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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谁之责

2018-07-28吴蓉邹勤

上海工运 2018年7期
关键词:家政公司书面合同法

◎吴蓉 图/邹勤

一份劳动合同的签署取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诚信及意愿。若本应签订的合同未签,该是谁的责任?在未签订合同的事实面前,徐女士和家政服务公司各执一词,都把责任推给对方。那么最终,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情回放

入职后迟迟未签合同

年届四十的徐女士于2017年3月,向家政公司提交简历,应聘会计岗位。3月17日,徐女士正式入职,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 7000元。2017年 6月 9日,因公司无故扣除徐女士工资,双方产生争议。2017年6月12日,徐女士至公司上班,发现公司已将自己的工作电脑、办公桌等都搬走了,问询原因,被告知自己被开除了。

2017年6月13日,徐女士向本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家政公司支付:一、2017年4月17日至同年6月1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833元;二、2017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2日工资8750元。仲裁审理中,公司提交了收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收到上海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份工资伍仟肆佰捌拾玖元玖角(5489.9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收款人签字”处有“徐某某”三个字,落款日期为“2016.6.16”。公司表示落款日期为“2016.6.16”系笔误,实际日期应为2017年6月16日。徐女士表示收款人签字处并非其本人签字。后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收款人签字”处的“徐某某”签名字迹是徐女士所写。同年11月1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利徐女士的裁决。徐女士不服该裁决,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与仲裁申请时相同。

一张字条导致输了官司

法院庭审中,家政公司表示,2017年3月17日,徐女士进入公司工作,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另有奖金。2017年6月9日,公司要求徐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其无故拒绝。同日,公司向徐女士的户籍地及现住地寄送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空白劳动合同,但被其拒收。2017年6月11日,公司因徐女士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向其寄送解除用工关系通知书,同样被徐拒收。2017年6月16日,徐女士收到公司支付的工资5489.9元,其在收条上签字并明确“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现再主张相关权益,缺乏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家政公司提供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劳动合同书,其中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按你入职时提供的住址快递给你,要求你在收到本通知书的3个工作日之内,来公司完成劳动合同签订事宜。逾期不来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视为你不愿意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你作出处理”。劳动合同书显示:“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试用期为3个月”,“乙方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其中基本工资每月5000元。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各种补贴每月1000元,公司绩效每月1000元”。该两份快递因徐女士拒收被退回。

关于家政公司所提交的收条中的签字,徐女士表示其从事财务工作,因家政公司在上海有众多门店,根据规定下属门店申领款项需财务签字,故自己会在空白纸张上预先签名,至于家政公司拿这些签有名字的空白纸张干什么,其不清楚,但她未在该收条上签字。

法院认为,徐女士虽对家政公司提供的收条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且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收款人签字”处的“徐某某”签名字迹系徐女士所写。现徐女士主张其工作中会在空白纸张上预先签名,但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徐女士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对收条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收条内容,已明确“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现徐女士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工资,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上海百司林律师事务所的朱理亮律师表示,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求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说是强制性的。这个强制性对双方都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如不签劳动合同的代价是支付二倍的工资;如劳动者不签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初期,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劳动者利用法律来达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情况。譬如,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然后去申请仲裁告单位违法以获取二倍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当年的9月18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弥补了某些人钻法律空子的漏洞。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讲,只要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是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或法院都不会支持劳动者获得二倍工资的要求。

本案中,家政公司确实存在未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徐女士3月17日上班,公司直到6月9日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同时,根据公司提供合同文本的内容来看,在一年期的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这明显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既然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何徐女士还输了官司呢?其中,公司在徐女士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运用快递的方式为自己保留证据,以证明是徐女士的过错,这是官司输赢的天平发生倾斜的关键。另外,经司法鉴定为徐女士亲笔签名的字条,明确徐女士在收到5000多元工资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这一表述在输赢的天平向公司倾斜的过程中又增添了砝码。所以最终,徐女士的诉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规宝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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