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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中的法治迷思

2018-07-23刘显刚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7期
关键词:我不是药神药神个案

刘显刚

七月上旬以来,国产现实主义影片《我不是药神》的口碑与票房双双高位齐飞,得到观众如潮好评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大众对于“天价药”和特定病患群体艰难处境的情感共鸣和理解关注。一部直击社会痛点的现实主义影片能够在流量正确和资本正确的双重夹杀下突围而出,取得如此成绩,着实不易。而以法律人的视角审视,这部影片所凸显的“法治迷思”更是具有典型意义。

这部影片的一个剧情焦点是,警官曹斌在侦办走私假药案的过程中,渐渐发现案情的复杂和慢粒白血病患者们的现实困境,作为执法者的曹斌因此立场发生动摇,其内心所有的坚硬和坚持,都在面对需要代购药保命的患者面前,在“黄毛”出车祸后程勇那句“他只是想活命,他有什么罪”的责问面前,被彻底击溃。最终,曹斌向上司表明“这案子我办不了”后,退出了假药案的侦办。

宁愿违背上司的命令,宁愿冒着牺牲自身职业发展前途的风险,也不愿以严格执法、打击犯罪的名义,湮灭那些慢粒白血病患者最后的保命希望。警官曹斌在一番内心挣扎之后的选择,既不失人情味,也颠覆了执法者偏高冷的一般社会认知。从更深的层面而言,曹斌所面临的困境带有某种普遍性,其本质是法律规定与人性情感的冲突。当纸面规则与现实人性发生冲撞,以至于悲剧即将发生时,要不要放下惯常的坚持和高冷的身段?面对无力、无奈但可能并不无辜的弱势民众,要不要放弃惯常的执法逻辑?这样的情法冲突,对每一个执法者而言,都是一种考验。

这样的追问,并非道德绑架,更不是让法律人放弃职业精神和原则立场,而恰恰是一种更加审慎的法治主义主张。法律可能因为其规定僵化过时、过于抽象而显得高冷,但法治在个案中的具体展开必须有关照人心、人性的温情。易言之,具体法治的展开不应该是冷血无情、麻木不仁的,而应该有其温度。影片中,主人公程勇虽然因走私假药被判刑入狱,但最终获得减刑而提前出狱,折射的正是一种有温度的法治。尽管电影剧情是虚拟的,但它所彰显的法治精神却是实实在在的。无论是警官曹斌的“退出”,还是主人公程勇的提前出狱,都在提示人们:法律可能高冷,但法治必须温情,在具体法治的过程中,必须时时关照人心和人性。

于情与法的冲突之外,影片《我不是药神》所展示的法律层面的权利冲突,同样值得深思。影片中“正版药”的知识产权,以及买不起“正版药”的慢粒白血病患者的生命权,都是需要法律保护也是法律应当保护的权利,当两者发生权利冲突时,孰轻孰重,又该如何取舍?从表面看,在生命权面前,任何其他的权利主张似乎都失去了重量。但问题远非如此简单,原因就在于,正是为了鼓励制药企业研发更多可以拯救生命的药品,法律才会确立对于正版药知识产权的制度性保护。而保护“正版药”的知识产权、维护良性的市场秩序,从长远而言也是为了推动医学的发展,使更多人的疾病得到医治、生命得以拯救。当然,法律规则设计的良苦用心,更多体现于整体意义和抽象意义,而对于无力购买“正版药”的个体患者而言,这些高大上的理由显然并不能足以阻止其购买违法药品的愿望,甚至,他们还可能会发出集体的呼声:“我们只是想活命,这有什么罪?”显而易见,制度设计的良苦用心,并不能替代个案情境下的具体权衡。当权利与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哪一个,并不能无视个案情境一概而论,而应该根据不同的个案作出具体的权衡。

作为一部现象级的影片,《我不是药神》所展示的个案情境中相关人物的两难与挣扎,凸显着现实的难题、法治的迷思。由此留下的启示就是,既要坚守法治的基本立场,也要在具体法治中秉持关照人心、人性的温情立场,在适用法律对权利、义务、责任等的一般性规定时,进行个案情境的必要甄别与权衡。这些道理其实并不深奥,重要的是如何时时铭记,并转化为合法合情的现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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