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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

2018-08-22张鹤鸣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0期
关键词:执法立法守法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法律实施效果明显。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诸多原因,目前我国法律实施各环节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要求我们必须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加大改革力度,继续突破现有各种体制机制束缚,努力建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关键词:法治实施体系;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建设取得很大进展,法律实施效果明显。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目前我国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加大改革力度,继续突破现有各种体制机制束缚,努力建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够稳步顺利地向前推进。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决定法治建设成败的因素有很多,但关键在于法律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是否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现阶段,我国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本身不够严谨

由于我国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还不到位,一些法律制度在设计上不够严谨,使得某些法律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得多,具体性、可操作性规定得少。有些法律相互间不协调,难配套,缺少稳定性、连续性和前瞻性。还有一些法律中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完善,只有禁止行为,没有违法后果。同时,一些法律还没能够很好地反映广大民众的共同意愿,保障他们的根本利益。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很多法律与良法要求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在实践中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

2、执法环节常打折扣

受权大于法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我国目前的执法环境仍然很不理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压法、以情越法、以钱废法,即所谓关系执法、人情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部门及其领导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意识强烈,往往不是依据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其地方、部门利益,甚至是少数人乃至领导个人的利益来做判断和决策,使法律在执行过程中还难以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3、司法不公尚未杜绝

由于我国司法体制仍然存在着一些弊端,司法机关的行政化、地方化倾向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不能够完全得到保障,司法实践中的腐败行为便很难绝迹,徇私枉法、贪污受贿,办人情案、金钱案等“选择性司法”现象时有所闻。如此,人们在打官司时,往往需要动用好多人脉和关系,花费很多金钱和财力,付出大量精力和时间。即使如此,也不见得就能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

4、守法意识还很淡薄

法律本身缺乏科学性、民主性,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加上贪污腐败等现象大量存在,必然对全社会产生破窗效应,使社会风气受到严重败坏,让人们难以相信法律。法律没有权威,人们不能对法律产生归属感和尊崇感,也就很难严格守法。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也首先不是找法而是找人,通过各种社会关系来打点疏通。即使不得已而守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投机性守法”和“选择性守法”。

二、如何构建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

法治实施体系是指使法律规范由抽象规范变成具体实践的各种体制和机制,它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构建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关涉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关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在整个法治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1、体现科学民主精神,充分反映人民意志

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立法,善治(法律实施)之前提则要有良法。十九大报告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所谓良法,是指法律要具备科学性和民主性,其制定要立足于国情和现实,充分进行调研、论证,充分发扬民主,同时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使之在形式上协调配套,周延严谨,具有较好的操作性,在内容上能够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他们的根本利益。做到了这些,法律便容易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在实践中能够比较好地得到实施。

2、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系

在我国,由于法律主要靠政府执行和实施,因此,大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便成了构建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按照十九大报告精神,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机制;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构建科学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抵制和杜绝各方面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科学合理配置使用执法资源,着力解决散乱执法等低效率执法问题;继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者的素质水平和执法能力。

3、强化综合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司法公正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线。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报告分别提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具言之,要重点进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体制的试点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为去地方化、行政化,要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尽量减少直至杜绝地方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同时,要积极探索分离法检两院司法行政管理权,让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专司司法权。

4、健全国家监察体系,有效监督权力运行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全面推进,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对法律高效实施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为克服以往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存在的弊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此,全国人大已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国家监察法,并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各级地方也同样组建了与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监察委员会,使监察工作覆盖所有权力机关和权力行使者,确保权力运行得到有效监督制约,确保法律得到高效执行与实施。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決定》,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3、周强:“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求是》2014年第22期

作者简介:张鹤鸣,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安徽省芜湖市人,中共芜湖市委党校法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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