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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思考

2018-08-18李革峰

新农村 2018年2期
关键词:盐湖区承包合同承包经营

李革峰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是我国建设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所以在工作中必须要及时做到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的有效解决,利用调解仲裁来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和谐发展与农村社会的美好稳定。

1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基本概况

盐湖区地处山西省运城城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位置,全区共设有20个涉农乡镇办,拥有314个行政村、7.7万农户、农业人口42万人。另外有81万余亩耕地面积,这其中家庭承包面积77.5万亩,目前地方已经基本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签订二轮承包合同超过7万份。

目前区内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工作发展建设良好,主要围绕仲裁能力提升开展了仲裁员培训工作,希望提高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中仲裁员的整体综合素质,第一时间解决确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问题,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得到有效维护。为此,盐湖区也已经全面开展了仲裁员培训工作,专门组织全区仲裁员、调解员参加各种培训,包括运城市农经中心所举办的全市仲裁员培训班,希望通过培训来提高仲裁员以及调解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与调解仲裁操作能力。另外盐湖区还建设了仲裁基础设施,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仲裁庭就包括了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资料室以及微机室等等硬件设施,希望做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专业化。

最后就是盐湖区也制定了仲裁规章制度,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并结合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区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任务,各项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管理制度都已经逐步付诸实施。

2盐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待解决的问题

2.1盐湖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方面还存在许多待解决问题,例如调解仲裁人员还缺乏培训认证。区内培训员、仲裁员不但需要具备专业民事法律知识及仲裁调解能力,还需要通晓农村民俗习惯,拥有一定的说服劝解能力,整体来讲其对于他们的素质要求较高,如果不能实现专业资格认证,无法持证上岗,从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区内的仲裁工作有效开展。

2.2目前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在仲裁受理结构方面界定不够明确。多年来,区内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都由农经部门承担,发生除农村土地以外的其他承包合同纠纷时,《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规定的“再依法仲裁处理”具体仲裁机构不够明确,缺乏相应的仲裁办法,容易导致出现群众对农经部门不受理业务的误解,甚至会存在群众不了解去哪个部门申请仲裁的问题。

2.3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人主体资格界定也存在问题。由于农村经济管理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确认“农村集体部分成员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申请主体代表人资格”。所以这也造成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部分群众申请不予受理的现象,而政府方面无权对合同是否有效作出决定,引发群众频繁上访,一定程度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秩序。

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中还存在未实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调节法》第四款规定“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被司法解释认定为确权纠纷”。确权纠纷应该交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不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却提出某些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情况应该交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如此一来前后二者就在解决方法方面产生不一致矛盾,导致某些仲裁裁决失去法律效力,引发当事人上访告状。

3鹽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未来建设的几点建议

3.1强化专业工作人员素质培训

在未来盐湖区仲裁工作还是要首先做到以人为本,全面加强调解仲裁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过程,实现对基层人员业务知识的集中充实,围绕法律法规知识与仲裁技能来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同时也要为培训考核合格人员统一颁发从业资格证书,保证他们能够凭证上岗,持证执法。在仲裁员、调解员的选拔上,一定要严格要求,要求他们能够在工作中、生活中都能做到公道正派,热心于仲裁工作,熟悉相关的国家土地政策,且具备相当的仲裁实践经验。当然,如果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违纪仲裁,就必须取消仲裁员、调解员岗位资格,情节严重还要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3.2保证相关司法解释的统一性与机构独立性

要不断强化法律法规与相关司法解释的统一性,保证完全遵照法律法规框架来给出法律问题解释,保证解释内容与法律法规统一一致。避免出现误解、矛盾,要维护法律尊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3修正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了家庭方式承包合同的签订不规范问题,但其他方式的承包合同签订仍存在着签订不规范问题。建议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特别是其他方式承包合同发包的监管,第一其他方式的发包必须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第二加大对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确权办证”的审核力度。最后要建议修改《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相关内容,首先明确“再依法仲裁处理”的具体机构,再次要明确具体仲裁中的所有程序内容。

3.4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的成员对已签订或履行的承包合同有异议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不履行申请人义务的情况下,由推选的成员代表作为合法申请人提起申请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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