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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与中国居民收入分配

2018-08-06汪欣欣

智富时代 2018年6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

汪欣欣

【摘 要】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对调节居民收入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仍有完善空间,本文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关建议。旨在为今后的立法工作做出贡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收入差距;基尼系数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呈现出高速增长的趋势。2010年,中国经济总量首次超越日本,到了2015年,中国经济总量已经达到了日本的两倍之多,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已然稳固。经济这块“蛋糕”已经做大,但如何合理分配这块“蛋糕”无疑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数据显示,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仅为0.16,而到了2015年,这一数字达到了0.462,远超国际划定的“0.4”的警戒线。此外,考虑到一些高收入群體有较强的隐藏收入能力,一些国内外的非官方组织认为中国的基尼系数要高于官方公布的数据。可见,中国的居民收入差距已经到了较为严重的地步。

个体的最终收入由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决定。初次分配中,市场起主导作用,强调分配的效率;再分配由政府主导,强调分配的公平。在再分配环节,政府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的政策手段有多种,最为常见的政策无疑是财政与税收政策。其中,个人所得税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上有着显著的优势。那么,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否缩小了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呢?如若没有,其问题出在哪里?这是本文要论述的重点。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回顾

自1980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才经过36年,这一历史与西方国家相比是短暂的。但《个人所得税法》又是相当有“活力”的一部法律,如此短暂的时间里,已经经历了6次修订。究其原因,经济快速发展导致的居民收入水平的迅速提高是其一,而快速恶化的收入分配问题也必是其多次修订的因素之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为节点分为两段:

(一)分税制改革之前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该部法律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收优惠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随着人民的收入水平的显著提高,部分人率先致富,国家开始通过税收手段控制收入分配差距。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颁布。该条规定无疑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完美体现。198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暂行条例》颁布,以求进一步的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可以看出,在1994年之前,制定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条例,都紧紧地围绕着缩小收入差距这一核心问题。

(二)分税制改革之后

1994的分税制改革是一次巨大变革,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较大的变化。随着分税制改革的实施,此前按照纳税人的不同而分设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一,即个人所得税,这也是如今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框架。改革之后的个人所得税的特征明显,即分项征收。此外,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的月免征额被定为800元,同时实行9级累进税率。此后,个人所得税制度在10年的时间里保持不变。但在这十年中,中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居民收入也在不断提高,按照此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征收管理,纳税人已经出现了明显的税负过重的问题。因此在2006年,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被进行了修订,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提高到了1600元。仅仅两年之后,该数字又提高到了2000元。在2011年,该数字进一步提高到了3500元。同时税制结构也进行了精简,由9级累进税率改为了7级累进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法》与收入分配

该法实施的初衷在于调节收入差距,那么一个自然地问题就是,其缩小了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吗?对于这一问题,国内的一些学者基于理论模型与实证的角度做出了回答。岳希明等(2012)基于理论模型对2011年9月1日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制度对收入的再分配效应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影响收入分配效应的因素有两个,其一是平均税率,其二是累进性。而在这两者中,平均税率的高低是决定性因素,其次才是累进性。研究表明,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降低了平均税率,从而使得本就微弱的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再度弱化。

四、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规模较小

现行税制将税种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其中,纳税人可以将税收负担转移的为间接税,无法将税收负担转移的则为直接税。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都属于间接税,这类税种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征收,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可以将该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因此,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购买同一种商品时,其所负担的税收是相同的,这就与量能课税的原则相悖,也起不到调节收入差距的效果。相反,个人所得税则属于直接税,直接税由于其税负不易转嫁,因此其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具有显著优势。

然而,我国直接税的比重在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35%,而发达国家为70%,美国甚至达到了82%。具体到个人所得税,我国占总税收收入的7%,美国则超过了50%。显然,靠个人所得税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是不现实的。

(二)个人所得税抵扣规则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个人,而很多西方国家纳税人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笔者认为后者更为合理。举例来说,对于两个家庭A与B,假设A家庭的男方与女方都有工资、薪金所得,且均为5000元。B家庭只有男方有工资、薪金所得,假设为10000元。对于两个家庭,其总收入是相同的,但A家庭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90元,而B家庭则需要交纳745元,两者相差悬殊。不符合公平原则。

五、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2011年免征额调整到3500元后,我国个人所得纳税人数仅占全国人数的比重仅为2%。因此单纯的提高免征额并不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效果,而应该提高中产阶级比重,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将富人真正的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这其中,如何对富人收入的纳税监管是重点。通过与银行系统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是调节税收收入分配的核心。

(二)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征管制度

分类制的征管方式有很多弊端,不能完全体现税负的公平原则。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个税征管经验,引入综合制,将纳税人的全部所得,都纳入征税范围。这种税收征管方式可以针对不同的人群设计不同的扣除标准,真正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但这又意味着对纳税人的相关素质要求较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可以实施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征管制度,将部分项目结合,减少分类项目的数量,从而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平。

六、结论

随着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个人所得税法》要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作用比较微弱。其原因有规模过小、抵扣规定不合理、征管方式不科学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扩大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范围、和建立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征管制度的建议,以求《个人所得税法》能够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上发挥更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岳希明, 徐静, 刘谦, 等. 2011 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J]. 经济研究, 2012, 9: 011.

[2]徐建炜, 马光荣, 李实. 个人所得税改善中国收入分配了吗——基于对 1997—2011 年微观数据的动态评估[J]. 中国社会科学, 2013 (6): 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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