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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伊斯兰法

2018-08-24马孝磊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4期
关键词:伊斯兰

马孝磊

摘 要: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教各种法学、学派以及学说的总称,是伊斯兰法规定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总和,《古兰经》体现了伊斯兰教的精髓与核心。伊斯兰法系是以伊斯兰教义为基础,主要适用于伊斯兰教的法律,是来自真主的启示。著名学者"茨威格特克次"认为:伊斯兰法同西方法律之间的关键性差异在于:"伊斯兰法的正当性的唯一根据是:伊斯兰法是神所启示的意志;它并不是以人间的法律创造者的权威为基础的。"

关键词:伊斯兰法;法文化;伊斯兰;伊斯兰法系

一、伊斯兰法文化概述

文化是一个民族生根发芽的根基。从广义上讲,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文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每一个社会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文化类型,并且随着社会物质生产条件的发展而发展。文化作为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科技的反映。文化在阶级社会中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民族性,并且随着民族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各种不同的民族文化形态。

文化的历史过程是一个吸收、兼并、融合、沉淀、积累的过程,因而文化又具有历史传承性、独立性和开放性的特点。文化在中国古代曾被称为文治,是指封建统治者所实施的文治与教化的总称。文化不仅涵盖了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等方面的基本制度,还包括统治阶级藉以维护其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而宣扬的“神理”與“天命”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以及法律意识等等。

法文化即法律文化的通称,是以典型的文化为背景,体现的是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时代风尚。它包括法律价值、法律精神、立法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渊源以及司法制度、原则及其程序在内的法律文明成果。

我国当代著名学者季羡林先生说过:“在世界上连续时间长、没有中断过,真正形成独立体系的文化只有四个中国文化体系、印度文化体系、阿拉伯伊斯兰文化体系和希腊、罗马开始的西欧文化体系。”伊斯兰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都是具有悠久历史并继续影响人类社会进程的两种异质文化,既具有重大的差异性与排斥性,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兼容性。

作为法文化自然源本于特定的母体文化或本体文化并成为这种大文化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文化不仅决定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并以独立的上层建筑观念形态作用于这一社会的经济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而且又受到政治上层建筑的主导作用以及民族、宗教、伦理、道德等其他观念形态的影响。

伊斯兰并不是专指宗教,它既是一种宗教,同时也指一定的社会体系、生活方式和时代特征。成为穆斯林宗教生活和社会生活“脊梁”的是“伊斯兰精神”——这是伊斯兰文明或伊斯兰文化的实质。伊斯兰教在公元7世纪初兴起于阿拉伯半岛。公元6—7世纪的阿拉伯半岛正处在原始氏族制度即将崩溃和“乌玛”民族国家尚未建立之际,在这一社会转型时期,原始宗教和多神教崇拜充斥岛内,阿拉伯人仍处在蒙昧时代。

伊斯兰教的兴起迅速结束了阿拉伯半岛的蒙昧状况,使阿拉伯社会步入文明史,实现了阿拉伯分散的部落的联合并建立起统一的民族国家,这在阿拉伯历史乃至世界历史上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伊斯兰教的先知穆罕默德(公元570-632年)。从610至632年(先知归真)的23年中,接受了真主下降的《古兰经》,伊斯兰教随之兴起于阿拉伯半岛,并且成为阿拉伯民族乃至全世界不同民族数以亿万计的民众共同的信仰。

《古兰经》是真主的语言,是真主的法度,是伊斯兰教最主要的经典和宪法。《古兰经》规定了伊斯兰教的基本教义,确立了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必须履行的各项宗教义务和善行。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是“万物非主,唯有安拉,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而构成伊斯兰基本信仰的“伊玛尼”即正信,则包括六大信仰:信安拉、信天使、信经典、 信使者、信后世和信前定。伊斯兰教规定的宗教义务是以“念、礼、斋、课、朝”五功为主体的基本宗教功课。

伊斯兰法以安拉的启示《古兰经》和先知的圣训为主要依据和法源的独特的宗教法系,是“神圣律法”,这就决定了伊斯兰法是宗教礼仪、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融为一体的特点。伊斯兰法系源自安拉的意志——“沙里亚”即教条,泛指“道路”、“行为”,引申为“正道”、“常道”等。沙里亚法包括教法实体、教法内容以及教法程序。伊斯兰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三大类: 即宗教礼仪制度,民事法规、商事法规,刑法。

二、伊斯兰法系及法文化

伊斯兰法系是伊斯兰法律传统或法文化的专门称谓,属于法制史学和法理学的范畴。凡是以《古兰经》和《圣训》以及公议( 权威法学家们一致性的意见或决定)、类比(类推比附)等形式为法源而形成的法律规范及其体系均属于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文化体现在这一宗教法系的独特的内在联系与外在结构上,安拉以阿拉伯语文的固定形式将《古兰经》启示降示于先知,并以这种特赐的阿拉伯语文准确无误地规定了穆斯林的基本信仰与义务,固化了安拉与人以及世俗社会中的各类人际法律关系,铸造了穆斯林民族共同的伊斯兰精神和民族心理,实现了文化上的认同感与融合。

伊斯兰法文化在法的表现形式、逻辑结构以及立法程序、审判方式等方面都具有相同的文化特点,在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里,《古兰经》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教法沙里亚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形式。完备而独特的法律体系、历史久远而长青不衰的伊斯兰法系不仅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也是东方三大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中唯一仅存的法系,它向世人昭示了伊斯兰教博大精深的法文化背景和以认主独一为基础、包罗万象的伊斯兰法的核心与实质。

伊斯兰教之所以具有如此巨大的魅力与影响,不仅在于它是天启的宗教,而且重视现实人生世界的宗教,同时在于它具有极大的兼容性,能够不断地依据《古兰经》和圣训的教诲,根据时代和外部环境的变迁,不断增强和充实自身的活力,因而它经久不衰,至今仍充满着勃勃生机。

伊斯兰法文化的实质在于它以经典或法典形式规定了人类社会的基本模式,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教育、伦理等各个领域,精神世界和世俗生活的伊斯兰化、法律化,使伊斯兰社会制度被誉为“理想的社会制度”,穆斯林的生活方式也被描述为“完美的生活方式”,这是用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对伊斯兰教信仰的描述,强调其丰富的文化内涵。伊斯兰教之所以具有如此广泛的影响,就因为它是一种源远流长、千姿百态的宗教文化。

伊斯兰法不仅是伊斯兰学说的缩影,而且还是伊斯兰生活方式的最典型体现,是伊斯兰教本身的精髓和核心。而对异域文化的兼容与吸收以及使异域文化的伊斯兰化和法律化是伊斯兰教充满勃勃生机的又一个原因。伊斯兰教不仅包括阿拉伯固有的部落习惯和伍麦叶王朝的行政惯例,而且还不断吸收和揉合波斯人、罗马人的习俗,使波斯法与罗马法同《古兰经》所阐明的伊斯兰教法揉合; 使波斯、罗马哲学同阿拉伯哲学揉合。波斯、罗马的政体同阿拉伯政体揉合。

三、伊斯兰法的法律渊源及特点

在法律渊源上伊斯兰法也具有自己的特色,其四大法律渊源分别是:(1)《古兰经》:伊斯兰法基本的和最高级的渊源,它记载了真主给穆罕默德的全部启示,但其中只有很少的記录是可以直接作为法律适用的;(2)《圣训》:伊斯兰法的第二大渊源,它记录了先知的生活和他为人处事的具体方式,通常认为《圣训》很大部分在历史上是不真实的,或多或少是伊斯兰教学者为了借以支持自己的观点抱着善意创造的;(3)公议:伊斯兰教法的博士们对于某些问题的一致看法,其作用在于弥补前两种重要经典的不足;(4)类比:这是最后一个渊源,它是把《古兰经》、圣训、公议所确立的规则类推适用于新的相类似的事件。

伊斯兰法系法的确定性的主要体现是其前两个渊源,也就是《古兰经》和圣训。《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法首要的渊源其内容主要是关于祈祷、斋戒、朝圣的仪式习惯,具有很强的宗教色彩,另外其中原则性规定较多因此直接适用性不强,与此同时《古兰经》也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不变性,因此确保了伊斯兰法的确定性。圣训作为对古兰经的欠缺的补充,是伊斯兰法的第二大法源。通常法学者们不可以直接从《古兰经》或圣训出发对某一问题形成自己的独立见解或判断,必须把自己的活动局限于说明或者解释在各个法学派内部被认为权威的法律书籍,因此伊斯兰法保证了法的确定性。

由于浓厚的宗教传统,伊斯兰法系的确定性特征更为显著,但灵活性也有相应的体现,最显著的就是其法律渊源的后两种——公议和类比。

公议因其特殊的形成方式被认为是对伊斯兰法的前两种渊源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一些现代伊斯兰法学家认为公议为伊斯兰教适应变化的环境、变化的条件提供了适应性机制。公议所体现的伊斯兰教法学家们建立在基本法渊源基础之上、对新出现的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能力被认为是一种动力因素的引入,可以使伊斯兰法在不被削弱其神圣基础的同时获得持久的生命力,公议仍然不能改变具有基础地位的古兰经和圣训,只能是对前二者的补充说明。

类比是伊斯兰法的最后一个渊源,伊斯兰教的成功扩张将穆斯林带到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社会传统以及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之中。面对发展程度不同的新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创制新的立法,而这种立法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找不到任何先例。伊斯兰法学家只好将类比当成是伊斯兰教法体系的最后港湾。虽然有些信徒反对类比,他们认为类比的道理已经包含在原始的经典著作之中了,类比就是一种简单的推理方法,因此不能成为独立的法源。但是在复杂的现实面前类比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逐渐发展出了一套适应社会生活多样性的准则。

公议和类比虽然不能改变《古兰经》和圣训中已有的规则,但作为伊斯兰法的次要渊源为伊斯兰法注入了新的活力,是伊斯兰法的灵活性的有力脚注。

综上所述,研究伊斯兰法文化和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异同,从比较研究的视角,审视这两种异质文化各自的传统背景、历史价值和实践意义,研究两种文化各自具有的兼容性,探索中国伊斯兰教及其伊斯兰法文化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相协调的方式与途径,不仅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与社会的全面进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伊斯兰国家,尤其是阿拉伯国家之间的友好交往也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

参考文献:

[1][德]茨威格特克次.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等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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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坚.古兰经(中文译解) [ M].圣城麦地那版,回历 1407.

[3]吴云贵.伊斯兰教法[ 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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