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问题探究

2018-09-01刘昭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产权

刘昭君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至今已实施十周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不明晰。其产权问题的明晰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规模、降低风险、提高效率。本文主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构成、出资形式的角度,分析其中争议较大的成员出资归属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用于出资的问题。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出资

一、研究背景及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至今已实施十周年,截至2017年7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193.3万家,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平均每个村有3家合作社,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的46.8%。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的所有权并未被明确的规定,介于公有和私有之间,也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产权结构。这种特殊的、不明晰的产权制度使得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及发展

我国农村合作社的雏形产生于1951年农村土地改革结束时,最初以互助组形式出现,经过了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演化。改革开放以后,人民公社被废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产生了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村合作社。

合作社是社员依据法律和合作社原则,集中资本和劳动力并统一调配,由社员民主管理,为社员及相关人提供服务而建立的一种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社种类较多,主要包括社区性合作组织和专业性合作组织。前者以土地的股份制合作为特点,后者以提供专门性服务为特点。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构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直接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结构,包括成员出资、公积金等在内的五项内容。这其中最重要的是成员出资。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其财产只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不享有收益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详细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形式,相较于合伙企业而言,不能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出资。相较于公司而言,不能以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成员出资的所有权归属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目的是为成员提供服务,但是提供专业性服务需要一定的财产基础,其积累主要是依靠成员出资,这也是作为社员的第一性义务。

合作社对于成员出资统一使用的目的在于维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的运营或为社员提供服务,而不是追求盈利性。这使得合作社与营利性法人的产权性质有了根本性的不同。对于营利性法人,尤其是公司的股东而言,其出资所代表的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其中包括了收益权。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其成员出资为代表的法人财产不享有收益权。根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每一个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单独计入自己的账户,具有辨识性,成员之间的出资不会混淆。成员退出时退还成员出资,并且进行可分配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并非通过转让股权收回出资也不同于营利性法人。由此,成员出资的收益权仍然由成员所有。

成员出资的使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合作社原则——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应由全体成员以一人一票制为基础,形成社员大会多数决的决议来决定。对于成员出资,合作社成员可以通过民主管理间接地享有控制权,也就意味着,合作社成员只让渡了出资的使用权,仍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处分权。

综上所述,成员出资的性质是成员所有,但成员仅保留了收益权和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其他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出资

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仍然有所争议。

大量农民脱离土地,进城务工,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这些农民已经放弃农业生产,他们的承包经营的土地闲置甚至荒废。农民有利用土地的迫切需求。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即使其取得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农民,但只要是财产性权利,就有转让、收益的权利。

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角度来看,最初我国土地不允许流转的原因是土地是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享有的唯一保障,而正在建立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可以使农民不再依附于土地生存,也就不再需要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的保障手段。而且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被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那么当然可以作为对含少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承包土地可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

另外,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可以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实现规模效益,提高耕地的利用率,提高合作社的积极性。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

四、结论

(一)成员出资由成员所有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结构中,公积金是合作社自当年盈余中由社员大会决定提取,按章程归入社员账户,由社员享有所有权。社员退社时可退还社员或社员以此承担债务,可以视为社员的收益。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国家,在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分配给成员,而由国务院的规定处置。他人捐赠的所有权归属于合作社。经上文分析,出于对成员出资使用的目的性、成员对其出资的间接控制性和可识别性、收益权保留性,本文认为成员出资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成员。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

随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土地已经不必再作为农民生活的保障。城市化的推进使得部分农民脱离土地,从事其他行业的生产,土地闲置的情况严重,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减少闲置土地,也可以实现土地利用和农业生产的规模化,获得更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1]米新丽.我国农业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3版.

[2]陈荣文.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传承、发展与创新.福建师范大学博士毕业论文,2013年4月.

猜你喜欢

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产权
产权与永久居住权的较量
完善FDI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
共有产权房吹响集结号
农业规模化经营模式创新: 案例剖析
对“小产权”房的认识与思考
论第三方出资下商事仲裁披露义务规则之完善
认缴出资制的问题与未来改进——以债权人保护为视角
股东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对小产权房问题的法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