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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协调分析

2018-08-29方梓萱

科技传播 2018年16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协调隐私权

方梓萱

摘 要 新闻侵害隐私权就是新闻媒体在行使自己新闻自由权的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都是公民合法的权利,而二者特征的不同导致其极为容易产生冲突与矛盾。新闻自由对于隐私权具有一定的威胁性,而新闻报道机构很容易在当事人未经允许的范围中进行新闻报道,侵害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新闻自由产生了一定的限制与影响,报道当事人会通过各种不当权利干涉新闻单位的正当报道。基于此种背景,文章主要对新闻自由以及隐私权进行了简单的概述分析,对社会中新闻报道以及隐私权冲突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综合新闻自由以及隐私权的基础内容以及本质需求,探究了解决新闻自由以及隐私权之间的平衡点,对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新闻侵权的免责事由以及协调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手段进行了简单的分析论述。

关键词 新闻自由;隐私权;冲突;协调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8)217-0065-02

我国新闻事业蓬勃发展,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也逐渐凸显。而随着各种技术手段的优化完善,新闻活动在开展中会在无意识或者有意识的侵犯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利,激化了二者的矛盾。隐私权就是人们生活质量的基础保障,新闻自由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保障。在新闻自由以及隐私权矛盾逐渐凸显的今天,协调二者的冲突,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新闻自由主要包括公民新闻自由以及新闻媒体报道自由两个方面,其主要就是自然人权利以及法人权利两个方面。法人的新闻自由就是新闻媒体的采访自由、报道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发行自由等相关权利。而自然人的新闻自由就是公民个人的新闻传播以及收集等相关权利。

隐私权在宪法上就是公平的私生活不受到窥测、公开、监视以及干涉的合法权利。公民具有选择、控制以及决定自己私生活的权利。隐私权主要就是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个人活动不受到监听、监视以及录像,保障个人的各项活动不受到外界的监听、监视以及录像。

新闻报道以及隐私权保护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没有通过当事人的允许,就公开报道自然人的隐私。即便是当事人同意了从采访,但是当事人并没有同意将采访的信息公开报道。而通过当事人不了解的途径获得信息,在没有通过当事人的允许之后则禁止随意的公开报道。

新闻报道中最为常见的问题就是网络传播、广播、电视节目传播、报刊传播等相关传播方式。而这些传播方式具有传播范围广泛、速度较快且影响相对较大的特征。如果在新闻报道中涵盖了个人的信息内容,就会严重的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新闻自由为新闻媒体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賦予了新闻媒体工作人员采访以及报道的权利。这样新闻媒体就是可以公开报道各种信息内容。而因为新闻自由权利的合法界限在实践中无法有效的掌握,就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利益受到冲突,两种基本权利存在了冲突问题。或者会出现新闻侵害隐私权的问题、隐私权超越了其应用的保护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闻自由的现象。

一些新闻媒体为了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超越新闻报道的自由范围,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公开披露,公开一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关系的隐私问题,这就导致了新闻侵害隐私权问题的出现。

2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协调

隐私权主要就是保护个人的私生活的合法权利。在人们交往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隐私权具有较为重要的价值与意义。隐私权主要就是保护个人的信息,个人可以掌握自己的信息,排斥他人对自己私生活以及信息领域的侵犯。新闻自由则就是对外界信息具有开发、吸纳的功能作用,通过新闻媒介对社会中的各种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社会公众通过这个途径吸收外界的信息内容。隐私权可以保障个人私人信息的安全性。而个人利用新闻媒介可以了解外界信息内容。二者的融合就是私人信息以及社会信息的有效融合,可以为按时个人信息。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在人格权方面具有类似的功能,而因为社会等因素导致二者在本质上存在了一些对抗性的原因。隐私权以及新闻自由的权利都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基础权利,也是推动现代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无论是隐私权还是新闻自由权如果保护一方就会对另一方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如果一方保护过度就会危害社会以及个人的合法利益。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价值、缓解二者的冲突问题,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2.1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在一般性的侵权行为中其主要构成要素就是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而因为隐私权的特殊性,导致一般性的侵权行为具有较为明显的损害结果。这也是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构成要素。而新闻侵权行为公开自然人的隐私,会给个人的生活、工作状态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也会影响个人以及家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在对新闻侵权损害结果的判定过程中,要避免片面的、将明显的损害结果作为其主要标准,只要其发生了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与其有着较为显著的因果关系,则可以确定新闻侵权的产生。

2.2 新闻侵权的免责事由

通过对新闻自由以及隐私权的分析可以了解到,新闻自由以及隐私权在本质上来说是较为冲突的。如果保护隐私权不分析其公众利益,则会直接影响事情的真实性,降低公众的判断能力,不利于新闻的自由发挥。而在公共利益的方面要通过隐私权保护的合法权益,要保障新闻的自由性。

第一,公共利益的基础原则。公共利益就是社会以及个人利益的统称,对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价值与作用。要综合实际状况对权利人的各项行为进行客观的判断分析。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则不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新闻媒体的报道则就是合法的,并不属于侵权行为。

第二,相对人同意原则。隐私权就是基于支配权为基础的合法权利,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自愿公开自己的私密信息与内容,这样报道就是合法的,而如果当事人公开的隐私权利涉及到其他人员隐私的时候,必须要获得第三方的允许。

2.3 协调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手段

如果单纯的重视隐私权,忽视了新闻自由的权利,隐私权虽然可以得到有效的实现,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新闻自由的发展,新闻媒体无法在自由的舆论环境中挖掘新闻事件,人们无法了解外界的信息内容,失去了获得新闻信息的途径以及保障,无法了解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的各项内容,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法的知情权。而对新闻自由过度重视,忽视了隐私权,人们虽然可以获得较为充足的外界信息,但是缺乏无法保障自己的私人信息。基于公共利益原则以及相对人同意的基础原则,对于减少新闻自由运作、维护、保护个人隐私权具有积极的价值与意义。在实践中,要在国家、媒体监督管理、新闻工作等角度系统分析,构建完善的制度与手段。

第一,完善《隐私保护法》,我国要借鉴其他国家关于隐私权的理论研究以及法律规定,要构建完善的法律规定,保障个人的合法的、隐私权利。

第二,构建完善的新闻舆论监督保护法律。通过立法的方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限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也是新闻行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强化新闻行业协会监管力度。新闻行业协会要构建完善的新闻媒体市场准入机制,要加强对媒体的监督管理,构建完善的约束机制,构建良性的、公平、公正的競争环境,进而缓解隐私权以及新闻报道二者之间的冲突问题,实现二者的统一与协调发展。

3 结论

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网络技术手段逐渐成熟,在微博、微信的广泛应用过程中,新闻传播也逐渐深入,在这种背景之下,在新闻自由以及隐私权保护方面探究平衡点,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在实际的生活中,一些新闻媒体为了提升关注度,会将一些没有通过当事人许可的内容公开报道,这样就会导致纠纷问题的出现。而新闻报道就是在新闻采访之后较为重要的新闻活动环节,公开新闻信息势必会隐引发公众舆论的各种评价,这样就会达到新闻传播以及监督的目的。

作为社会发展中的自然人,人们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权。而在新闻报道中,新闻媒体以及新闻工作者则要始终坚守法律的道德底线,要不传播、不报道各种不属实的信息内容,新闻媒体要具有职业道德以及素养,要充分的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基于事实基础之上合法的报道新闻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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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杜静颐,魏雪利.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J].商,2016(1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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