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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学制度下教学自主权与质量保障体系探析

2018-08-21魏新丽喻海燕付金柱韩迎春胡国利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

魏新丽 喻海燕 付金柱 韩迎春 胡国利

摘 要 现代大学制度要求实行事前制订规则,事后依法追责的法治化教育管理。教师享有充分教学自主权与学生享有充分学习自主权是健康发展的保证。政府应积极扶持社会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估机构,对大学质量提供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评估;扶持社会第三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为大学提供专业化教育行政管理人才,使大学专门于高质量的教学与科学研究。

关键词 现代大学制度 教学自主权 学习自主权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97

建设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实现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实现高教强国,最终都要以提高大学教学质量为基础。教学自主权的落实是实现现代大学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内外因作用原理,提升大学教育质量的根本途径是大学教学自主、教师教学自主、学生学习自主,对每一层次的自主权辅以适当的宏观间接管理。

一、现代大学制度下微观教学自主权

“教学自主不仅仅是指大学教学活动相对于外界的独立性,而且还包括大学内部教学组织以及教师与学生自身所具有的自主性”。 大学教学自主权包含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 34 条赋予大学的不受外界社会干涉的教学自主权: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第二个层次指大学教师教学的自主权,包括课程选择、课程教学方式、课堂教学组织、考核方式等自主权。第三个层次指学生学习的自主权。教师教学自主权与学生学习自主权相对于大学办学自主权而言,可视为微观教学自主权。

大学教师教学业务能力与教学态度是教学质量的重要影響因素。教学创造性的发挥依赖于教师教学自主权的充分实现程度。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自我实现是人的最高层次需要,大学教师作为社会精英阶层,有很强的自我实现需要。给予大学教师选择课堂组织方式、安排教学进度、确定考核方式等充分的教学自由权,能够极大激发教师创造性。能够更好地发挥教师的教学能动性、创造性。

现代大学制度下,大学生有充分的学习自主权。在学业上自主选择,自我负责,自主决定是否升学,学习过程也比较独立自主,参与意识和创新能力都比较强。有学者总结了学生学习自主权的表现形式:学生学习自主权包括选课权、转换专业权、学习方式选择权(包括听课权)、选择教师权、评价教师等。

学习方式选择权意味着听课自由。听课自由包括听课的自由与不听课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关于履行受教育义务的方式宪法和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学生通过自学达成了受教育的目标,也应认为履行了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义务。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作为教育机构的大学若是通过章程或规章制度规定学生听课是一种义务,则等于侵害了学生宪法赋予的受教育权利。教师无权强制学生听课,只能在考核中评定学生自学结果,对于自学能力不够又不肯听课导致学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承担重修课程的不利后果。这种模式对学生有普遍的教育作用,引导学生慎重决定是否放弃听课权利。教学行政部门也无权强迫学生听课,只能采用事后监督方式,通过评价学生的学业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听课自由是绝对的,不听课自由是相对的,是附条件享有的。云南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复旦大学等设有免听制度的大学,规定申请免听的条件是通过自修能够完成课程学习任务,这一条件具有正当性。目前大学生学习的被动性、强制性、消极性弊端,学校教学安排与学生自主安排的冲突等,既影响大学教学质量效果,又严重影响学生个人充分发展。免听制度允许自学能力强的学生选修课程但不听课,只参加考核。这一制度充分尊重学生学习自主权,利于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充分发展个性。

二、现代大学制度要求教学管理法治化

为保证大学教学质量,教学行政管理与监测是必不可少的。如何做到既保障师生充分享有教学自由与学习自由,又能实现有效管理,防止师生滥用教学与学习自主权呢?现代大学制度要求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法治学。法治的作用规律是:事前制定并公布行为规范,事后依据法律规范评价和追究法律责任。自主的结果是责任。教学责任主要是保证大学教育质量。教师提供高质量教学,学生高质量完成学业,就是履行了教学与学习义务。依法治教也应遵循事前制定标准,事后评估教学结果的规律。“事前制定规则,事后依法追责”模式是大学教学管理法治化的标志。

事前立法规制:因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是宪法与法律赋予大学的基本权利,凡是与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相悖的规范都因违反宪法而不能制定。教学自由属于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一部分,因而各级立法也不可对之加以不当限制。当前在某些大学中,无论是开什么讲座、会议,搞什么运动、活动,管理部门强行规定要求必须参加,并且将之与教师津贴挂勾,与学生“综合测评分数”挂钩。这种做法不符合依法治校原则。大学教师入职和学生就学的同时,意味着同意接受学校的规章制度。但是,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否因此有权力要求教师与学生必须参加某次会议,某种活动?凡是与完成教学任务、学习任务有关的义务,管理部门要求教师和学生必须履行是正当的。如果与教学和学习任务并无直接关系,大学也可以强迫教师和学生的话,则意味着教师和学生失去了不该失去的自由,也即其权利受到侵犯了。在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行和不侵犯教师和学生合法权利之间寻找折衷的方法是,学校只能在对达到维持学校教学秩序正当目的来说是必须的情况下,才能在正当程序之下,“强迫”教师和学生参加活动,出席会议。

事后追究责任:教师对学生学习的管理是通过提升教学水平,开设受欢迎的课程,调动学生主动学习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课程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承担重修、退學、不予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后果。教学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师教学的管理也是先制订规则,通过激励机制调动教师改善教学效果的方式。通过竞争机制,增强教师队伍的流动性。通过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提供发展机会,吸引社会优秀人才从事教学工作,优化教师队伍,建立学生长期不选课程的教师自动退出不再续聘制度。

这种事前制定标准,事后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奖惩的制度,看似放任无序,但一旦发挥作用,便能使大学充满生机活力。教学检查事后评估为主,事前检查为特例,事前的检查的启动:以学生有举报,教学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

终身教职与不再续聘制度的共同作用:

美国教授协会发表《委员会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授制的报告》,认为学术自由是终身教授制度的基础。认为终身教授制度是大学履行教育职能的必备因素。终身教授制度促进学术自由,有助于形成世界一流大学。

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立法规定政府从宏观层面影响教育。政府通过减免税收、土地划拨、发放津贴、财政拨款等间接的经济手段引导大学自主健康发展,并通过法定程序对大学的教育质量依法予以监督和评价。

政府应积极扶持社会第三方专业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培训机构,贯彻以人为本、服务意识、管理效率的现代管理理念,为大学输送专业教育管理人才,促进大学教育管理专业化。此外,对于公立大学的内部管理,可以通过政府派员、党委派员参与公立大学董事会、理事会等方式,实现党和政府对大学的有效监控。

三、构建现代大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关于高等“关于质量保障方式,许多学者认为评估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有效工具。 现代大学制度下的评估制度符合内外因作用原理。例如,大学教育质量评估采用“用自己的尺子衡量自己的成绩”的方式,以大学给自己的功能定位、目标定位及自制的标准体系衡量大学自己教学的质量成果。大学有了更大的教育管理自主空间,利于大学循序渐进地自我发展。

大学教育质量评估包括自我评估、社会评估、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等。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模式是社会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评估与大学自我评估相结合。

仅关于大学对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一项,鉴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专业水平的限制,绝大多数大学就已经不堪重负,而且难以达到专业水平的评估效果。因此,有必要建立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为大学提供普遍的、专业的、有偿的教育质量评估服务。同时“构建高校自主调查与第三方专业机构调查的最佳组合模式”, 整合资源,与各大学的就业工作部门之间共享资源,能够节省社会成本。保障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由教育法规定大学的评估程序、评估标准。由传统的以检查教学文件为主要方式的评估方式,转向大学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效果的评估:对毕业生的调研、对在校生的调研、对运行中的教学、教学行政管理、学生状态的专业化、职业化的调研。由学校聘请第三方教育专业机构对本校进行评估。政府扶持培育专业性强的第三方机构,逐渐形成完善成熟的大学教育质量评估服务系统,包含毕业生信息库平台、实习基地和用人单位信息平台、服务跟踪信息系统等几个子系统。培养各类职业化专业人员设计调查问卷,统计分析数据等,并得出专业性结论。承担大学教育质量调研工作。包括调查研究国外内高等教育成功经验,提供教育咨询报告,提供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等。

大学的教育质量以及教师教学效果最终都表现为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因此,现代大学制度下大学教育质量评估要求实现毕业生就业跟踪规范化、制度化。国家立法规范大学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工作,以明确体系中各个主体的职责、跟踪内容、监督各主体的政策落实情况,使之纳入法制轨道。

国内较早做毕业生调查追踪工作的是广播电视大学和短期大学。2013年教育部要求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就业状况反馈机制。 2014年75所教育部直属院校发布了《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但作为专门教育教学组织的大学内部自设的机构客观上不具备独立完成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任务的条件。

评价毕业生职业发展能力的主要信息是学生的工作岗位、职务以及升职情况。而且,长期来看,毕业生所在的用人单位会不断变换。单位的变换本身也是值得参考的评价毕业生职能发展能力的信息。毕业生就业追踪调查工作量之大,难度之大,耗时之长,都决定了必须由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承担,才能实现专业化和制度化。大学内部自设的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机构是对社会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发出调查请求,并提供本校毕业生基础信息等辅助性工作。

注释:

马廷奇.论大学教学自主与教育责任.中国高等教育.2008(11).31-32.

[美]米歇尔.拉莫特著.许庆豫主译.学校法学:案例和观念(第7版).2006.第三章“学生与法律”第121页以下.

别敦荣、王严淞.2015年中国高等教育研究述评.高校教育管理.2016(2).

何树莲.高校毕业生就业跟踪工作现状的调查研究.科技教育创新.2011(11).200.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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