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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吹哨人”为什么没有吹响“哨子”

2018-09-03赵陕雄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18年2期
关键词:制假售假制度

赵陕雄

当潮水退去的时候,会知道谁在裸泳。当天灾来临的时候,则会扯下拙劣产品质量的遮羞布。

1月4日,安徽大雪。合肥市望江路上,16处公交站台顶板倒塌,造成28人受伤,其中1人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2人伤势较重。

网友质疑:同一路段,同一家公司建造的站台,使用不到一年便集中倒塌,有没有质量问题?多家媒体围绕着这一问题展开追踪和讨论。

据报道,在大雪中坍塌的合肥公交项目,最初项目概算为1500万元,但中标(成交)公告显示,最终中标金额为711.58万元。

于是,“低价中标”成为众矢之的。质量问题冒出来了,先归咎于价格,这是“猪病了,先到鸡身上号脉”的作法。鸡固然会给猪传染疾病,但医治猪病首先还是得从猪身上找原因。

“低价中标”固然会传导问题于质量,但“优价”就一定会导致“优质”吗?假如“优价”就必然“优质”,前几年曝光的“达芬奇天价假家具事件”、“青岛天价虾事件”、“五星级酒店换床单不擦马桶事件”,前几天发生的“雪乡宰客事件”又做何解释呢?如果说这些事件是独立的个案,那么,重要旅游景点价格高、服务差的现象是否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呢?价格是竞争出来的,质量是生产出来的,质量问题是掌握在企业“内部人手里的。

福尔摩斯有一个著名的逻辑:“那天晚上,那只狗没有叫。此事必有蹊跷!”合肥大雪压塌站台顶棚事件重复拷问着一个老问题:质量事故发生之前,为什么各个方面都无知无觉?直到天灾当了质量的“吹哨人,方才惊醒梦中人?

合肥大雪压塌站台顶棚事件之前,曾有西安地铁“奥凯问题电缆”事件,也曾把“低价中标”的问题推上风口浪尖。

幸运的是,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中,一位“内部人士”发出了声音,他的一封实名举报信《西安地铁你们还敢坐吗?》引发社会关注,从而避免了恶性事故的发生。

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份举报信,就没有政府对其及时查处。如果没有及时查处,后果就不堪设想。遗憾的是,事件过后,整个社会对质量吹哨人及相关制度的建立,依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吹哨人”制度最早源自福尔摩斯的家乡英国,后在西方多个国家推广,美国专门出台“吹哨人法案”(即《防不实请求法案》)和《吹哨人保护法案》,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美国学者的一项调查研究发现,1996年至2004年八年问,216例公司财务欺诈案中,绝大多数案件为非政府背景人员发现,其中公司雇员占18.3%,分析师占16.9%,媒体占15.5%,而政府机构发现的违法行为,只占极小部分。

研究结果表明,“吹哨人”在发现公司内部违法行动,帮助政府机关完成行政任务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的视角看,随着产品生产日益专业化、多样化,生产组织日益精细化、封闭化,潜藏在组织或行业内部的制假售假行为变得更加隐蔽、更加复杂,政府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极易出现鞭长莫及、无法掌控的局面。而生产者则对内部情况了如指掌,充分利用“吹哨人”的作用,不失为破解监管难题的另一种“技术手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推进质量全民共治。创新质量治理模式,注重社会各方参与,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质量共治格局”。质量“吹哨人”制度能够使公众以“资讯提供”的方式,参与整个社会监督,对于建立质量共治格局来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利于变信息不明为证据确凿,变机构监管为全民监管,从而切实保障质量安全。

在构建“吹哨人”制度方面,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大胆探索,鼓励“内部人”将违法信息向外界传递,以打破政府与组织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但效果并不理想。

2012年,温州市瓯海区开始实行有奖举报奖励制度,但截至2014年,却只发出3单匿名举报奖励,领奖者寥寥无几。2013年1月,辽宁省食品安全办公室首批奖励76名举报有功人员,公告发出后,在法定领奖日期截止后,仍有44人未领奖。从东西方实践看,“吹哨人”制度呈现出“东方不亮西方亮”的局面。

为什么“吹哨人”制度在实践中会遭遇的冷遇?从外因看,一些地方的“吹哨人”制度存在针对性不够、奖励不多、保护不周、程序繁琐等问题。“吹哨人”制度是一项立意高远兼具长远智慧的制度设计,需要制度设计者认真研究思考每个环节,以“吹哨人”的角度换位思考,对现有的投诉、举报制度进行反思和改良。美国“吹哨人”举报得到的奖励高达赔偿额的25%左右,“吹哨人”享受人身保护、就业保护、免责保护等多项保护。

同时,在美国有很多如“全国吹哨者中心”这样的民间机构,拥有法律专家,为吹哨人提供咨询,全方位维护吹哨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的举报制度中,虽然举报人不透露自己的身份,但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他们的身份大多能被猜测出来。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如何得到保障?因此,多数专家认为,一些地方已有的有奖举报制度只是“看上去热闹”。

从内因看,吹哨人容易陷入“告密者”的道德困境。我国传统观念对“止密者”持否定态度,认为“不告密”、“不举报”是做人的道德底线。其实,质量“吹哨人”到底是“告密者”还是“正义者”?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

这些年,制假售假者给国家形象、公共安全、人民生活带来多大伤害?对质量违法行为说“不”,实际是另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坚决不与制假售假同流合污的义举。

可惜的是,这样的观念还不是社会主流理念,整个社会对举报制假售假行为存在着“正义冷漠症”。

目前,吹哨人一旦举报所在企业的话,很可能会处于不被周围人理解的孤立境地,造成很难在社会上立足和生活。这一现象反映了质量“吹哨人”这一外来物种对我国特有文化“土壤”的适应性问题,需要社会各界从宣传、教育、引导、激励等多个维度着力加以解决。

比如,能否把“有奖举报制度”这个名称,改为“质量吹哨人制度”或其他更具鼓励意味的名称。

鉴于中国的传统道德和主流观念,“举报”二字具有偏负面的导向。在这样的语境下,“有奖举报”反而容易被理解为用利益勾起人们内心的负能量和恶因子。事实上,西方国家正是为了避免“举报人,”或“告密者”这个名词可能传递负面影响,转而采纳美国著名人士拉尔夫·纳德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吹哨人”的概念。因为“吹哨人”这个名词代表着为社会正义挺身而出的正面形象。

因此,采用“质量吹哨人”这个概念,既与国际接轨,又对正义行为冠以正面形象,值得有关方面深思、借鉴。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相对重视企业的外部监管资源,忽视了广大企业内部监督资源的发掘,导致极其有限的监管力量严重不适应复杂艰巨的监管任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建立健全“质量吹哨人”制度,完善夯实质量共治格局,让类似合肥公交站台坍塌的事件不再重演,是一個重要而又紧迫的现实任务。试想,如果质量“吹哨人”制度发威,让制假售假变成“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还有人敢为非作歹,拿质量安全开玩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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