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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防治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

2018-09-04李健

锋绘 2018年3期
关键词:噪声污染

李健

摘要:目前,城市建設步伐的不断加快,建筑业带来的噪声污染越来越严重,如何防治噪声污染已提上议事日程。本文主要针对如何防治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噪声;污染;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由于各地房地产的不断开发,旧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力度的不断加大,建筑施工引起的环境噪声污染越来越产重,与广大群众关于安静体息环境的要求形成强烈的冲突,已经成为环境投诉的热点问题,在个别地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投诉已经占环保部门总投诉量的35%以上,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虽然环保部门在治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但效果并不令人十分满意。存在未经批准的违法夜间施工屡禁不止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周围居民对此极为不满。为了更好的解决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结合多面来的环境监察工作实践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1 造成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增加的原因

(1)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目前建筑市场中施工企业状况比较复杂,一些施工企业管理、技术等方面水平较差,科学安排施工不力,往往不能在晚22时以前完成当天的作业任务,造成施工延期,影响周围群众的体息。

施工要求执行不到位。由于建设主管部门禁止使用混凝土预制板,相应增加了建筑工地现场的施工工程量,尽管建设主管部门大力推广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但实际情况并不理想,小型混凝土搅拌机无法提高施工效率,在需要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时,就必然要连续施工作业,造成了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事实。

(2)环保部门在查处违法夜间施工行为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影响了治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效果,不能根治污染问题。

①取证难。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现在的法规求是由在施工环节中最低一级的具有法人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建筑施工嗓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虽然建筑工地现场公示牌列出了经公开招标中标的单位名称,但现在建筑市场中施工队伍多数管理层与劳务层分开,中标单位往往不具体承担工程的施工,而是通过分包的形式由其他较低资质的几个甚至更多的随工企业来完成工程的不同环节(如基础部分、主题部分、装修部分等等),这样就造成了建筑施工有关的的排污申报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实,从而在具体执法取证过程中,环保部门在认定应承担责任的施工单位时有不小的难度,笔者就曾经在一个房地产工地查处了十儿个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判定他们的身份,费了许多功夫,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同时,在查处违法夜间施工行为时,一些工地大门禁闭,让执法人员无法顺利进入,或者在执法人员进入工地现场,亮明身份后,施工人员拉下电闸一哄而散,现场负责人员不承认自己的身份,现场制作的执法文书无人签字,为以后行政处罚难度埋下伏笔。

②执法文书送达难。在经过一番努力完成取证工作后,环保按环保行政处罚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文书,在送达过程中,施工单位或推托负责人不在,或拒不签收处罚文书,为行政处罚的顺利执行制造障碍。

③执行难。行政处罚下达后,主动履行的(主要指缴纳罚款)的只是少数,多数拖着不缴罚款,要靠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实施行政处罚。在实践过程中,一个违法行为从发生经过一系列处罚程序到申请强制执行时,通常需要个月左右的时间,这期间有些工程或者违法企业承建的部分已经完工,施工企业已经转移,强制执行时难以找到相对人增加执行难度,加大了行政执法的成本,更严重的是部分行政,处罚因相对人的地址变化等原因变成了一纸空文,严重削弱自己的了环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意见和建议

(1)努力提高建筑施工的技术含量。一方面提高施工单位的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工期的水平,减少可能出现的夜间施工行为;另一方面强制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提高施工效率同时,针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强调的工程质量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工艺进行科技攻关,解决因为施工接缝引起的质量问题,尽量缩短因工艺要求必需的连续施工作业时间,这样可以做到事半功倍。

(2)完善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环保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利、义务的一致,共同来解决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①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调整为建设单位,而不再是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企业,这样就可以落实建设单位在建设期的义务,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要求相一致,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则会出现而建设单位则可以通过合同契约的方式,将其承担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作为合同内容联同其他责任义务内容一起转移到施工单位,在经济环节中,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和具体施工单位各自对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违法夜间施工噪声污染行为负责,这样做就抓住了主要矛盾,牵一发而动全身,从根本上来治理这个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如果能这样,环保部门在查处违法夜间建筑施工行为时,就能顺利地解决以往在取证、送达和执行等环节面临的困难,大大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②加大环保法规的普及力度,提高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和具体施工单位对建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规定,主动履行应承担的污染防治义务,努力减少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发生。

③进一步提高环境监察工作的效率,在严格审批夜间施工行为条件的同时,不断改善提高查处违法夜间施工行为的能力,坚决制止违法夜间施工行为,为可能受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影响的群众提供安静的休息环境,以实际行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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