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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时代下我国劳动关系认定探究

2018-08-24程清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4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共享经济应对措施

程清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共享经济应运而生并取得了较好的发展效果。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共享经济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对劳动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尚不适用于共享经济,因此在该模式下,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探讨共享经济时代下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研究,并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可以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共享经济;劳动关系;应对措施

共享经济的出现是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当前共享经济已经渗透到我国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中,受此影响,劳动关系也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正确的认识共享经济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积极面對劳动关系认定领域的问题,并在实践中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共享经济概述

1.共享经济的发展历史

共享模式最早起源于远古时期,远古人类在当时资源匮乏的年代,将采集到的果实和打猎获取的食物,共享给部落里的每一个人,使得大家可以生存下去,这种共享的再分配模式,使得群体中的每个人都能得到收获和满足。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蓬勃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前,互联网技术已经逐渐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们逐渐意识到互联网对于商业活动的重要性,互联网经济此时初见端倪。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断提高,为了提高资源利用率,解决资源闲置的问题,一种新的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经济模式应运而生,这种经济模式以互联网信息平台作为载体,为资源的拥有者和需求者之间搭起一个桥梁。这种经济模式可以高效的促进经济活动的完成,并为参与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即所谓的共享经济。

2.共享经济的分类

业内通常将共享经济分为产品服务及售后的分享、再分配的分享、协同生活方式的分享等三类模式。其各自特点如下:(1)产品服务及售后的分享模式。该模式在共享经济的初期较为常见,在当前我国共享经济模式中占比最高。该类经济模式常用于房屋租赁、图书出租等行业,其最明显的特点是仅让渡商品的使用权,拥有权不在让渡的范围内;(2)再分配的分享的模式。这种模式比较典型的是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人们在该模式下可以将闲置的二手物品进行销售,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与产品服务及售后的分享模式相比,该模式下让渡的产品既有使用权,也具有拥有权;(3)协同生活方式的分享模式。该模式应用比较广泛的是滴滴出行、知乎等互联网平台,在协同生活方式的分享模式下,人们借助具有共同生活方式的社交群体,实现知识、时间等虚拟资源的共享。与前两种模式不同的是,共享产品在该模式完成了从有形的实物到技能、服务等无形的产品的进化升级。

二、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研究

1.传统劳动与现代劳动的区别

为了更好地开展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研究,首先对传统劳动与现代劳动的区别进行分析。在传统劳动的观念里,人们通常认为签订好劳动协议、佩戴上工作证、穿好工作服就意味着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这种传统的观念在法律上不一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传统劳动关系本质上体现出“二元主导型”的特点,在这种关系中,政府和市场占据着用工的主动权地位。从传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传统经济发展速度较慢,劳动资源流动性较弱,因此,劳动者在追求劳动岗位的过程中更倾向于职位稳定、时间固定、工作成果便于量化的工作岗位。事实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定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第一,确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制定适合于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在制度的框架下,劳动者遵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从事有酬劳的劳动;第三是劳动的归属问题,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范畴。

与传统经济模式不同,劳动者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依托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一定程度上可以突破传统用工机制的束缚,拥有更多的主动权。在这种模式下,劳动力资源流动性明显增强,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相对分散、工作自由度大大提高,工作成果难以量化衡量。由于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以传统劳动模式为基础的,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已经不能完全适用[1-2]。

2.共享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首先,共享经济下劳动主体双方的资格不符合法定要求,与传统劳动模式下主体双方具有明确的资格不同,共享经济模式下,存在一些认定的问题。其一,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主体双方的资格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共享经济门槛低,对于参与劳动活动的供需双方要求较低,双方仅需要在互联网平台下完成对接,即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其二,大部分互联网平台提供方认为自己仅仅为参与劳动服务的主体双方提供了一个信息平台,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因此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其次是管理制度方面的认定问题。传统劳动模式下的管理制度是用人企业明文规定的规章制度。但是受互联网的影响,目前的规章制度越来对多的以隐性规定的形式存在。为更好的满足供需双方的需求,互联网平台也适时出台了相应的服务标准。比如网络打车软件,其规定对于司机的资格并没有明文规定,表面上劳动需求是不受约束的,但是,劳动者在申请注册司机的过程中,已经无形中执行了企业的隐性规定,比如企业对司机驾龄的要求、对驾照资格的验证等等。此外,共享经济模式下,管理制度采用的评价体系也发生了变化,由传统的绩效式评价方式逐步向消费者体验方向发展,评价的核心由绩效向点赞、评分等方式演变,但是这种以满意度作为标准的评价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意义上的管理制度。由于我国法律是建立在传统劳动模式的基础上,因此对于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劳动纠纷问题已经力不从心,事实上,目前针对共享经济的劳动纠纷已经出现了判罚尺度不统一的现象,并且有逐渐上升的趋势。下面以国内首起网约工劳动争议案为例进行阐述。这期争议案的主体是部分厨师(原告方)与“好厨师”APP(被告方),原告方认为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正当的劳动关系,并提供了按时打卡上班、定期接受企业培训等证据;但是被告方认为厨师与公司中间的法定劳动关系不成立,并提供如下的证据:如厨师并不在公司体制内、公司没有对厨师进行规范化管理、没有对厨师的工作量进行定量约束等等。此案最终的审理结果认为厨师与“好厨师”APP公司之间存在较强的从属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法定效力。这起案件中,这些厨师是比较幸运的。但是类似的案件中,不予认定劳动关系的判决结果屡见不鲜。在共享经济模式下,由于劳动者对于法律知识了解不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于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义不够熟悉,因此在面临劳动纠纷时,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这些纠纷案件的发生,对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是极为不利的。

三、相关应对措施的探讨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提出了几点应对性措施[3]:(1)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共享经济依托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是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创新,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制度管理方面应该予以倾斜,因此制定适合共享经济规范发展的法律制度是重中之重,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急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共享经济模式下供需双方的劳动关系,制定出健全的法律体系,保证其能健康平稳发展;(2)针对不同的行业制定不同的对策,不能以一概全。共享经济行业覆盖面较广,涉及网约车行业、外卖行业、教育行业等等,针对不同的行业应该结合行业现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科学透彻的分析,做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不能仓促的给出结论;(3)注重提升参与劳动服务双方的法律意识。“共享经济”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制经济”,因此应该加大劳动者和企业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要求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应该深入基层,针对劳动纠纷频发的劳动群体进行法制教育,在出现法律纠纷时可以适当的给与法律援助;另一方面还应该加强对企业的规范化教育,确保企业在法律框架下合法运营。

四、结语

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共享经济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面连着一系列的挑战,相信随着相关建设的不断完善,共享经济能够克服障碍,找到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1] 闻效仪. 正确认识和把握共享经济对劳动关系的影响[J]. 北方人(悦读), 2017(10).

[2] 刘祖萌. 浅谈劳动关系在共享经济背景下的发展演变[J]. 当代旅游, 2017(13).

[3] 胡宇子. 共享经济视域下民营企业新型劳动关系的构建[J].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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