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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抗争的限制性因素探析

2018-08-27白文艳

报刊荟萃(上) 2018年7期
关键词:政府主导

摘 要: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的凸显引起了环境受害者的抗争,而限制环境抗争的因素是环境社会学中的重要研究议题。山西省的Q县的两个现实事件反映出政府在环境事务中占主导地位,公民将环境诉求置于边缘性地位、民众利益多样化。仔细考量具体制度的设置和运行,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是当前环保工作中的紧迫任务。

关键词:环境抗争;政府主导;民众利益多样化

农民的环境抗争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制约农民环境抗争的因素是笔者的主要关注点。张玉林研究了体制制度与环境污染之间的深层关系,认为压力型体制促成的政经一体化开发机制使得环境污染和冲突加剧,更制约了民众的环境抗争;[1]陈占江、包智明揭示了环境抗争中湖南某地农民的行动选择主要受制于政治机会结构以及国家、企业和农民之间所形成的利益结构的双重缺失;[2]而张金俊探讨了农民从环境抗争到集体沉默的社会现象及其背后的“社会一心理”机制。[3]上述研究大多以具体的环境抗争事件为个案来探讨限制农民环境抗争的因素,而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试图通过描述、分析一系列看似与环境抗争无关的现实事件来得出一些新发现。

本文将通过隶属于山西省Q县的两个现实事件,解读在新的现实状况下民众环境抗争遇到的限制性因素,进一步分析这些限制性因素形成的深层原因。

一、限制环境抗争的因素

(一)政府主导下的环境治理机制:环保督查制度

2017年5月15、16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深入Q县开展督察工作。截至10月30日,省委省政府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向交办群众反映环境问题中有10批共计20个问题涉及Q县,污染类型有大气、水、噪声、固废、扬尘等。[4]

据悉,环保督察组的工作流程是:督查组只有检查、调查和建议权,“缺乏相应的制约手段”,因此一旦发现污染事件将通报上级环保部门,然后再移交到污染事件所在地的环保局和纪委部门进行具体处理。我们发现,督察组这种特别的工作开展形式即“巡视”的方法,一方面具有较高程度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即督察组的人员变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中央环保督察组组长由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省部级干部担任),流动性是说巡查组不固定在某一区域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这样一种高“灵活性”和“流动性”的工作形式不利于调动当地公民参与环保工作的热情,缺乏一种稳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形式,公民丧失一种参与的“可靠性”。

涉及Q县的三项环境污染事件都是在此次中央环保督查组的巡视中被发现的,由此也可部分地说明公民在“环保督查”制度下参与环保事务的主体性地位有待凸显。

(二)处于边缘性地位的环境诉求:民众不满征地补偿金

2012年山西Y集团决定在Q县经济开发区建立化工新材料园区,该项目选址规划在Q县的三个村,三个村落将被拆迁。如此大规模的征地,意味着几千农民将失去耕地、失去生活多年的家园,因为多种原因有一部分村民不同意搬离。部分村民走上了漫长的上访路。

村民进行上访告状,大都是因为对补偿金额不满,但他们往往以该项目征地过程中政府的强征行为和项目缺少合法的程序审批,以及对环境污染的担忧为由。且上访的村民只涉及到搬迁的三个村庄,而可能遭受环境污染的附近村落的村民并未进行环境抗争。不难看到,Y村村民的上访只是将环境污染作为实现自己经济诉求的一个手段,此时的抗争虽涉及环境问题,但是明显的是村民将这种环境利益诉求置于较为边缘性的地位。

二、环境抗争限制性因素的深层分析

(一)政府将自身置于解决环境问题的主导地位

无论是政经一体化理论还是揭示地方政府集“代理型政权经营者”与“谋利型政权经营者”于一身的双重角色理论,[5]都反映出以政府为主导的环境治理机制是无法解决我国复杂的环境问题的。然而目前我国政府在某些具体的环境治理机制中仍然采用“政府的逻辑”,不能建立一条畅通的反映民意渠道,阻碍了民众在环境事务中的参与。

(二)民众环保意识淡薄,利益分化

中国环保网2014年全国生態文明意识调查研究报告显示:70%以上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和环保部门对“美丽中国”建设负主要责任,排在第二位的企业占15.1%,个人占12.7%排在第三位:受访者普遍认为政府和环保部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较强的“政府依赖型”特征。[6]由此可见,在社会分化和民众利益多样化的背景下,思考如何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是十分必要的。

三、结论与讨论

本文以环境抗争的限制性因素为主要议题,通过对山西省Q县的两个现实事件作个案研究,跳出以往直接研究环境抗争事件的思路,而是从一些具体事件中探讨环境抗争的限制性因素,提出了政府在环境事务中占主导地位,公民环境意识淡薄、利益分化等因素。为该议题的研究在新的社会环境下作了补充性的材料说明。

面对当前限制民众环境抗争的因素,只有政府不断发展治国理政的思路,仔细考量具体制度的设置和实施;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民众的环保意思;通过充分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媒体以及企业的作用,推动公民的积极参与,才能向建立“绿水青山”的美丽中国目标迈进。

参考文献:

[1]张玉林.政经一体化开发机制与中国农村的环境冲突[J].探索与争鸣,2006(5).

[2]陈占江等.制度变迁、利益分化与农民环境抗争——以湖南省X市Z地区为个案[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3(4).

[3]张金俊.农民从环境抗争到集体沉默的“社会一心理”机制研究[J].南京的工业大学学报,2016,15(3).

[4]任晓明.Q县积极落实省环保督察组交办案件办理工作[N].太原日报,2017年11月1日.

[5]包智明等.中国经验的环境之维:向度及其限度术——对中国环境社会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J].社会学研究,2011(6).

[6]中国环保网(http://www.chinaenvironment.com/).

作者简介:白文艳,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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