仍需接续并非孤例,同年滑州的定婚收继案亦是如此。

守志妇仍然被迫收继的境况并未持续下去,在至元十年(1273年)六月,首次出现了不收继的案例。不收继的原因有三点,其一,寡妇阿马年五十,且守志不嫁;其二,阿马有成年儿子,有人侍养;其三,提出收继的小叔已经分家,两户别行当差,不存在为了继承劳役而实行收继。此案最后基于以上原因“无令收继施行”,其中首要的是寡妇“自愿守志”,这也是同年肖玉哥得以不被收继的重要原因。在养老女婿王大病故之后,肖玉哥不肯允顺小叔王二收继,在服阕五年的情况下守志誓不改嫁,情愿在抚养儿女的同时侍养婆婆阿王。本是为了保证家庭劳动力招得养老女婿,但肖玉哥因守志得以不被接续,此后不再能续召养老女婿,还需要额外照顾婆婆,背上了更为沉重的生活负担。作为不被接续的代价,肖玉哥需要开具“守志誓不改嫁执结文状”,但守志总算是成为逃避收继的可行途径。

守志妇不收继直至至元十三年才得到确认。淄莱路蒲台县申报小叔收阿嫂案,小叔要求依例收继,寡嫂自愿守志,并表示若判决收继甘愿受刑一百七下,表明了她不愿被收继的决心。淄莱路在申报时,指出弟弟继承了亡兄的差役,理应收继亡兄的寡妇,而这也是推行收继的主要因素。也因此,在引曹州路叔收嫂的案例中,寡嫂在提出守志的志愿的同时也特别提出愿同居当差,一起负担劳役来换取不收继的宽大处理。

最后两案送中书户部判决时,户部同时引用了至元八年嫁娶聘财条例之中允许寡妇守志的条格和同年收小娘、阿嫂的圣旨,在举出两条互相矛盾的法令之后,户部议得,“本妇人既愿守志不嫁,拟合听从守志”,与至元十年叔收兄嫂案相悖,这一次的判例之中寡妇守志不收继的法令凌驾在叔收兄嫂之上。在重审时户部维持原判,并补充“今后似此守志妇人,应继人不得骚扰,听从守志。”对于并未守志的,“如欲行召嫁,将各人断罪,更令应继人收继。”虽然不收继的前提是不改嫁、不招婿,且寡妇不能归宗,但明文规定守志妇不收继还是给不愿被收继的寡妇提供了一条有保障的出路。

在延祐五年(1318年)田长宜强收嫂案中,《元典章》详细记述了案件的背景,并描绘出小叔强奸寡嫂的触目惊心的画面。田阿段在丈夫死后带着四个儿女归宗守服,其父先后拒绝了婆婆阿马提出的由小叔田长宜、田五儿收续田阿段的提议。婆婆将田阿段骗回家,田长宜在田五儿、田禄儿的帮助下强奸了田阿段。案情上报,虽然田长宜所犯因“乱常败俗,甚伤风化”,以“凡人强奸无夫妇人例,减等杖断九十七下”,以“激励薄俗”,但田阿段归宗后必须继续守,。“如别行召嫁,依例断罪,令应继罪人收续”。田长宜败坏人伦的行为并不能够改变他身为小叔应继人的身份,他对田阿段的暴力伤害和强奸罪行也不能改变他是田阿段唯一合法的再婚对象的事实。

二、寡妇改嫁的重重限制

汉人收继婚的推行终结于至顺元年(1330年),“今后汉人、南人收继庶母并阿嫂的,合禁治。今后似此有犯男子、妇人,各杖八十七下,主婚者笞五十七下,媒合人四十七下,聘财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虽会赦尤离之。”对汉人收继婚的严厉禁令使得寡妇不需再为了逃避收继而被迫守节,但寡妇改嫁的权利并未就此得到保证。事实上,从大德七年(1303年)始,寡妇在改嫁时开始受到法律上的重重限制。

大德七年(1303年),徽州路总管朶儿赤上奏:“随嫁奁田等物,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随嫁妆奁财产,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般取随身。”上奏者的名字和达鲁花赤总管的官职似乎说明他是蒙古人,他的上奏也符合蒙古人夫家据有妻子财产的思路,但是对此的批准终结了汉族传统中妇女不与嫁妆分离的历史。虽然礼部补充到“除无故出妻,不拘此例”,但符合“七出”的借口很容易找到,这条补充形同虚设,无助于保护离异妇女的财产权利。

改嫁时需留下嫁妆压缩了元代妇女的选择范围。失去了在新的夫家安身立命的根本,对很多寡妇来说改嫁不再被视为具有优势的选择,缺乏嫁妆也使得婚姻市场上寡妇的吸引力大大下降,守节成为她们唯一的出路。次年年初,国家顺应寡妇守节的趋势出台了优待节妇的法令,对于志节卓异的节妇“官为给粮存恤”。年中,也许是申请奖励的节妇增多,“守节”的定义通过规定得以明确,各级官员向上呈报事迹并由国家旌表和给予免除差役的优待的程序也建立起来,这套制度一直沿用到明清。继财产权后,寡妇的人身权利也在随后的武宗朝被剥夺。至大二年(1309年),尚书省引用比照至元八年嫁娶聘财条例中“舅姑不得一面改嫁”条款和至元八年叔嫂、庶母收继条款,讨论夫家对于寡妇的人身所有权。“为妇人夫亡,不于夫家守志,却与他家爹娘家去了。服内接受别人羊酒,一面改嫁去了也。俺商量的,他爹娘重要了兩遍财钱有。元娶的男妇的翁婆根脚里,羊酒,段疋、钞定取来。是他孩儿死了,更将他男妇要了财钱改嫁去了。为这般上头,渐渐的翁婆家消乏了也。今后妇人夫亡,自愿守志,交与夫家守志。没小叔儿续亲,别要改嫁呵,从他翁婆守财改嫁去呵,怎生?”寡妇人身属于夫家、嫁妆为夫家财产的认识符合元武宗和其亲信草原身份带来的买妻认识,元武宗的批准决定了寡妇再嫁的决定权由娘家转为夫家,并确认夫家通过支付聘礼已经得到了包括儿媳再嫁的彩礼在内的所有财产。

至大二年的法令继剥夺了寡妇的嫁妆之后又剥夺了她们归宗的权利,并表明寡妇只有在没有小叔收继的情况下才能够在公婆的主持下改嫁。从此时到至顺元年收继婚在汉人之间全面废止,若公婆不愿,寡妇只有通过在夫家侍奉公婆守节来逃避收继,而哪怕是在废除收继婚之后,寡妇改嫁的难度也大为增加。

三、结语

由于科举的取消和程朱理学正统地位的确认,理学在元代逐步向民间扩散,符合其伦理的贞节观念也成为元代妇女史研究的关注重点。元代首次确立的节妇定义、优待措施和明清越演越烈的贞节崇拜似乎预示着早在元代贞节观就已进入普通妇女的视野。但是考虑到被迫收继的惨痛现实、逐步被剥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以及紧缩的改嫁限制,守志似乎更多地是寡妇无奈下的现实考量和束缚重重后仅剩的一线生机。当目光聚焦于寡妇自身,守节可能不是对于伦理信仰的殉道,而是她对暗淡现实的顽强抵抗和在困局中的奋力挣扎。

参考文献

[1]洪金富校定.元典章[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

[2]韩国学中央研究所整理.至正条格[M].首尔:Humanist出版集团,2007年.

注释:

黄时鉴点校.通制条格[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

《元典章》第二册户礼兵部,洪金富校定本,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第683页。

《元典章》,第683页。

《元典章》,第654页。

《元典章》,第683页。

《元典章》,第655页。

《元典章》,第684页。

《元典章》,第684页。

《元典章》,第688页。

《元典章》,第681页。

《元典章》,第689页。

《元典章》,第689页。

《元典章》,第689页。

《元典章》,第686页。

《至正条格》校注本,第242页。

《元典章》,第682页。

《元典章》,第682页。

《通制条格》,第40页。

《元典章》,第671页。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历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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